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
内政字〔2026〕5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的请示》(呼和政发〔202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市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活动,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
内政字〔2026〕5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的请示》(呼和政发〔202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市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活动,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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