一、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区地方志工作规划、方案和业务规程;组织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全区蒙古文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三、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四、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区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志(史)文献、地情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内蒙古史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五、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管理运维工作;承担全区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