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事记
一、《大事记》是《内蒙古自治区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记述内蒙古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重大事件,以使读者对内蒙古地区历史发展脉络有个整体的了解。
二、收录范围主要是内蒙古地区的大事、要事和新事,对与内蒙古地区有联系的区外事件,择要收录。
三、上限追溯到旧石器时代的大窑文化,下限截止至1995年。对于历史上若千事件的具体情兄,尚无定论者,《大事记》只能采取通说或一说。
四、编纂方法采取以编年体为主的体例进行记述。文中凡出现有年、月而无日者,均在该月末记述;凡出现上旬、中旬、下旬者,均在该月10日、20日、30日(31日)后记述;凡出现有年而无月、日者,均在该年末记述;凡出现春、夏、秋、冬各季者,均在该年3月、6月、9 月、12月后记述。
五、清代以前的帝王纪年和年号纪年采用农历,年月日用汉字表示,括注的公元纪年前加“公元”二字;民国纪年采用公历,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括注的公元纪年前加“公元”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历,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纪年前不加“公元”二字。
六、为客观地说明某些历史事件,文中对个别条目的词句进行了括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