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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论方志术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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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术语是用以标记方志学科相关概念的专门用语。方志术语建设是方志学科建设的基础,是方志学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方志术语建设应作为方志学科建设的一个基础命题加以研究。

        一、方志术语混乱对方志学科建设的消极影响

        较长时间以来,方志领域存在术语使用不当问题,其中突出表现为方志称谓术语及方志类别术语使用混乱。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选择“方志”这个称谓作为指称“方志”的规范用语。

        在方志称谓术语中,“方志”、“地方志”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基本通用。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人们对方志的认识主要有3种不同情况,一是专指记载“地方”(相对全国而言)情况的志书,不包括全国性的志书。二是专指记载一地各方面情况的百科性志书,不包括专科性志书。三是指记述一地各方面或某一方面情况的志书,既包括各级百科性志书,也包括各种专科性志书。20065月颁布实施的《条例》从“工作”的角度,将方志界定为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及地方综合年鉴。这种界定和此前人们对方志的认识均有不同,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方志有时被简称为“志”,如“志体”即“方志体裁”,“修志”即“方志编修”,“第二轮修志”就是指第二轮方志编修。“志”除了作为方志的简称外,通常用作具体方志文本的称谓,如《县志》、《交通志》。于是,在方志术语系统中,“志”又成为了一个“添乱”的因素。

        “(地方)志书”也是一个“添乱”的因素。在《条例》颁布实施以前,人们往往将各类方志文本统称为“志书”。志书亦即用方志体例编纂而成的书。但《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按照《条例》的规定,“地方志书”成了区别于“地方综合年鉴”的一种体裁。地方志书指称的是百科性志书,但又不是所有的百科性志书,而是限于省、市、县三级。这种含义与先前泛指方志文本的含义显然已经不一样了。

        在方志类别术语中,术语混乱的情况也并不鲜见。“通志”的多义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中有将省志称作通志的,如“通志,即省志,是以省为记述范围的地方志书”;①有将相对“断代志”而言的方志称作通志的,如方志“按时间概念分通志和断代志”;②有将相对“专志”而言的方志称作通志的。如《中国地方志辞典》“通志”条称“相对‘专志’和‘断代体志书’而言”。③“总志”、“专志”等术语也有类似情况。

        在方志称谓和方志类别术语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术语失当的问题,如“志中有志”的问题。自新时期首轮修志起,“述、记、志、传、图、表、录”成为表述方志基本体裁的流行说法。既然是方志的体裁,“述”、“记”诸项首先应当是“志(方志)”,或者说是“志”的组成部分;但是,“志”和其他诸项并列在一起时,相互之间又应当是排斥的,也就是说,“述”、“记”诸项不应当是“志”的组成部分。这种在同一语境中的“大志含小志”、“此志非彼志”的表述无疑是违背逻辑的。

        以上所列举的术语失当问题,或一词多义,或同词异义,或涵义交叉,已经让人难以适从,如果将它们放在同一术语系统当中,就完全可以称之为混乱了。这种混乱对方志学科建设至少具有3个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影响人们对方志的认识。术语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相关事物的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反过来影响人们去认识相关事物。由于方志称谓术语的混乱,人们对方志的认识必然随之混乱。有时人们使用的是同一个术语,但指向的可能是两种不同地对象。二是影响方志学术研究与交流。术语是学术的前提,如果术语含义紊乱,特别是基本术语含义紊乱,学术研究与交流就可能陷入“顾左右而言他”或“自言自语”的尴尬处境,所谓的争鸣也可能变成不是同一话题的假争鸣。方志学作为一门学科,至今没有被国务院学位办列入学科目录,不能不说与方志术语失当存在一定关系。三是影响方志的社会认同。“圈内”的术语迷糊必然造成“圈外”相关认知的迷茫。记得笔者一开始接触地方志工作时,就对“述、记、志、传、图、表、录”的体裁说和“通志”、“专志”、“述而不作”等说法心存疑惑,总感觉有一些经不起推敲的似是而非的东西在里面。现在想来,也许是对方志术语失当的一种直觉。如果“圈内”将一些争议颇大的东西放行于“圈外”,会不会有一种“以己昏昏,使人昭昭”的嫌疑呢?关于社会认同,有两个非常直观的例子,一是最新版的(20056月版)《现代汉语词典》和最新版的(2009年版)计算机“极品五笔”输入法中均无“地方志书”和“志书”词条;二是《现代汉语词典》立“方志”词条并作解释,“地方志”词条则以“同方志”处理之,而“极品五笔”输入法中,则有“地方志”词条而没有“方志”词条。“地方志书”和“志书”的“缺席”、“方志”和“地方志”的“平分秋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方志术语认同及使用的某种尴尬。

        二、厘定方志内涵和外延是方志术语建设的基础与前提

        方志内涵和外延的研究是研究所有方志问题的基础,方志术语建设也离不开这个基础。厘定方志内涵和外延,既要考量“方志”这个称谓本身所包含的历史信息,又要充分考虑到人们对方志的现实认识实际,同时还要考虑方志的法定情况,甚至还需考虑方志的发展趋势。换言之,就是既要有历史的眼光,也要有现实的眼光,同时要有法律的眼光,还要有发展的眼光。

        笔者综合考虑人们对方志认识的各种因素,认为方志就是系统记述特定地域一定时期内各类或某一事物全景的资料性著述,包括记述各类事物的百科志和记述某一事物的专科志。百科志包括全国性的百科志和地方性的百科志;专科志包括全国性的专科志和地方性的专科志。

        《条例》的颁布实施给方志学科建设带来了机遇,也在方志内涵和外延厘定等方面给方志学科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方志立法前,方志界就方志性质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还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条例》出台后,有关方志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再一次引起了方志界的热议,方志的内涵和外延即为其中之一。对这样一些问题,当然需要有充分的争鸣,但也需要不断取得公认。如果对方志是什么、方志包含地对象有哪些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一直只有争论而无公论的话,方志学科建设就没有了基础。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有必要组织召开一个类似2004年广州会议(即方志性质研讨会)的会议,就方志领域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达成必要共识。

        在厘定方志内涵和外延后,可以这样界定“地方志”、“方志”、“志”、“地方志书”、“志书”等几个术语的含义及其关系。

        地方志,就是系统记述特定地域一定时期内各类或某一事物全景的资料性著述。它既可以是方志体裁的表述,也可以是方志文本的表述。

        方志,同地方志。两者可以通用,考虑到现代汉语以双音节词为主的习惯,笔者建议以“方志”称谓为主。从构词能力和构词习惯考虑,在构成新的方志术语及用语时,宜取用“方志”一词,如方志学、方志界、方志法规、方志文献等。

        志,方志的简称,用于关于方志的固定语词,或用于指称具体的方志文本。如“专志”、“读志”、“用志”“志体”、“修志”、“县志”等。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志为名的书都是方志。

        地方志书,指地方志文本。笔者认为,《条例》关于“地方志书”的界定是不合理的。作为一个术语,最好名、义相符,作为两个“相邻”术语,更要考虑顾名思义下的“顺理成章”。地方志书,顾名思义就是用地方志体裁编成的书,只要使用地方志体裁编成的书都可称为地方志书,这才是顺理成章。但是,在《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归入了地方志,却又将其排除在地方志书之外。这应该是不妥当的。据笔者猜想,在《条例》制定的过程中,大概是因为将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范畴后,难以找到一个既能表明是地方志,而又可以与地方综合年鉴相区分的词语,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局面。

        志书,地方志书的简称。

     三、积极推进方志术语系统化建设

     一个术语的含义应在相关学科的整个概念系统中加以规定。相反,每个术语都应回到这个概念系统中加以检验,故方志术语必须系统化。

        方志术语系统化的过程,是各方对方志领域各个问题取得共识的过程,而所谓“取得共识”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各种观点不断“博弈”的过程,旨在取得一个“较为合理”的结果。为促进方志术语系统化建设,应采取以下原则与方法:

        第一,遵循术语选择的一般原则。术语选择的主要原则有四条,选择方志术语时应当遵循。一是单义性,即在同一术语系统中,术语所用词语意义单一;二是透明性,即术语能够顾名思义,准确扼要地表达相关概念的要旨;三是系统性,即将术语放在同一概念系统中加以规定,充分考虑与相关术语的关系;四是稳定性,即尽量使用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不作轻易变更。

        第二,沿袭、改造与新创相结合。根据术语选择的一般原则,对内涵准确、名实一致、公认度高的术语予以沿袭;对一些内涵歧异、表述不当的术语予以抛弃;对原来表述并无问题,但不合方志发展时宜的术语,在重新约定内涵后继续沿用;先前的术语可能已无法涵盖发展了的方志外延,就需要新创一些术语;有一些术语内涵精准,表述准确,但为了照顾与相关术语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改造甚至新创,以求系统;有时某一概念对象难以找到合适的词语进行表述,就要约定一个大致说得通的术语。

        第三,调和好法定方志与非法定方志之间的关系。由于《条例》所规定的方志范畴与人们先前方志范畴认识之间的歧异,学术与法规的衔接问题成为方志术语系统化的一个关键问题。要做好这个衔接,首先要解决《条例》所规定方志的归属问题,即要将《条例》规定的“志种”纳入地方志范畴,前文所作的方志界定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不复赘述。其次要解决表述问题。鉴于《条例》所规定的地方志范畴的特殊性,表述上可用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予以区分。法定方志,可表述为“法定三级方志”,即《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④非法定方志即《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志,包括专科志和法定三级方志之外的各级百科志。

        最后,笔者就方志类别若干术语的表述发表一己之言:

      1、将记述地方某一特定事物的“专志”改称“专科志”。这种表述的好处:一是单义化。原来专志除了指称记述地方特定事物的单行志书外,还指称志书中分类记述的内容。作为一个新的术语,可约定“专科志”不再具有后一种含义。二是可和“地方百科全书”式的“百科志”相对应,体现相邻术语间的联系,实现方志术语的系统化。

      2、将记述时限贯通古今的“通志”改称“通纪志”。“通纪”一词,借鉴了宫栾鼎先生的说法。先生在《方志综论》中,将地方志从“纪事年代上”分“‘通纪’和‘断代’两类”。⑤“通纪志”一词,避免了前文所述“通志”一词多义问题。“通纪”可与其他术语组合构成新的术语,如“通纪百科志”、“通纪专科志”。   

        3、将“断代志”改称“年代志”。年代志就是以特定年限为记述时限的地方志,与通纪志相对应,包括断代志和年鉴。“年代志”的说法,借鉴了史学中“年代史”的说法。年代史是指从某一年代或年份展开的历史,如《1950年代的中国》(2006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和金冲及的《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⑥之所以弃“断代志”而取“年代志”,还因为立法前方志界所说的“断代志”不包括年鉴,而相对“通纪志”而言的“年代志”则可以包括年鉴。

     

        注释:

        ①曹子西  朱明德:《中国现代方志》,方志出版社20057月出版,第51页。

        ②王绍明:《浅论志书分类与专志的特点》,《史志文萃》1987年第5期。

        ③《中国地方志辞典》,黄山书社198611月出版,第477页。

        ④《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中国地方志网·方志法规。

        ⑤宫栾鼎:《方志文集》,科学普及出版社19919月出版,第78页。

        ⑥朱英:《“年代”史:历史学研究的新视野》,2007420《光明日报》。

                        (作者:江西省石城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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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术语是用以标记方志学科相关概念的专门用语。方志术语建设是方志学科建设的基础,是方志学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方志术语建设应作为方志学科建设的一个基础命题加以研究。

        一、方志术语混乱对方志学科建设的消极影响

        较长时间以来,方志领域存在术语使用不当问题,其中突出表现为方志称谓术语及方志类别术语使用混乱。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选择“方志”这个称谓作为指称“方志”的规范用语。

        在方志称谓术语中,“方志”、“地方志”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基本通用。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人们对方志的认识主要有3种不同情况,一是专指记载“地方”(相对全国而言)情况的志书,不包括全国性的志书。二是专指记载一地各方面情况的百科性志书,不包括专科性志书。三是指记述一地各方面或某一方面情况的志书,既包括各级百科性志书,也包括各种专科性志书。20065月颁布实施的《条例》从“工作”的角度,将方志界定为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及地方综合年鉴。这种界定和此前人们对方志的认识均有不同,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方志有时被简称为“志”,如“志体”即“方志体裁”,“修志”即“方志编修”,“第二轮修志”就是指第二轮方志编修。“志”除了作为方志的简称外,通常用作具体方志文本的称谓,如《县志》、《交通志》。于是,在方志术语系统中,“志”又成为了一个“添乱”的因素。

        “(地方)志书”也是一个“添乱”的因素。在《条例》颁布实施以前,人们往往将各类方志文本统称为“志书”。志书亦即用方志体例编纂而成的书。但《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按照《条例》的规定,“地方志书”成了区别于“地方综合年鉴”的一种体裁。地方志书指称的是百科性志书,但又不是所有的百科性志书,而是限于省、市、县三级。这种含义与先前泛指方志文本的含义显然已经不一样了。

        在方志类别术语中,术语混乱的情况也并不鲜见。“通志”的多义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中有将省志称作通志的,如“通志,即省志,是以省为记述范围的地方志书”;①有将相对“断代志”而言的方志称作通志的,如方志“按时间概念分通志和断代志”;②有将相对“专志”而言的方志称作通志的。如《中国地方志辞典》“通志”条称“相对‘专志’和‘断代体志书’而言”。③“总志”、“专志”等术语也有类似情况。

        在方志称谓和方志类别术语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术语失当的问题,如“志中有志”的问题。自新时期首轮修志起,“述、记、志、传、图、表、录”成为表述方志基本体裁的流行说法。既然是方志的体裁,“述”、“记”诸项首先应当是“志(方志)”,或者说是“志”的组成部分;但是,“志”和其他诸项并列在一起时,相互之间又应当是排斥的,也就是说,“述”、“记”诸项不应当是“志”的组成部分。这种在同一语境中的“大志含小志”、“此志非彼志”的表述无疑是违背逻辑的。

        以上所列举的术语失当问题,或一词多义,或同词异义,或涵义交叉,已经让人难以适从,如果将它们放在同一术语系统当中,就完全可以称之为混乱了。这种混乱对方志学科建设至少具有3个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影响人们对方志的认识。术语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相关事物的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反过来影响人们去认识相关事物。由于方志称谓术语的混乱,人们对方志的认识必然随之混乱。有时人们使用的是同一个术语,但指向的可能是两种不同地对象。二是影响方志学术研究与交流。术语是学术的前提,如果术语含义紊乱,特别是基本术语含义紊乱,学术研究与交流就可能陷入“顾左右而言他”或“自言自语”的尴尬处境,所谓的争鸣也可能变成不是同一话题的假争鸣。方志学作为一门学科,至今没有被国务院学位办列入学科目录,不能不说与方志术语失当存在一定关系。三是影响方志的社会认同。“圈内”的术语迷糊必然造成“圈外”相关认知的迷茫。记得笔者一开始接触地方志工作时,就对“述、记、志、传、图、表、录”的体裁说和“通志”、“专志”、“述而不作”等说法心存疑惑,总感觉有一些经不起推敲的似是而非的东西在里面。现在想来,也许是对方志术语失当的一种直觉。如果“圈内”将一些争议颇大的东西放行于“圈外”,会不会有一种“以己昏昏,使人昭昭”的嫌疑呢?关于社会认同,有两个非常直观的例子,一是最新版的(20056月版)《现代汉语词典》和最新版的(2009年版)计算机“极品五笔”输入法中均无“地方志书”和“志书”词条;二是《现代汉语词典》立“方志”词条并作解释,“地方志”词条则以“同方志”处理之,而“极品五笔”输入法中,则有“地方志”词条而没有“方志”词条。“地方志书”和“志书”的“缺席”、“方志”和“地方志”的“平分秋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方志术语认同及使用的某种尴尬。

        二、厘定方志内涵和外延是方志术语建设的基础与前提

        方志内涵和外延的研究是研究所有方志问题的基础,方志术语建设也离不开这个基础。厘定方志内涵和外延,既要考量“方志”这个称谓本身所包含的历史信息,又要充分考虑到人们对方志的现实认识实际,同时还要考虑方志的法定情况,甚至还需考虑方志的发展趋势。换言之,就是既要有历史的眼光,也要有现实的眼光,同时要有法律的眼光,还要有发展的眼光。

        笔者综合考虑人们对方志认识的各种因素,认为方志就是系统记述特定地域一定时期内各类或某一事物全景的资料性著述,包括记述各类事物的百科志和记述某一事物的专科志。百科志包括全国性的百科志和地方性的百科志;专科志包括全国性的专科志和地方性的专科志。

        《条例》的颁布实施给方志学科建设带来了机遇,也在方志内涵和外延厘定等方面给方志学科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方志立法前,方志界就方志性质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还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条例》出台后,有关方志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再一次引起了方志界的热议,方志的内涵和外延即为其中之一。对这样一些问题,当然需要有充分的争鸣,但也需要不断取得公认。如果对方志是什么、方志包含地对象有哪些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一直只有争论而无公论的话,方志学科建设就没有了基础。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有必要组织召开一个类似2004年广州会议(即方志性质研讨会)的会议,就方志领域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达成必要共识。

        在厘定方志内涵和外延后,可以这样界定“地方志”、“方志”、“志”、“地方志书”、“志书”等几个术语的含义及其关系。

        地方志,就是系统记述特定地域一定时期内各类或某一事物全景的资料性著述。它既可以是方志体裁的表述,也可以是方志文本的表述。

        方志,同地方志。两者可以通用,考虑到现代汉语以双音节词为主的习惯,笔者建议以“方志”称谓为主。从构词能力和构词习惯考虑,在构成新的方志术语及用语时,宜取用“方志”一词,如方志学、方志界、方志法规、方志文献等。

        志,方志的简称,用于关于方志的固定语词,或用于指称具体的方志文本。如“专志”、“读志”、“用志”“志体”、“修志”、“县志”等。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志为名的书都是方志。

        地方志书,指地方志文本。笔者认为,《条例》关于“地方志书”的界定是不合理的。作为一个术语,最好名、义相符,作为两个“相邻”术语,更要考虑顾名思义下的“顺理成章”。地方志书,顾名思义就是用地方志体裁编成的书,只要使用地方志体裁编成的书都可称为地方志书,这才是顺理成章。但是,在《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归入了地方志,却又将其排除在地方志书之外。这应该是不妥当的。据笔者猜想,在《条例》制定的过程中,大概是因为将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范畴后,难以找到一个既能表明是地方志,而又可以与地方综合年鉴相区分的词语,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局面。

        志书,地方志书的简称。

     三、积极推进方志术语系统化建设

     一个术语的含义应在相关学科的整个概念系统中加以规定。相反,每个术语都应回到这个概念系统中加以检验,故方志术语必须系统化。

        方志术语系统化的过程,是各方对方志领域各个问题取得共识的过程,而所谓“取得共识”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各种观点不断“博弈”的过程,旨在取得一个“较为合理”的结果。为促进方志术语系统化建设,应采取以下原则与方法:

        第一,遵循术语选择的一般原则。术语选择的主要原则有四条,选择方志术语时应当遵循。一是单义性,即在同一术语系统中,术语所用词语意义单一;二是透明性,即术语能够顾名思义,准确扼要地表达相关概念的要旨;三是系统性,即将术语放在同一概念系统中加以规定,充分考虑与相关术语的关系;四是稳定性,即尽量使用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不作轻易变更。

        第二,沿袭、改造与新创相结合。根据术语选择的一般原则,对内涵准确、名实一致、公认度高的术语予以沿袭;对一些内涵歧异、表述不当的术语予以抛弃;对原来表述并无问题,但不合方志发展时宜的术语,在重新约定内涵后继续沿用;先前的术语可能已无法涵盖发展了的方志外延,就需要新创一些术语;有一些术语内涵精准,表述准确,但为了照顾与相关术语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改造甚至新创,以求系统;有时某一概念对象难以找到合适的词语进行表述,就要约定一个大致说得通的术语。

        第三,调和好法定方志与非法定方志之间的关系。由于《条例》所规定的方志范畴与人们先前方志范畴认识之间的歧异,学术与法规的衔接问题成为方志术语系统化的一个关键问题。要做好这个衔接,首先要解决《条例》所规定方志的归属问题,即要将《条例》规定的“志种”纳入地方志范畴,前文所作的方志界定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不复赘述。其次要解决表述问题。鉴于《条例》所规定的地方志范畴的特殊性,表述上可用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予以区分。法定方志,可表述为“法定三级方志”,即《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④非法定方志即《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志,包括专科志和法定三级方志之外的各级百科志。

        最后,笔者就方志类别若干术语的表述发表一己之言:

      1、将记述地方某一特定事物的“专志”改称“专科志”。这种表述的好处:一是单义化。原来专志除了指称记述地方特定事物的单行志书外,还指称志书中分类记述的内容。作为一个新的术语,可约定“专科志”不再具有后一种含义。二是可和“地方百科全书”式的“百科志”相对应,体现相邻术语间的联系,实现方志术语的系统化。

      2、将记述时限贯通古今的“通志”改称“通纪志”。“通纪”一词,借鉴了宫栾鼎先生的说法。先生在《方志综论》中,将地方志从“纪事年代上”分“‘通纪’和‘断代’两类”。⑤“通纪志”一词,避免了前文所述“通志”一词多义问题。“通纪”可与其他术语组合构成新的术语,如“通纪百科志”、“通纪专科志”。   

        3、将“断代志”改称“年代志”。年代志就是以特定年限为记述时限的地方志,与通纪志相对应,包括断代志和年鉴。“年代志”的说法,借鉴了史学中“年代史”的说法。年代史是指从某一年代或年份展开的历史,如《1950年代的中国》(2006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和金冲及的《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⑥之所以弃“断代志”而取“年代志”,还因为立法前方志界所说的“断代志”不包括年鉴,而相对“通纪志”而言的“年代志”则可以包括年鉴。

     

        注释:

        ①曹子西  朱明德:《中国现代方志》,方志出版社20057月出版,第51页。

        ②王绍明:《浅论志书分类与专志的特点》,《史志文萃》1987年第5期。

        ③《中国地方志辞典》,黄山书社198611月出版,第477页。

        ④《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中国地方志网·方志法规。

        ⑤宫栾鼎:《方志文集》,科学普及出版社19919月出版,第78页。

        ⑥朱英:《“年代”史:历史学研究的新视野》,2007420《光明日报》。

                        (作者:江西省石城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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