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巩固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依法保护农牧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牧民农村牧区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一)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保障集体林地所有权有效行使。
(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权。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严格保护农牧民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牧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因灾毁损等特殊情形且农牧户普遍要求调整的承包地,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适当调整并从严掌握。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承包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形式。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延包时间,延包期一般为30年至70年。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承包权或将承包林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流转、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以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承包方或受让方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并由发包方向苏木乡镇政府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报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稳妥处置集体林确权登记信息不准、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综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林草湿荒普查和年度动态监测成果,结合林权档案资料,理清全区集体林地类、权属底数。对原有林权确权登记信息进行补充核实,尽快完成林权数据资料移交整合工作,确需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的,由旗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对权属有争议的,由属地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稳妥化解,待争议解决后再确定权属主体。对涉及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调整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牧户依法依规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关系后,再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导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积极推动防沙治沙
(五)明晰林地治理权责。承包已经沙化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采取措施对该集体林地进行治理;无力治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流转的集体林地中存在沙化土地的,流转合同中应当就沙化土地治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发包方要依法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制止损害林地的行为。对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林地严重沙化的,林草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调动防沙治沙积极性。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农牧民开展防沙治沙所营造林木归其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治理林地符合相关政策的,经权利人申请,林草部门要将其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鼓励经营者合理利用治理成果,实现治沙致富双赢。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工代赈等方式吸引企业、合作社、农牧民等参与防沙治沙。
四、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集体林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区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系统,完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交易。开展集体林权收储试点,鼓励国有林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担保机构依法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通过赎买、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将分散零星、低产低效的集体林资源收储后统一经营。
(八)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农牧户之间以及农牧户与嘎查村集体或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通过林地经营权流转、联产联营、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成果,依法依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收益。激发国有林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推动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租赁、托管、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场外合作经营与服务。开展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
(九)扶持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合作社、企业、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工程。
五、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政策
(十)加强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增进农牧民福祉。保障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和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完善公益林动态调整机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调出的林地要加强管理,严防改变林地用途。
(十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管护政策,逐步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农牧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推进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促进森林资源增值。支持各地采取置换、租赁、赎买、合作、设置地役权、生态效益补偿等方式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森林经营管理
(十二)健全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集体林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三)推动森林高效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采取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等措施,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十四)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推动全周期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经营、近自然经营、结构化经营、森林健康经营等先进森林经营理论和技术应用。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许采取择伐、渐伐、小块皆伐等方式更新。
七、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十五)优化林木采伐制度。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完善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十六)强化林木采伐监管。加强伐后更新造林监管,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八、推动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十七)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施兴林富民行动,用足用好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和林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推动林业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支持集体林业大县以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提高林产品加工能力、促进产业融合为重点,发展林业支柱产业,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引进专精特新林业企业,扶持本地特色企业,打造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森林认证和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十八)促进林下经济发展。支持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品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发展林下经济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的,相关用地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林地手续。
(十九)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将集体林区的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林区基础设施纳入农村牧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和全区公路发展规划。对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质要求且在国家补贴范围内的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补贴范围。
(二十)稳步推进林业碳汇。健全林业固碳增汇政策制度,加强碳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林业碳汇能力提升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依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生态环境资源交易平台构建区域性碳中和服务平台,探索更多碳汇产品收储消纳机制和途径,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碳普惠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和使用林业碳票,引导自愿减排企业通过购买使用碳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林业碳汇资源开发交易的指导和监管,防控资源无序圈占、盲目开发等风险,防止碳汇资源流失。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科技攻关。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发挥绿色金融引导作用。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资源培育、林下种植养殖、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林业基因资源保护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经营特点、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林业经营、公益林补偿、林业碳汇等的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建立林草部门、金融机构、林权收储机构的多方合作机制,引导林权收储机构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担保制度。
(二十二)健全林业金融支撑机制。完善绿色贷款统计。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涉林相关贷款尽职免责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等地方优势特色林业产品政策性保险试点。
十、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林长履职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职尽责,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自治区林草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完善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喀喇沁旗、和林格尔县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形成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要加强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各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巩固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依法保护农牧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牧民农村牧区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一)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保障集体林地所有权有效行使。
(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权。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严格保护农牧民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牧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因灾毁损等特殊情形且农牧户普遍要求调整的承包地,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适当调整并从严掌握。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承包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形式。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延包时间,延包期一般为30年至70年。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承包权或将承包林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流转、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以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承包方或受让方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并由发包方向苏木乡镇政府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报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稳妥处置集体林确权登记信息不准、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综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林草湿荒普查和年度动态监测成果,结合林权档案资料,理清全区集体林地类、权属底数。对原有林权确权登记信息进行补充核实,尽快完成林权数据资料移交整合工作,确需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的,由旗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对权属有争议的,由属地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稳妥化解,待争议解决后再确定权属主体。对涉及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调整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牧户依法依规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关系后,再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导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积极推动防沙治沙
(五)明晰林地治理权责。承包已经沙化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采取措施对该集体林地进行治理;无力治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流转的集体林地中存在沙化土地的,流转合同中应当就沙化土地治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发包方要依法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制止损害林地的行为。对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林地严重沙化的,林草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调动防沙治沙积极性。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农牧民开展防沙治沙所营造林木归其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治理林地符合相关政策的,经权利人申请,林草部门要将其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鼓励经营者合理利用治理成果,实现治沙致富双赢。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工代赈等方式吸引企业、合作社、农牧民等参与防沙治沙。
四、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集体林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区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系统,完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交易。开展集体林权收储试点,鼓励国有林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担保机构依法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通过赎买、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将分散零星、低产低效的集体林资源收储后统一经营。
(八)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农牧户之间以及农牧户与嘎查村集体或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通过林地经营权流转、联产联营、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成果,依法依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收益。激发国有林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推动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租赁、托管、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场外合作经营与服务。开展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
(九)扶持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合作社、企业、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工程。
五、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政策
(十)加强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增进农牧民福祉。保障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和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完善公益林动态调整机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调出的林地要加强管理,严防改变林地用途。
(十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管护政策,逐步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农牧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推进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促进森林资源增值。支持各地采取置换、租赁、赎买、合作、设置地役权、生态效益补偿等方式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森林经营管理
(十二)健全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集体林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三)推动森林高效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采取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等措施,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十四)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推动全周期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经营、近自然经营、结构化经营、森林健康经营等先进森林经营理论和技术应用。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许采取择伐、渐伐、小块皆伐等方式更新。
七、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十五)优化林木采伐制度。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完善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十六)强化林木采伐监管。加强伐后更新造林监管,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八、推动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十七)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施兴林富民行动,用足用好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和林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推动林业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支持集体林业大县以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提高林产品加工能力、促进产业融合为重点,发展林业支柱产业,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引进专精特新林业企业,扶持本地特色企业,打造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森林认证和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十八)促进林下经济发展。支持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品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发展林下经济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的,相关用地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林地手续。
(十九)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将集体林区的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林区基础设施纳入农村牧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和全区公路发展规划。对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质要求且在国家补贴范围内的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补贴范围。
(二十)稳步推进林业碳汇。健全林业固碳增汇政策制度,加强碳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林业碳汇能力提升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依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生态环境资源交易平台构建区域性碳中和服务平台,探索更多碳汇产品收储消纳机制和途径,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碳普惠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和使用林业碳票,引导自愿减排企业通过购买使用碳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林业碳汇资源开发交易的指导和监管,防控资源无序圈占、盲目开发等风险,防止碳汇资源流失。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科技攻关。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发挥绿色金融引导作用。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资源培育、林下种植养殖、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林业基因资源保护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经营特点、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林业经营、公益林补偿、林业碳汇等的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建立林草部门、金融机构、林权收储机构的多方合作机制,引导林权收储机构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担保制度。
(二十二)健全林业金融支撑机制。完善绿色贷款统计。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涉林相关贷款尽职免责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等地方优势特色林业产品政策性保险试点。
十、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林长履职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职尽责,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自治区林草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完善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喀喇沁旗、和林格尔县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形成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要加强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各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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