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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 (史海钩沉)清初江南民间陋俗及乾隆朝的整饬(连载)
  • 二、乾隆朝对江南民间陋俗的整饬

    民间习俗是一个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社会风尚、礼仪和习惯,具有一定的社会约束力和教化功能,而作为民间习俗一部分的民间陋习则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民间习俗尤其是对民间陋俗的控制,认为“奸宄不锄,不可以安善良;风俗不正,不可以兴教化。”[54]江南民俗从春秋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承,发展到清代,几经嬗变,完全成熟,成为当地群众自觉遵守的社会约定。就清代而言,江南民俗由明末清初发展到乾隆朝,各种习俗更加根深蒂固,一些民间陋习更为严重,到了不整不可的地步。清初,统治者就十分重视对江南民间陋习的整顿和控制,顺治朝、康熙朝、雍正朝都曾对江南民间陋习进行过整饬。康熙在全国颁行“上谕十六条”,雍正曾颁布《圣谕广训》。乾隆对于民间习俗的控制也是极为重视的,他亲自为《大清通礼》作序,又于乾隆十二年闰四月丁卯的上谕中强调:“至于正人心厚风俗皆国之大务,务使民间习俗驯良,以渐臻风移俗易之效”。[55]

    (一)乾隆朝对江南奢侈之风的整顿

    江南作为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奢侈之风古来已然,“自夫差、黄歇、刘濞诸人渐靡,使然也”。[56]实际上,清代对民间的用度如婚聘、服饰、住宅等一直都有明确的规定,《大清通礼》中规定不同等级的当事人应纳聘礼的种类、数量要有区别。清廷也定有律条用以惩治违制之人,《大清律例》规定:“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足见清代对于民间用度的规定之细,惩治之严。但在彼时的江南,这些条文行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江南地区社会风气的奢侈,乾隆不仅有耳闻,在他六次南巡时,更是亲身经历过,他在“驻跸苏州”诗中云:“鲜盖藏,还尚华饰,此邦要务在还淳”。[57]对于江南地区的奢靡习俗,乾隆甚感忧虑,“转相仿效,日甚一日,积为风俗之忧也”。[58]为整顿江南地区的奢侈之风,乾隆多次下谕旨整饬江南奢风。乾隆在整饬江南地区奢侈之风上采取怀柔手段,宣讲成为其重要手段之一。这一作法源于明太祖的教化措施,但比之明太祖的措施更为周密。清廷在江南的各个公众场所都立有圣谕碑,设有约正、直月等官吏负责讲约,并在道路两边立木铎,于每月的朔望进行宣讲。每到宣讲日的黎明,文武百官都要穿朝服到文庙、关帝庙行三跪九叩的大礼,而后,换补服到城隍庙、土地祠行一跪三叩之礼,礼毕,各官“分班坐地,率领军民人等听讲,毕各官散。”[59]为了使宣讲的内容简单明了,可以被普通百姓所理解,乾隆还让地方上有学问的人将宣讲的内容详细分条进行解释,使得“村夫、爨妇皆易于通晓,易听改观,如梦者之得苏,而迷者之复其故也”。[60]同时,为保证全民皆知宣讲的内容,“每春,儒学官分诣四郊,一体宣讲”,[61]但宣讲的目的不仅是教民节俭,还包括对民间其它陋习的整顿,以此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乾隆非常重视这种宣讲,一方面命令当地官员勤加训导、教化,另一方面,要求缙绅之家要躬行节俭,起到表率作用,不要碌碌无为。他不主张用严峻手段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他认为“立法繁苛,反致扰民”,而“以俭素相先,以撙节相尚,必能渐返淳朴,改去积习”。[62]由于乾隆采取这样一种怀柔的整饬政策,一些地方官阳奉阴违,并没有执行劝导之职,对此乾隆甚感恼火,“著通谕道省、督抚、藩臬等官,各宜正己,隶属于习奉禁草之事,实力遵行,稍懈忽,若再不知警悟,甘蹈罪愆,非特国法难宽,亦为天鉴所不容矣。将此明白宣谕中外知之”。[63]

    尽管乾隆一再下旨通谕各级地方官吏著力执行劝导百姓、化民成俗之职,但由于劝导是一种没有标准、难以衡量的整饬办法,因此,效果并不明显,江南奢侈的社会风气非但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官吏和江南地方官对这种奢侈之风颇感忧虑,纷纷上书,奏请整饬江南奢侈之风。

    御史孙宗溥针对江南婚丧嫁娶的奢侈风气,曾提出“酌定经制、以节民用”的办法。孙宗溥在呈给乾隆的奏折中说:江南“地方习俗尚纷华,盖藏未裕。叠蒙谕旨饬劝臣民,凡欲使易俗移风,共臻仁寿之治,此教养斯民之至意也。窃思风俗之奢靡其致之也,必其渐则更化之道,固非刑驱迫之所可强制,亦非家喻户晓之所能递晓,即在守土之臣如郡县隶民最亲,有化导之责”。[64]他一方面认同乾隆所实行的劝导的方法,另一方面也认为劝导没有一定的依据,太过随意、或是太苛细均不利于移风易俗,都不实用。基于劝导应有所依据,孙宗溥提出要“酌定经制”,这样就使有司的劝导有所依据,百姓也能知所适从,然后可以返朴还醇。但是,乾隆并不赞同孙宗溥的想法,他在谕旨中说:“天下之大,五方风气不齐,吴会之华靡自古已然,皆各随其土性已成习,江浙之民贫者衿华日无,其风自难顿革,迫之使效秦晋之风,若概恐其时绌举嬴,遂严立限制抑,而载之以示必不从,即以法绳其后,此势猛所不能,徒使胥吏乘此需索讹诈,更为民累。”[65]由于乾隆的反对,孙宗溥所提出的极有建树的“酌定经制、以节民用”的办法被扼杀在摇篮里,未能付诸于行动。

    江南道监察御史欧堪善也为整饬江南奢侈之风而向乾隆上奏,请乾隆下谕旨,敕下督抚及各府州县的地方官要躬行节俭,为百姓做出榜样,并于每月宣讲圣谕时,要诚心劝导,并以劝导的效果奖惩地方官,“其化导有方民风还朴者,题请记录加极;其不留心化导民仍奢靡者,虽有才华,不准卓异”。[66]欧堪善认为,这样一来地方官就会更加认真的执行劝导之职,并会以身作责,民风自会渐渐由奢转淳,但是,欧堪善的奏请也没有得到乾隆的认可。

    江南地区丧葬之风奢侈,费用之巨使许多人家无法及时安葬亲人,因而停丧不葬者颇多。但有关停丧的期限,自古就有定制,“古者立封树之制,定丧葬之期,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凡亲丧未葬,缙绅不准入官,士不许应试”。[67]江南人多于寺庙中停丧,也有将棺木弃之荒野的,甚至有累数棺不葬的,这不仅有背古制,更是一种由奢侈之风造成的不良社会陋俗,有伤风化。为了解决江南丧事奢侈导致停丧不葬的问题,江苏按察使陈弘谋向乾隆上书提出了解决办法:“直省地方官通行晓谕,丧葬悉遵典制,毋营佛事以求冥福,毋滋浮费以狥俗情,必须士大夫倡率于先,使小民效法于后等语”,[68]希望以法律手段严行禁止民间聚众闹丧的陋习,要求达官贵人、缙绅富室率先遵从典制,从而减少丧事的费用。乾隆不同意陈宏谋以法律手段严行禁止的建议,认为不如“动以至性,仍宜恪守前旨,令各该督抚转饬地方有司,实力奉行,多方劝导,俾勿泥于俗见,及时营葬可也。”[69]

    由上可见,虽然有些官吏提出了整饬江南奢侈之风的建议和具体方法,但都没有得到乾隆的认可,乾隆对于江南奢侈之风的整饬基本上采取的是怀柔疏导政策,反对采取强制手段,期望通过地方官的诚心劝导、绅士的表率作用来引导百姓由奢入俭,实现化民成俗的理想。但江南地区的奢侈之风积习已深,以劝导为主的整饬方式很难收到乾隆预期的效果。

    (二)乾隆朝对江南民间信仰的严格控制

    江南人甚信鬼神,不论市镇还是乡村,祠庙随处可见,常因迎神赛会而耗费巨资,或又因风水、对鬼神崇信而延误葬期。封建迷信与江南的奢侈风气相结合,使得江南地区不仅多祠庙,而且市镇中的祠庙多建筑宏伟,雕梁画栋,邃宇回廊,极为华奢,背离了祠庙静修的本意。作为民间信仰的一部分,江南的秘密教门也极其兴盛,虽然有些是不法分子利用创建秘密教门来骗取财物的,但乾隆时清代已经开始由盛转衰,清廷采取的一系列压迫政策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平民百姓不堪重负,以反抗清廷为目的秘密教门逐渐成为主流,严重威胁着清廷的正常统治秩序。清代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一直较为严苛,对一切不符合正统的民间信仰都严行禁止。早在康熙朝就在江宁巡抚都御史汤斌的倡导下,在江南进行了大规模的毁淫祠行动,整饬过江南的鬼神迷信。乾隆朝时,面对日益猖獗的“邪教”势力,清廷使用了严厉的手段进行镇压,并以“防微杜渐”为名,严格限制民间信仰。

    首先,严禁江南地方擅自建造寺庙并控制寺庙僧道的数量。江南地方深信鬼神,各地除了政府允许的寺庙外,还有许多民间私建的祠庙,或越制而建的城隍庙。为了制止民间祠庙的私建,乾隆于雍正十三年下旨禁止擅造寺观,“嗣后官民人等,乐善好施,欲建寺庙,及僧道之发心募化者,惟许将旧寺旧庙增修加茸,或复整十方之古刹,或缮补功德之专祠”,[70] “凡民间有立愿广大,特欲兴造者,必由督抚题明,方准营建”。[71]对于私建寺庙的惩治,清廷也有明确规定,“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72]在控制江南寺庙不许私建的基础上,乾隆还严格控制江南各寺观僧道的数量,严禁民人随意剃度出家,他令江南地方官员按籍稽查,“名山古刹收接十万业林,及虽在城市,而愿受度牒,遵守戒律,闭户清修者不问外,其余房头、应付僧、火居道士,皆集众面问,愿还俗者听之,愿守寺院者亦听之”。[73]寺观的资产一部分给留守的僧道和还俗的人,其余皆要充公,留守的僧道须领有朝廷发给的度牒,但是不许再随意为人剃度。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剃度出家的情况,乾隆用严苛的律条来加以控制:“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受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74]

    其次,下令江南各地的地方官员劝导民间的封建迷信。对于笃信巫师、有病不看医生的现象,乾隆命地方官对百姓“告以淫祀无福,严禁师巫。勿令蛊惑。”[75]对于江南人惑于风水等迷信等原因而停丧不葬的情况,乾隆不同意江苏按察使陈弘谋等一些官吏提出的“欲禁停丧不葬之陋习,先从士大夫始,宜严定处分,令勿惑于阴阳风水之说”[76]等解决办法。他认为严于律文,还不如动之以至性,于是他令江南各级地方官员要实力奉行,多方劝导,使百姓不要拘泥于陋俗,及时营葬亲人。

    再次,残酷镇压江南的秘密教门。乾隆时,江南的秘密教门风起云涌,威胁到清廷的正常统治秩序,乾隆对秘密教门的不断反抗应付不暇,甚至可以说是噤若寒蝉。因此,对于在江南发现的教门案件,乾隆一律按“谋逆”重律惩处。从乾隆对于江南地区不同性质宗教信仰的不同惩治办法可以看出,乾隆所要严惩的是有碍于其统治的以宗教为名的异端思想和教门,而并不是民间的封建迷信。乾隆所在的时代和他所处的阶级地位,使他不能从本质上完全认识封建迷信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他只是站在统治阶级的角度看待江南乃至全国的民间信仰,有利于其统治的则大力推崇并令民间奉行,不利于其统治的则禁止百姓信奉并坚决严酷镇压。所以,乾隆作为一个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之所以严格控制江南百姓的信仰,并不是他看透封建迷信的本质,而是出于其统治的需要,因此,对乾隆控制江南民间信仰目的理解要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时代因素,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实际,作出过高的评价。

    (三)乾隆朝对江南赌风的严厉打击

    赌博为众恶之源,历来为人们所痛恨,“赌博一事最为风俗人心之害,一经沉溺,即入迷途,小则废时,大则荡产倾家,甚有因争斗而酿成人命,贫迫而流为道者,种种流弊难以悉举”,[77]即使是封建统治者,也视之为洪水猛兽。因赌博危害之大,乾隆朝将禁赌列为地方政务之一,采取律例结合、以例为主的立法打击措施,制定严酷的律条,在全国范围内严禁赌博,规定“凡赌博,不分军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78]     

    对于造贩赌具之人,亦要予以严惩,包括严惩造贩赌具之人居住地的地方官,“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远边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赌器具,不行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杖一百;受财者,计脏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79]

    对于开场窝赌者,惩治也极为严厉,“凡开场赌博、抽头、放头者,旗人枷责,民人充军”。[80]除了严惩民间的犯赌之人外,清廷对官员和官员家属犯赌也是严惩不待的,“赌博之人被获时照例治罪,内若有大人及大人之妻,追银二百两,官员及官员之妻,追银一百两”。[81]由此可见,清廷为严禁赌博所制定的律例之严苛,打击力度之大和禁赌决心之坚决。可以说,清代的这次禁赌是我国封建社会史上律法最为完善的一次禁赌。

    针对江南地区赌博风气严重的实际情况,除严格按照律条查拿赌博外,清廷、江南地方官还制定或推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针,甚至江南民间也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期达到禁止赌博的目的。

    江苏按察使陈弘谋奏请立“风俗条约”,严令禁赌,指出江苏地区赌风甚盛,地方官所查拿的不过是一些小赌,而真正的大赌是一些富甲、缙绅,他们与官吏相勾结,在家中聚赌,无人敢问,输赢较大,动辄数千万,顷刻间资产荡空,富室变为贫民,善良变为无赖,“各宜早绝贪念,自杜祸萌,敦一生之品行,图家计于长久,为子孙重悠远,为宗党重家风。且因赌而奸盗潜生,窝娼即以诱赌,赌场无非贼窟。凡有犯者,重治无宽”。[82]陈宏谋在“风俗条约”中列举了赌博的种种流弊和严重后果,明确指出赌博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大赌”难禁,同时,他循循善诱,希望沉溺于赌博之人可以迷途知返,重归善良,从而能够重正风俗,以厚人心。

    浙江布政使明山认为,江南赌风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赌具的造卖未禁和赌窝未除,稽察也不尽周详,“欲除赌具先严置卖赌具之人;欲禁赌窝,先立稽查赌窝之法。”[83]一方面,他认为地方官所拿获的赌博,应追究赌具的来历,将造卖赌具的人查拿治罪,这样则可拔本塞源,赌风可靖;另一方面,原定的私藏赌具之罪甚轻,故买赌具私藏之人不少,如此一来,买存者既多,则造卖赌具之人就有利可图,很难查禁。要使私自造贩的人可以废然知返,只有严定科条,使其不敢私自造卖,这样方可从根本上治理赌风,收到预期的效果。

    江南总督郝玉麟在递呈乾隆的“为议复请除压宝流弊事奏折”中,称江南人好赌成性,传统的赌博方式逐渐不能满足人们的赌博欲望,有游手好闲之徒,于奉禁的纸牌、骰子外,创出了压宝的赌博方法,压宝盛行于江南的市镇、乡村,流毒无穷。因为压宝的赌具不在应禁之列,聚赌之人竟于闹市中公然开宝囮钱,为害地方。据郝玉麟所查,江南地区的压宝之风到处皆有,并屡禁不止,原因是查禁压宝没有明确的律条作为依据。郝玉麟认为如按赌博例治罪,未免过重,因而他奏请制定惩处压宝的律条,提出“如有开宝诱赌者,请将开宝盒之人初犯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再犯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交乡保收管;压宝之人照违制律各责四十板;止据现发而在场财物入官;乡保、总甲容隐不报,照不应轻笞兵役贿纵计赃治罪”的建议。[84]乾隆认同郝玉麟提出的治罪方法,批示“著照所议行。”

    针对江南由赌博而引起的各类社会争端与日俱增的状况,江南道监察御史傅色纳等为严禁赌博并参奏知州徐德泰递呈给乾隆的奏折中奏称:“窃照绥靖地方,在乎消弭匪类,欲弭匪类,必先严禁赌博。盖以赌为盗源,关系地方甚大”,[85]将禁赌的重点放在地方官身上,认为禁赌如要取得成效,“惟在守土官员实心实力恪谨奉行,平时则设法严缉,以弭赌于未萌;发觉则严拘讯究,以除赌之根株。”[86]当时,在京畿附近的良乡、房山、涞水等县聚赌的赌场竟发生了抓赌差人遭到赌徒殴打的事件,并至差人被打伤,有些官员认为易州地方赌徒如此猖獗与地方官平日的纵容、疏忽有极大地关联。为以警效尤,使其他地方官不敢再玩忽职守,清廷开始强调主管官员应负职责,制定了一套奖惩方针:凡官员赌博,均逐级追查其直接主管上司的责任,如若明知下属赌博而不检举者,降官三级,失察者也要降官一级,罚薪俸一年;凡官员查获赌博,所查获的财物,全部作为赏金奖给拿获之人。清政府想以此来刺激和惩戒地方官,使其全力以赴地奉行朝廷制定的各项禁赌方针和律条,以实现清廷绥靖地方赌博之愿望。

    为了使朝廷制定的有关禁赌之律条能被百姓知晓、明了并奉行无误,以便达到禁赌的目的,清廷在江南的各州县地方设立禁赌碑,张贴《禁赌告示》和《戒赌约》等,向百姓介绍赌博的危害和朝廷惩治赌博的各项律条,同时责成地方保甲等基层组织对赌博严加劝惩,以期实现民间无赌事和地方安宁、无匪事的目的。一些地方还自发地立乡约以劝善惩恶,以此来劝人弃赌归善,迷途知返。江南民间也流传着一些劝赌谚语,如“地方宁出一只虎,不愿再出一局赌”、“虹口赌台摆一天,上海叫化多一批”,“赌博场里无君子”等等,反映了江南百姓对赌博之害的深刻认识以及对绥靖地方赌风的迫切愿望。也有一些有识之士,看到赌博的巨大危害,著录文章来警示世人。清代江苏长洲文人尤侗,曾做过顺治朝的拔贡和康熙朝的翰林院检讨,他曾著《戒赌文》,介绍赌博之危害:“天下之恶莫过于赌,无贵贱,一家弗忌,父子摩肩,兄弟紾臂,闲无内外,男女襍次,绣阁抛妻,青楼狭妓……赌必近盗,赌必诲淫,赌必衅杀,弱肉强食,老拳毒手,性命相逼……”尤桐在文中指出了赌博的威害:首先,他认为赌博男女混杂,不分尊卑,有伤风化和礼仪;其次,他认为赌博认财为亲,极易破家败财,使善良流为无赖,富室沦为贫民;第三,他认为赌是盗之源,赌博与贼盗密不可分,不利于社会的安宁。

    尽管乾隆朝清廷、江南地方官吏已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并一再努力采用各种办法来劝赌、禁博,但由于赌博陋习由来已久,不仅在江南地区积弊很深,在全国范围内也已达到大面积泛滥的地步,积重难返,所以乾隆时对江南的赌风之禁收效也甚微。

    (四)乾隆朝对江南游惰之风的整饬 

    江南人喜游荡,除了带有旅游性质的游山玩水外,还有些人因终日游荡而堕入赌博等不良行为中,并助长了这些社会陋俗的发展。乾隆对游惰之民深恶痛绝,认为“惟游惰之民,实为闾里之虫”,[87]并将其视为某些社会陋俗的根源,“大凡乡曲之中,其诱民以奢靡沉湎者,游惰也,诱民以博奕斗讼者,游惰也,诱民以作奸犯科者,游惰也。”[88]在乾隆看来,江南游惰之风加剧了奢侈之风和赌博之风,是奸宄之源,同时,因为游惰之民不务生计,也不利于生产和社会的安定。因此,乾隆对江南的游惰屡有禁止,曾专颁诣旨,命令督抚董率地方官实力稽查,多方化导,“责令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遵训约者,加以惩治”,[89]以靖游惰之风气。江南的地方官吏对江南的游风也多持否定态度,安庆巡抚赵国麟为整饬凤阳的游惰之风曾向乾隆递呈奏折,分析凤阳的游惰之风不是劝谕可以改变的,因为自他上任以来,“督率牧令谆切劝谕,令其安居勤业。无如旧染已深,又视为法令之所不及,此风仍不少减”。[90]他建议乾隆应借助于法律手段来禁止游惰,利用保甲来限制人口的流动,如保甲徇私舞弊,则保甲连坐,并将治理游惰的成绩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标准,“如三年之内无出境者,定为上考;三年之内尚有出境者,为下考。”[91]赵国麟的建议并没有得到乾隆的认可。乾隆认为“此事殊应缓缓为之,而不可遽绳以法制禁令者也。”[92]江苏按察使陈弘谋也曾下令禁止旅游,但没多久就解除了禁令。

    与无所事事、不务正业的游惰不同,江南百姓借旅游来休闲娱乐,缓解常年的劳作之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江南秀美风景资源的一种有益利用,而且由此产生的旅游业也会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封建统治阶级看来,江南百姓正常的旅游与不事生产、终日无所事事、沉迷于赌博的游惰行为毫无区别,被视为一种社会陋俗,这本身就是一种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的片面认识。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乾隆认为江南百姓的旅游会给社会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人员的流动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他无视民间的正常需求而将普通旅游与游惰一并加以整饬,足见乾隆为了维持安业力农的封建社会秩序,对民间社会生活的干预是多么著力。

      

     

     [54]《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

     [55]《大清十朝圣训·清高宗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卷二百六十三,乾隆八年润四月。

     [56](清)王锦、杨继熊修,言如泗纂,(乾隆)《常昭合志十二卷·风俗·陈氏祖范集载风俗总论》,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丁祖荫活字本,卷一。

     [57]《钦定南巡盛典·卷首》,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四。

     [58]《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59][60](清)王继祖修、夏之蓉等纂,(乾隆)《直隶通州志二十二卷·礼仪志·宣讲》,乾隆二十年(1755年)刻本,卷七。

     [60](清)王继祖修、夏之蓉等纂,(乾隆)《直隶通州志二十二卷·艺文志下·记·重修旌善亭记》,乾隆二十年(1755年)刻本,卷二十一。

     [62]《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63]《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24册。

     [64][65]《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十六年,第11册。

     [66]乾隆朝《军纪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九年正月二十二日。

     [67](清)佚名编,《江苏省例》,刻本,江苏书局,清光绪九年。

     [68][69]《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5册。

     [70]《清乾隆上谕条例·礼部》,江苏布政司衙门刊行,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4册。

     [71]赵慎畛,《榆巢杂识》,中华书局,2001年版,上卷。

     [72][74]《大清律例》,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八。

     [73]《江南通志》,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一。

     [75]《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76]《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5册。

     [77]《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三十日,第18册。

     [78][79]《大清律例》,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三十四。

     [80](清)乾隆官修,《清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卷二百三。

     [81]《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三年六月,第3册。

     [82]袁景澜,《郡岁纪丽》,苏州掌故丛书,箴言。

     [83]《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二十五年二月,第18册。

     [84][85][86]乾隆朝《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乾隆元年六月初四日。

     [87][88]《大清十朝圣训·清高宗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卷二百六十一,乾隆五年六月。

     [89]《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5册。

     [90][91][92]乾隆朝《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年九月十五日。(未完,待续)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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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海钩沉)清初江南民间陋俗及乾隆朝的整饬(连载)
  • 二、乾隆朝对江南民间陋俗的整饬

    民间习俗是一个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社会风尚、礼仪和习惯,具有一定的社会约束力和教化功能,而作为民间习俗一部分的民间陋习则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民间习俗尤其是对民间陋俗的控制,认为“奸宄不锄,不可以安善良;风俗不正,不可以兴教化。”[54]江南民俗从春秋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承,发展到清代,几经嬗变,完全成熟,成为当地群众自觉遵守的社会约定。就清代而言,江南民俗由明末清初发展到乾隆朝,各种习俗更加根深蒂固,一些民间陋习更为严重,到了不整不可的地步。清初,统治者就十分重视对江南民间陋习的整顿和控制,顺治朝、康熙朝、雍正朝都曾对江南民间陋习进行过整饬。康熙在全国颁行“上谕十六条”,雍正曾颁布《圣谕广训》。乾隆对于民间习俗的控制也是极为重视的,他亲自为《大清通礼》作序,又于乾隆十二年闰四月丁卯的上谕中强调:“至于正人心厚风俗皆国之大务,务使民间习俗驯良,以渐臻风移俗易之效”。[55]

    (一)乾隆朝对江南奢侈之风的整顿

    江南作为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奢侈之风古来已然,“自夫差、黄歇、刘濞诸人渐靡,使然也”。[56]实际上,清代对民间的用度如婚聘、服饰、住宅等一直都有明确的规定,《大清通礼》中规定不同等级的当事人应纳聘礼的种类、数量要有区别。清廷也定有律条用以惩治违制之人,《大清律例》规定:“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足见清代对于民间用度的规定之细,惩治之严。但在彼时的江南,这些条文行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江南地区社会风气的奢侈,乾隆不仅有耳闻,在他六次南巡时,更是亲身经历过,他在“驻跸苏州”诗中云:“鲜盖藏,还尚华饰,此邦要务在还淳”。[57]对于江南地区的奢靡习俗,乾隆甚感忧虑,“转相仿效,日甚一日,积为风俗之忧也”。[58]为整顿江南地区的奢侈之风,乾隆多次下谕旨整饬江南奢风。乾隆在整饬江南地区奢侈之风上采取怀柔手段,宣讲成为其重要手段之一。这一作法源于明太祖的教化措施,但比之明太祖的措施更为周密。清廷在江南的各个公众场所都立有圣谕碑,设有约正、直月等官吏负责讲约,并在道路两边立木铎,于每月的朔望进行宣讲。每到宣讲日的黎明,文武百官都要穿朝服到文庙、关帝庙行三跪九叩的大礼,而后,换补服到城隍庙、土地祠行一跪三叩之礼,礼毕,各官“分班坐地,率领军民人等听讲,毕各官散。”[59]为了使宣讲的内容简单明了,可以被普通百姓所理解,乾隆还让地方上有学问的人将宣讲的内容详细分条进行解释,使得“村夫、爨妇皆易于通晓,易听改观,如梦者之得苏,而迷者之复其故也”。[60]同时,为保证全民皆知宣讲的内容,“每春,儒学官分诣四郊,一体宣讲”,[61]但宣讲的目的不仅是教民节俭,还包括对民间其它陋习的整顿,以此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乾隆非常重视这种宣讲,一方面命令当地官员勤加训导、教化,另一方面,要求缙绅之家要躬行节俭,起到表率作用,不要碌碌无为。他不主张用严峻手段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他认为“立法繁苛,反致扰民”,而“以俭素相先,以撙节相尚,必能渐返淳朴,改去积习”。[62]由于乾隆采取这样一种怀柔的整饬政策,一些地方官阳奉阴违,并没有执行劝导之职,对此乾隆甚感恼火,“著通谕道省、督抚、藩臬等官,各宜正己,隶属于习奉禁草之事,实力遵行,稍懈忽,若再不知警悟,甘蹈罪愆,非特国法难宽,亦为天鉴所不容矣。将此明白宣谕中外知之”。[63]

    尽管乾隆一再下旨通谕各级地方官吏著力执行劝导百姓、化民成俗之职,但由于劝导是一种没有标准、难以衡量的整饬办法,因此,效果并不明显,江南奢侈的社会风气非但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官吏和江南地方官对这种奢侈之风颇感忧虑,纷纷上书,奏请整饬江南奢侈之风。

    御史孙宗溥针对江南婚丧嫁娶的奢侈风气,曾提出“酌定经制、以节民用”的办法。孙宗溥在呈给乾隆的奏折中说:江南“地方习俗尚纷华,盖藏未裕。叠蒙谕旨饬劝臣民,凡欲使易俗移风,共臻仁寿之治,此教养斯民之至意也。窃思风俗之奢靡其致之也,必其渐则更化之道,固非刑驱迫之所可强制,亦非家喻户晓之所能递晓,即在守土之臣如郡县隶民最亲,有化导之责”。[64]他一方面认同乾隆所实行的劝导的方法,另一方面也认为劝导没有一定的依据,太过随意、或是太苛细均不利于移风易俗,都不实用。基于劝导应有所依据,孙宗溥提出要“酌定经制”,这样就使有司的劝导有所依据,百姓也能知所适从,然后可以返朴还醇。但是,乾隆并不赞同孙宗溥的想法,他在谕旨中说:“天下之大,五方风气不齐,吴会之华靡自古已然,皆各随其土性已成习,江浙之民贫者衿华日无,其风自难顿革,迫之使效秦晋之风,若概恐其时绌举嬴,遂严立限制抑,而载之以示必不从,即以法绳其后,此势猛所不能,徒使胥吏乘此需索讹诈,更为民累。”[65]由于乾隆的反对,孙宗溥所提出的极有建树的“酌定经制、以节民用”的办法被扼杀在摇篮里,未能付诸于行动。

    江南道监察御史欧堪善也为整饬江南奢侈之风而向乾隆上奏,请乾隆下谕旨,敕下督抚及各府州县的地方官要躬行节俭,为百姓做出榜样,并于每月宣讲圣谕时,要诚心劝导,并以劝导的效果奖惩地方官,“其化导有方民风还朴者,题请记录加极;其不留心化导民仍奢靡者,虽有才华,不准卓异”。[66]欧堪善认为,这样一来地方官就会更加认真的执行劝导之职,并会以身作责,民风自会渐渐由奢转淳,但是,欧堪善的奏请也没有得到乾隆的认可。

    江南地区丧葬之风奢侈,费用之巨使许多人家无法及时安葬亲人,因而停丧不葬者颇多。但有关停丧的期限,自古就有定制,“古者立封树之制,定丧葬之期,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凡亲丧未葬,缙绅不准入官,士不许应试”。[67]江南人多于寺庙中停丧,也有将棺木弃之荒野的,甚至有累数棺不葬的,这不仅有背古制,更是一种由奢侈之风造成的不良社会陋俗,有伤风化。为了解决江南丧事奢侈导致停丧不葬的问题,江苏按察使陈弘谋向乾隆上书提出了解决办法:“直省地方官通行晓谕,丧葬悉遵典制,毋营佛事以求冥福,毋滋浮费以狥俗情,必须士大夫倡率于先,使小民效法于后等语”,[68]希望以法律手段严行禁止民间聚众闹丧的陋习,要求达官贵人、缙绅富室率先遵从典制,从而减少丧事的费用。乾隆不同意陈宏谋以法律手段严行禁止的建议,认为不如“动以至性,仍宜恪守前旨,令各该督抚转饬地方有司,实力奉行,多方劝导,俾勿泥于俗见,及时营葬可也。”[69]

    由上可见,虽然有些官吏提出了整饬江南奢侈之风的建议和具体方法,但都没有得到乾隆的认可,乾隆对于江南奢侈之风的整饬基本上采取的是怀柔疏导政策,反对采取强制手段,期望通过地方官的诚心劝导、绅士的表率作用来引导百姓由奢入俭,实现化民成俗的理想。但江南地区的奢侈之风积习已深,以劝导为主的整饬方式很难收到乾隆预期的效果。

    (二)乾隆朝对江南民间信仰的严格控制

    江南人甚信鬼神,不论市镇还是乡村,祠庙随处可见,常因迎神赛会而耗费巨资,或又因风水、对鬼神崇信而延误葬期。封建迷信与江南的奢侈风气相结合,使得江南地区不仅多祠庙,而且市镇中的祠庙多建筑宏伟,雕梁画栋,邃宇回廊,极为华奢,背离了祠庙静修的本意。作为民间信仰的一部分,江南的秘密教门也极其兴盛,虽然有些是不法分子利用创建秘密教门来骗取财物的,但乾隆时清代已经开始由盛转衰,清廷采取的一系列压迫政策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平民百姓不堪重负,以反抗清廷为目的秘密教门逐渐成为主流,严重威胁着清廷的正常统治秩序。清代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一直较为严苛,对一切不符合正统的民间信仰都严行禁止。早在康熙朝就在江宁巡抚都御史汤斌的倡导下,在江南进行了大规模的毁淫祠行动,整饬过江南的鬼神迷信。乾隆朝时,面对日益猖獗的“邪教”势力,清廷使用了严厉的手段进行镇压,并以“防微杜渐”为名,严格限制民间信仰。

    首先,严禁江南地方擅自建造寺庙并控制寺庙僧道的数量。江南地方深信鬼神,各地除了政府允许的寺庙外,还有许多民间私建的祠庙,或越制而建的城隍庙。为了制止民间祠庙的私建,乾隆于雍正十三年下旨禁止擅造寺观,“嗣后官民人等,乐善好施,欲建寺庙,及僧道之发心募化者,惟许将旧寺旧庙增修加茸,或复整十方之古刹,或缮补功德之专祠”,[70] “凡民间有立愿广大,特欲兴造者,必由督抚题明,方准营建”。[71]对于私建寺庙的惩治,清廷也有明确规定,“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72]在控制江南寺庙不许私建的基础上,乾隆还严格控制江南各寺观僧道的数量,严禁民人随意剃度出家,他令江南地方官员按籍稽查,“名山古刹收接十万业林,及虽在城市,而愿受度牒,遵守戒律,闭户清修者不问外,其余房头、应付僧、火居道士,皆集众面问,愿还俗者听之,愿守寺院者亦听之”。[73]寺观的资产一部分给留守的僧道和还俗的人,其余皆要充公,留守的僧道须领有朝廷发给的度牒,但是不许再随意为人剃度。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剃度出家的情况,乾隆用严苛的律条来加以控制:“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受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74]

    其次,下令江南各地的地方官员劝导民间的封建迷信。对于笃信巫师、有病不看医生的现象,乾隆命地方官对百姓“告以淫祀无福,严禁师巫。勿令蛊惑。”[75]对于江南人惑于风水等迷信等原因而停丧不葬的情况,乾隆不同意江苏按察使陈弘谋等一些官吏提出的“欲禁停丧不葬之陋习,先从士大夫始,宜严定处分,令勿惑于阴阳风水之说”[76]等解决办法。他认为严于律文,还不如动之以至性,于是他令江南各级地方官员要实力奉行,多方劝导,使百姓不要拘泥于陋俗,及时营葬亲人。

    再次,残酷镇压江南的秘密教门。乾隆时,江南的秘密教门风起云涌,威胁到清廷的正常统治秩序,乾隆对秘密教门的不断反抗应付不暇,甚至可以说是噤若寒蝉。因此,对于在江南发现的教门案件,乾隆一律按“谋逆”重律惩处。从乾隆对于江南地区不同性质宗教信仰的不同惩治办法可以看出,乾隆所要严惩的是有碍于其统治的以宗教为名的异端思想和教门,而并不是民间的封建迷信。乾隆所在的时代和他所处的阶级地位,使他不能从本质上完全认识封建迷信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他只是站在统治阶级的角度看待江南乃至全国的民间信仰,有利于其统治的则大力推崇并令民间奉行,不利于其统治的则禁止百姓信奉并坚决严酷镇压。所以,乾隆作为一个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之所以严格控制江南百姓的信仰,并不是他看透封建迷信的本质,而是出于其统治的需要,因此,对乾隆控制江南民间信仰目的理解要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时代因素,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实际,作出过高的评价。

    (三)乾隆朝对江南赌风的严厉打击

    赌博为众恶之源,历来为人们所痛恨,“赌博一事最为风俗人心之害,一经沉溺,即入迷途,小则废时,大则荡产倾家,甚有因争斗而酿成人命,贫迫而流为道者,种种流弊难以悉举”,[77]即使是封建统治者,也视之为洪水猛兽。因赌博危害之大,乾隆朝将禁赌列为地方政务之一,采取律例结合、以例为主的立法打击措施,制定严酷的律条,在全国范围内严禁赌博,规定“凡赌博,不分军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78]     

    对于造贩赌具之人,亦要予以严惩,包括严惩造贩赌具之人居住地的地方官,“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远边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赌器具,不行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杖一百;受财者,计脏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79]

    对于开场窝赌者,惩治也极为严厉,“凡开场赌博、抽头、放头者,旗人枷责,民人充军”。[80]除了严惩民间的犯赌之人外,清廷对官员和官员家属犯赌也是严惩不待的,“赌博之人被获时照例治罪,内若有大人及大人之妻,追银二百两,官员及官员之妻,追银一百两”。[81]由此可见,清廷为严禁赌博所制定的律例之严苛,打击力度之大和禁赌决心之坚决。可以说,清代的这次禁赌是我国封建社会史上律法最为完善的一次禁赌。

    针对江南地区赌博风气严重的实际情况,除严格按照律条查拿赌博外,清廷、江南地方官还制定或推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针,甚至江南民间也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期达到禁止赌博的目的。

    江苏按察使陈弘谋奏请立“风俗条约”,严令禁赌,指出江苏地区赌风甚盛,地方官所查拿的不过是一些小赌,而真正的大赌是一些富甲、缙绅,他们与官吏相勾结,在家中聚赌,无人敢问,输赢较大,动辄数千万,顷刻间资产荡空,富室变为贫民,善良变为无赖,“各宜早绝贪念,自杜祸萌,敦一生之品行,图家计于长久,为子孙重悠远,为宗党重家风。且因赌而奸盗潜生,窝娼即以诱赌,赌场无非贼窟。凡有犯者,重治无宽”。[82]陈宏谋在“风俗条约”中列举了赌博的种种流弊和严重后果,明确指出赌博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大赌”难禁,同时,他循循善诱,希望沉溺于赌博之人可以迷途知返,重归善良,从而能够重正风俗,以厚人心。

    浙江布政使明山认为,江南赌风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赌具的造卖未禁和赌窝未除,稽察也不尽周详,“欲除赌具先严置卖赌具之人;欲禁赌窝,先立稽查赌窝之法。”[83]一方面,他认为地方官所拿获的赌博,应追究赌具的来历,将造卖赌具的人查拿治罪,这样则可拔本塞源,赌风可靖;另一方面,原定的私藏赌具之罪甚轻,故买赌具私藏之人不少,如此一来,买存者既多,则造卖赌具之人就有利可图,很难查禁。要使私自造贩的人可以废然知返,只有严定科条,使其不敢私自造卖,这样方可从根本上治理赌风,收到预期的效果。

    江南总督郝玉麟在递呈乾隆的“为议复请除压宝流弊事奏折”中,称江南人好赌成性,传统的赌博方式逐渐不能满足人们的赌博欲望,有游手好闲之徒,于奉禁的纸牌、骰子外,创出了压宝的赌博方法,压宝盛行于江南的市镇、乡村,流毒无穷。因为压宝的赌具不在应禁之列,聚赌之人竟于闹市中公然开宝囮钱,为害地方。据郝玉麟所查,江南地区的压宝之风到处皆有,并屡禁不止,原因是查禁压宝没有明确的律条作为依据。郝玉麟认为如按赌博例治罪,未免过重,因而他奏请制定惩处压宝的律条,提出“如有开宝诱赌者,请将开宝盒之人初犯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再犯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交乡保收管;压宝之人照违制律各责四十板;止据现发而在场财物入官;乡保、总甲容隐不报,照不应轻笞兵役贿纵计赃治罪”的建议。[84]乾隆认同郝玉麟提出的治罪方法,批示“著照所议行。”

    针对江南由赌博而引起的各类社会争端与日俱增的状况,江南道监察御史傅色纳等为严禁赌博并参奏知州徐德泰递呈给乾隆的奏折中奏称:“窃照绥靖地方,在乎消弭匪类,欲弭匪类,必先严禁赌博。盖以赌为盗源,关系地方甚大”,[85]将禁赌的重点放在地方官身上,认为禁赌如要取得成效,“惟在守土官员实心实力恪谨奉行,平时则设法严缉,以弭赌于未萌;发觉则严拘讯究,以除赌之根株。”[86]当时,在京畿附近的良乡、房山、涞水等县聚赌的赌场竟发生了抓赌差人遭到赌徒殴打的事件,并至差人被打伤,有些官员认为易州地方赌徒如此猖獗与地方官平日的纵容、疏忽有极大地关联。为以警效尤,使其他地方官不敢再玩忽职守,清廷开始强调主管官员应负职责,制定了一套奖惩方针:凡官员赌博,均逐级追查其直接主管上司的责任,如若明知下属赌博而不检举者,降官三级,失察者也要降官一级,罚薪俸一年;凡官员查获赌博,所查获的财物,全部作为赏金奖给拿获之人。清政府想以此来刺激和惩戒地方官,使其全力以赴地奉行朝廷制定的各项禁赌方针和律条,以实现清廷绥靖地方赌博之愿望。

    为了使朝廷制定的有关禁赌之律条能被百姓知晓、明了并奉行无误,以便达到禁赌的目的,清廷在江南的各州县地方设立禁赌碑,张贴《禁赌告示》和《戒赌约》等,向百姓介绍赌博的危害和朝廷惩治赌博的各项律条,同时责成地方保甲等基层组织对赌博严加劝惩,以期实现民间无赌事和地方安宁、无匪事的目的。一些地方还自发地立乡约以劝善惩恶,以此来劝人弃赌归善,迷途知返。江南民间也流传着一些劝赌谚语,如“地方宁出一只虎,不愿再出一局赌”、“虹口赌台摆一天,上海叫化多一批”,“赌博场里无君子”等等,反映了江南百姓对赌博之害的深刻认识以及对绥靖地方赌风的迫切愿望。也有一些有识之士,看到赌博的巨大危害,著录文章来警示世人。清代江苏长洲文人尤侗,曾做过顺治朝的拔贡和康熙朝的翰林院检讨,他曾著《戒赌文》,介绍赌博之危害:“天下之恶莫过于赌,无贵贱,一家弗忌,父子摩肩,兄弟紾臂,闲无内外,男女襍次,绣阁抛妻,青楼狭妓……赌必近盗,赌必诲淫,赌必衅杀,弱肉强食,老拳毒手,性命相逼……”尤桐在文中指出了赌博的威害:首先,他认为赌博男女混杂,不分尊卑,有伤风化和礼仪;其次,他认为赌博认财为亲,极易破家败财,使善良流为无赖,富室沦为贫民;第三,他认为赌是盗之源,赌博与贼盗密不可分,不利于社会的安宁。

    尽管乾隆朝清廷、江南地方官吏已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并一再努力采用各种办法来劝赌、禁博,但由于赌博陋习由来已久,不仅在江南地区积弊很深,在全国范围内也已达到大面积泛滥的地步,积重难返,所以乾隆时对江南的赌风之禁收效也甚微。

    (四)乾隆朝对江南游惰之风的整饬 

    江南人喜游荡,除了带有旅游性质的游山玩水外,还有些人因终日游荡而堕入赌博等不良行为中,并助长了这些社会陋俗的发展。乾隆对游惰之民深恶痛绝,认为“惟游惰之民,实为闾里之虫”,[87]并将其视为某些社会陋俗的根源,“大凡乡曲之中,其诱民以奢靡沉湎者,游惰也,诱民以博奕斗讼者,游惰也,诱民以作奸犯科者,游惰也。”[88]在乾隆看来,江南游惰之风加剧了奢侈之风和赌博之风,是奸宄之源,同时,因为游惰之民不务生计,也不利于生产和社会的安定。因此,乾隆对江南的游惰屡有禁止,曾专颁诣旨,命令督抚董率地方官实力稽查,多方化导,“责令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遵训约者,加以惩治”,[89]以靖游惰之风气。江南的地方官吏对江南的游风也多持否定态度,安庆巡抚赵国麟为整饬凤阳的游惰之风曾向乾隆递呈奏折,分析凤阳的游惰之风不是劝谕可以改变的,因为自他上任以来,“督率牧令谆切劝谕,令其安居勤业。无如旧染已深,又视为法令之所不及,此风仍不少减”。[90]他建议乾隆应借助于法律手段来禁止游惰,利用保甲来限制人口的流动,如保甲徇私舞弊,则保甲连坐,并将治理游惰的成绩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标准,“如三年之内无出境者,定为上考;三年之内尚有出境者,为下考。”[91]赵国麟的建议并没有得到乾隆的认可。乾隆认为“此事殊应缓缓为之,而不可遽绳以法制禁令者也。”[92]江苏按察使陈弘谋也曾下令禁止旅游,但没多久就解除了禁令。

    与无所事事、不务正业的游惰不同,江南百姓借旅游来休闲娱乐,缓解常年的劳作之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江南秀美风景资源的一种有益利用,而且由此产生的旅游业也会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封建统治阶级看来,江南百姓正常的旅游与不事生产、终日无所事事、沉迷于赌博的游惰行为毫无区别,被视为一种社会陋俗,这本身就是一种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的片面认识。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乾隆认为江南百姓的旅游会给社会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人员的流动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他无视民间的正常需求而将普通旅游与游惰一并加以整饬,足见乾隆为了维持安业力农的封建社会秩序,对民间社会生活的干预是多么著力。

      

     

     [54]《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

     [55]《大清十朝圣训·清高宗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卷二百六十三,乾隆八年润四月。

     [56](清)王锦、杨继熊修,言如泗纂,(乾隆)《常昭合志十二卷·风俗·陈氏祖范集载风俗总论》,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丁祖荫活字本,卷一。

     [57]《钦定南巡盛典·卷首》,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四。

     [58]《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59][60](清)王继祖修、夏之蓉等纂,(乾隆)《直隶通州志二十二卷·礼仪志·宣讲》,乾隆二十年(1755年)刻本,卷七。

     [60](清)王继祖修、夏之蓉等纂,(乾隆)《直隶通州志二十二卷·艺文志下·记·重修旌善亭记》,乾隆二十年(1755年)刻本,卷二十一。

     [62]《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63]《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24册。

     [64][65]《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十六年,第11册。

     [66]乾隆朝《军纪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九年正月二十二日。

     [67](清)佚名编,《江苏省例》,刻本,江苏书局,清光绪九年。

     [68][69]《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5册。

     [70]《清乾隆上谕条例·礼部》,江苏布政司衙门刊行,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4册。

     [71]赵慎畛,《榆巢杂识》,中华书局,2001年版,上卷。

     [72][74]《大清律例》,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八。

     [73]《江南通志》,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一。

     [75]《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76]《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5册。

     [77]《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三十日,第18册。

     [78][79]《大清律例》,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卷三十四。

     [80](清)乾隆官修,《清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卷二百三。

     [81]《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三年六月,第3册。

     [82]袁景澜,《郡岁纪丽》,苏州掌故丛书,箴言。

     [83]《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二十五年二月,第18册。

     [84][85][86]乾隆朝《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乾隆元年六月初四日。

     [87][88]《大清十朝圣训·清高宗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卷二百六十一,乾隆五年六月。

     [89]《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清雍正十三年至乾隆57年上谕及奏奉,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5册。

     [90][91][92]乾隆朝《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年九月十五日。(未完,待续)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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