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卷
【概况】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新建6个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布设农田灌溉、退水水质监测断面104个,全区重点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率达到98.9%、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6.7%。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保障任务,制定督察整改方案、验收销号办法,整改完成22项任务,其余54项整改任务全部达到序时进度要求,2825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结2794件、阶段性办结31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653项整改任务完成633项,3624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全部办结。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与利用标准体系建设】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与农牧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8个方面61条具体条款构成。同时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地方标准。DB15/T 2763—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于2022年8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文件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本底与固体废物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回填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环境质量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该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回填和生态恢复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放射性废物库监管,全年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119枚,累计贮存废旧放射源2878枚。制定《全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通过企业自查、盟市检查、自治区督查3个阶段,对6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督查,排查出存在问题179个,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职责及响应措施。在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举办内蒙古自治区“铁军使命—2022”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生态环境部专家评估组对演练给予高度评价。
【生态环境应急处理】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制定《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1446个,编制完成黄河、滦河流域(内蒙古段)74条河流的“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方案。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和“两打”(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615件,处罚金额2.13亿元,查处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4件,受理办结群众环保举报案件1433件。
【生态红线评估与监管】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实施。完成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通辽市奈曼旗和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3个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基础调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转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并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 (赵勇)
【概况】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新建6个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布设农田灌溉、退水水质监测断面104个,全区重点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率达到98.9%、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6.7%。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保障任务,制定督察整改方案、验收销号办法,整改完成22项任务,其余54项整改任务全部达到序时进度要求,2825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结2794件、阶段性办结31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653项整改任务完成633项,3624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全部办结。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与利用标准体系建设】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与农牧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8个方面61条具体条款构成。同时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地方标准。DB15/T 2763—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于2022年8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文件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本底与固体废物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回填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环境质量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该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回填和生态恢复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放射性废物库监管,全年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119枚,累计贮存废旧放射源2878枚。制定《全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通过企业自查、盟市检查、自治区督查3个阶段,对6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督查,排查出存在问题179个,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职责及响应措施。在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举办内蒙古自治区“铁军使命—2022”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生态环境部专家评估组对演练给予高度评价。
【生态环境应急处理】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制定《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1446个,编制完成黄河、滦河流域(内蒙古段)74条河流的“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方案。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和“两打”(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615件,处罚金额2.13亿元,查处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4件,受理办结群众环保举报案件1433件。
【生态红线评估与监管】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实施。完成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通辽市奈曼旗和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3个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基础调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转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并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