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进我区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为目标,立足区情、积极探索,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推动实现自治区级统筹;不断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待遇水平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到2030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加大企业年金扩面力度,2030年底实现国有单位全覆盖、私营单位“能建尽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1.进一步规范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统一的,及时规范调整到位;执行全国统一的经办服务标准和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基金管理统一规范。健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考核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压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支出责任,落实地方财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当期地方财政补助足额上划至自治区财政专户。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3.统一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统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规范申报缴费期限,统一申报缴费流程,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
4.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全区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的经办规程,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健全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考核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5.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补助预算,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金统筹级次提高到盟市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三)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6.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探索延缴政策、规范补缴政策。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级,确保基金管理安全规范,防止动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争取国家支持,分类指导部分失地农牧民单建制度地区制定并轨方案,纳入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7.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全区最低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各地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国家考核要求,全区城乡居民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
8.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均要建立企业年金,因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条件建立的,待经营条件改善后要及时建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9.鼓励私营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引导经济效益较好的私营单位主动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私营单位,为优秀员工、老员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建立人才年金制度。出台人才年金办法,暂不具备全员或大部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下,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做好企业年金的补记。新建立年金的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补建以前年度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补建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2.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其退休后待遇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优化经办服务。简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报送材料可实行备案承诺制。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企业年金相关数据录入全区统一的信息系统,各地做好与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比对,为企业年金服务机构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供数据支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总工会)
14.规范职业年金管理。规范职业年金归集流程,确保职业年金按时归集上划、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补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职业年金补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做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缴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
15.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总结先行地区经验做法,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完善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扩面,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与缴费率,督促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及服务。边境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引进人才与紧缺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补贴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方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要完善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坚持与时俱进,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要持续完善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加快数字赋能,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水平。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托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深入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的知晓度,积极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进我区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为目标,立足区情、积极探索,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推动实现自治区级统筹;不断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待遇水平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到2030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加大企业年金扩面力度,2030年底实现国有单位全覆盖、私营单位“能建尽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1.进一步规范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统一的,及时规范调整到位;执行全国统一的经办服务标准和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基金管理统一规范。健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考核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压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支出责任,落实地方财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当期地方财政补助足额上划至自治区财政专户。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3.统一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统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规范申报缴费期限,统一申报缴费流程,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
4.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全区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的经办规程,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健全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考核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5.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补助预算,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金统筹级次提高到盟市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三)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6.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探索延缴政策、规范补缴政策。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级,确保基金管理安全规范,防止动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争取国家支持,分类指导部分失地农牧民单建制度地区制定并轨方案,纳入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7.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全区最低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各地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国家考核要求,全区城乡居民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
8.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均要建立企业年金,因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条件建立的,待经营条件改善后要及时建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9.鼓励私营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引导经济效益较好的私营单位主动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私营单位,为优秀员工、老员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建立人才年金制度。出台人才年金办法,暂不具备全员或大部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下,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做好企业年金的补记。新建立年金的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补建以前年度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补建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2.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其退休后待遇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优化经办服务。简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报送材料可实行备案承诺制。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企业年金相关数据录入全区统一的信息系统,各地做好与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比对,为企业年金服务机构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供数据支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总工会)
14.规范职业年金管理。规范职业年金归集流程,确保职业年金按时归集上划、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补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职业年金补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做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缴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
15.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总结先行地区经验做法,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完善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扩面,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与缴费率,督促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及服务。边境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引进人才与紧缺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补贴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方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要完善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坚持与时俱进,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要持续完善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加快数字赋能,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水平。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托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深入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的知晓度,积极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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