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数字史志  /  期刊  /  方志期刊  /  2013年  /  第一期

第一期

  • 【志鉴论坛】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理论研究
  • 在方志学理论研究中,自新方志编修以来方志性质研究处在一个什么发展阶段?程方勇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方志性质研究概述》(载《中国地方志》2009年 第3期)一文中,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方志性质的研究分为大致四个重要阶段,分别为启动期(约19811989年)、发展期(约19902003年)、成果期(约20042006年)、持续期(2006年至今)。程文指出,“进入方志性质研究之持续时期,基于《条例》已经对方志性质所作结论,因此,方志界对于方志性质的研讨与争论一段时间内明显‘降温’。但是,关于方志性质的研究并没有就此中断,仍有修志专家对方志性质问题执着地研究、探讨。”所提及的仍在执着地研究、探讨的“修志专家”有梁滨久、孟庆斌、沈松平、李殿元等。程文强调:“梁滨久等重提深入研究方志性质的必要性问题,并引起相应之讨论,使得方志性质的讨论不仅没有因《条例》作了结论而陷入停滞,反而继续为学界重视,得以持续进行。这对方志性质乃至方志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为什么在《条例》颁布之后还要继续深入地进行方志性质问题的研究?  

    首先,这是方志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需要。方志性质问题,是方志学科理论体系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研究清楚了,就可以为方志学学科理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是说,为方志学学科体系大厦铺下了一块厚重的基石。否则,根基左摇右晃,方志学学科体系大厦根本无法建立。  

    2008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方志学学科体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同志在《主编的印迹—段柄仁方志文丛·序》中也说:“用现代科学的标准衡量,无论古代方志学还是新方志学,都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方志学学科体系。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家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仍然没有方志学,高等院校中除个别开设方志课、方志班外,也基本没有方志专业、方志系;也正因为如此,当代地方志工作者的一个历史使命是,在编纂地方志的同时,加强对方志理论的学术研究,努力构建合乎科学规范、反映时代特点的方志学学科体系……尽管地方志已经编纂了上千年,但志书究竟是什么,仍然众说纷纭。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方志学要成为一门学科不可能,就连志书编纂体例、体裁都难以确定下来。”方志是什么即方志性质问题,实在是方志学学科体系建设不可绕过去的重大的基础性的问题。  

    其次,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研究,也是指导二轮志书编纂的需要。方志性质理论不仅是方志基础理论的基石与核心,也决定和影响着方志编纂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对二轮志书编纂的指导。正如朱佳木同志所说的,这个问题不解决“连志书编纂体例、体裁都难以确定下来”。  

    《北京志》常务副主编赵庚奇先生有篇文章《按照方志性质做好〈北京志〉的编纂工作》,文中说:“地方志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书?写什么?怎么写?是修志开始首先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编纂一部志书的前提。这个问题不首先明确,编纂出来的志书姓不姓‘志’就没有保证。说它是前提,就是说它在整个修志过程中起着主要和支配的作用。志书的属性决定了它记述的内容、范围、结构、体制和文风。这些问题不仅动手纂修前要解决,就是志书成稿后,要评议、审定,仍然首先要考虑这个问题。”(见《赵庚奇志鉴论稿》,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  

    《吉林省志》副总纂苑广才和党戈先生也谈及方志性质理论对修志的现实指导意义,他们说:“我们投身新编地方志工作近20年来,在参与近90部省志的审稿或总纂的实践中,遵循‘地方志是记述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这一定义的基本精神,把它作为把握方志体例的‘方向盘 ’把关定向。实践证明,它切实可行,行之有效。”(苑广才、党戈:《方志写作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我在当志书主编和顾问的过程中,也经常强调方志性质理论中关于“资料性和著述性完美统一”的理论,要求编辑们在写每章、每节、每目时,一要考虑其资料性如何,资料是否全面、系统、准确、翔实,资料是否有查考价值;二要考虑其著述性如何,这些资料的加工编写是否符合志体,是否体现出较高的编著水平。资料性和著述性达到了完美的结合,就能提高志书的编写质量。  

    由此说明,对方志性质的认识和把握对于二轮志书的编纂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修志人连编写一部什么性质的书都不明确,那怎么能修好志,又怎么能提高志书的编写质量?  

    第三,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研究,还是对《条例》加深理解与贯彻的需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比以前的两个《规定》,即《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实现重大突破的关键,是从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暂行规定转到对地方志全面工作的立法,从而实现了从地方志编纂工作向地方志全面工作的转型。  

    对地方志全面工作立法,这在《条例》起草之初就是明确的。200377日,中指办拟订地方志法规文件的初步构想,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志事业的重要性,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编纂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编纂出版,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和服务社会,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条例》的整个制订过程都是围绕地方志工作这一主题进行的,它是不折不扣的地方志工作的法规。  

    在起草《条例》文本和论证报告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地方志定义的表述,需要对地方志、方志、志、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概念进行界定。这一工作根本不能等待学术研究得出结论。为此,中指办在2004年的10月专门召开了“方志性质研讨会”,研讨会既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也从工作角度,提出方志性质表述的意见。《纪要》明确指出:“将地方志在工作意义上的定义与学术研讨上的定义区分开来,对工作上使用的地方志的定义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理论支持。”所以,《条例》对地方志所下的定义是从地方志工作的角度,从如何更有利于开展工作而得出的结论。它充分吸收了方志学术研究的成果,但还不能完全取代关于方志性质的学术研究。  

    所以,我们了解《条例》制订的背景,对于深入理解《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从地方志工作的角度来看待《条例》对地方志概念所下的定义,不要从方志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要求它,甚至苛责它。但同时,我们也不能认为《条例》已经有了结论,就不再进行方志性质的学术理论研究了。因为,《条例》作为法规,主要考虑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方便执法,与全面系统的学术理论研究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要求,它不刻意地追求学术的严谨性和理论上的彻底性。辅之以学术理论研究,不是要否定《条例》所下的结论,而是深化其认识,更有利于编纂好地方志,更有利于做好地方志工作,更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四,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理论研究,主要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研究清楚。理论研究,无非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理论总是和问题纠结在一起,它是针对问题的理性思考。如果方志性质的诸多问题都研究清楚了,那就无须再研究了。正因为还有许多问题没有研究明白,甚至歧义纷纷,那么,不深入研究,就把问题撂在那里,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都有哪些问题呢?以笔者识见所及,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方志性质”概念内涵的认识问题。亦即“方志性质”一词是指什么说的。方志性质究竟是指什么说的?方志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著作类属,即属于哪一种著作。《中国方志大辞典》释“方志性质”,列举了四种观点:1.认为方志属于地理;2.认为方志属于历史;3.认为方志是一个行政区域史地之书,是“亦史亦地”的著作;4.方志属于政书。显然认为方志性质就是指方志属于哪一类著作。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学科属性,即方志属于哪种学科。如仓修良先生说:“所谓性质,主要是指学科的属性而言,具体说就是方志记载地对象、内容究竟是什么。……关于方志的性质,它既不是地理著作,也不是单纯的历史著作,实际上是介于史地之间的一种边缘学科,不过史的性质更强,总的是属于历史学的范畴,是史学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旁支……若要对方志的性质下一结论的话,那即是:方志是一种记载某一地区历史、地理、社会风俗、物产资源、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著作,它属于广义的历史学范畴,从清代开始,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仓修良:《方志学通论》修订本,方志出版社,2003年,第5865页)还有的说方志性质属地理学,有的说方志性质属行政管理学,有的说方志性质属社会学。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学科属性,同时又是指何种体裁的书。来新夏先生主编的高等院校教学用书《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目《方志的性质》云:方志性质“这个问题实质上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方志的学科属性是什么?其二,作为一种图书表达体裁,方志与该学科内其它表达体裁的关系怎样?”该书的结论是:方志属于历史学范畴,地方志书是一种史书体裁,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史书体裁,而是一种特殊的史书体裁——即所谓“志体”。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定义,研究方志性质就是研究方志定义。有这种认识的人比较多,我20余年也是有这种认识,只是近几年才改变了这种看法。从理论上明确指出方志性质等于方志定义的是王晖先生。他认为,“性质”“定义”等概念是一组融会贯通的概念(王晖:《论方志性质》,载《中国地方志》1990年第1期)。后来,他明确地说:“研究方志性质无疑就是研究方志的性质定义。1988年前,方志界是把性质与定义割裂开来,将一个问题当作两回事来研究。那时的方志学研究还没有认识到方志性质、方志定义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语言表述形式,没有认识到定义就是指出概念所反映地对象的本质性质。笔者在《论方志性质》一文中提出性质等于定义的概念”(王晖:《四论方志性质与特征》,《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1期)。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是方志定义中的一个部分。黄勋拔先生说:“志界多数人认同以下提法:地方志是分门别类、系统记述一个地方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这个定义包含着下面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空间和时间;第二,内容;第三,体例;第四,性质。指资料性的著述。”(黄勋拔:《方志编纂学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2页)这是把定义中的“资料性”看作方志的性质。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属性。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把属性理解为归属、属于,即认为方志的属性就是指方志归属于什么书,如归属于地理书、历史书、政书、工具书等。一种情况是认为方志属性就是指方志所具有的性质,是方志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胡巧利先生说:“所谓属性,即是事物所固有的性质,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属于物质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东西。简言之,属性是需要我们的意识去认识的客观存在,任何事物的属性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人的属性就包括有两只眼睛、会说话、两腿直立行走、能制造工具等许多种,这些属性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第一性的。同样,地方志这一事物的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地方性、资料性、综合性等等,而且,无论是哪一种属性,都是地方志客观存在的属性,是第一性的”(胡巧利:《论地方志的本质属性—兼与“官修性”说商榷》,《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1期)。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的本质属性。姜万成先生说:“‘方志性质’是方志区别于其他学科著述的本质属性”(姜万成:《论方志的性质及其认识意义》,《方志研究》1991年第2期)。广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续修地方志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也持此说,该书第二讲《地方志的性质与功能》说,“地方志的性质,是指地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但下缀一句话与“本质属性”的说法矛盾:“具体说就是地方志地对象、内容究竟是什么。”前面说的是主观的遵循逻辑的认识;后面说的则是客观内容,还是讲究竟是地理书还是历史书、“史地之书”、政书之类。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概念是一个系统。笔者说:“必须把方志性质概念看作是一个由属性、特性和本质属性三个层次构成的系统。方志性质最基础层次是方志的属性,范围最广泛。而方志的属性,就是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方志的属性是很多的,个别的方志,某一时期的方志,某一类型的方志,某一载体的方志,除共有属性之外,还有个性(个别属性)。不管是共性也好,个性也好,都是性质。方志的中间层次是方志的特性,即方志属性中能把方志和其他著作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方志性质的最高层次是方志的本质属性,即能把方志和其他著作的本质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是方志性质系统中最重要的、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是决定其他属性、特性的属性。方志属性(性质)的不同释义,并不是互相打架,自相矛盾,而是在不同层次、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三者构成方志性质的总体,对于方志自身而言,它的所有属性都是它的性质。但我们一旦拿方志和其他种类著作相比较,就毋须把所有属性都牵扯进来,只要把属性中的一部分即特性拿来比较也就够了。这时方志的性质指的是特性。如果我们不是拿方志和其他著作作一般性比较,而是作本质上的比较,也毋须把所有的特性都牵扯进来,只要把特性中的一部分即起决定作用的本质属性拿来比较也就够了。这时方志的性质指的是方志的本质属性。”(梁滨久:《也谈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地方志的性质》,载《上海志鉴》2006年第2期)实际上,特性也是属性,本质属性也是由属性组成的,而方志属性就是方志自身所固有的性质。  

    还有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特征、特性、本质的等等,不一一列举。  

    如果对方志性质所指这一最基础的概念都众说纷纭,歧见连连,那还怎么进行方志性质的理论研究?  

    二是对与方志性质概念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问题。与方志性质概念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有:方志的质、特质、本质,方志的属性、特性、根本属性、基本属性、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方志的特征、特点、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方志的定义、语词定义、性质定义等等。不把这些基本概念辨析清楚,也是没有办法把方志性质的理论研究深入进行下去的。而要把这些概念弄清楚,则要首先把事物的质、特质、本质,属性、特性、根本属性、基本属性、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特征、特点、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本质特征,定义、性质定义等等弄清楚。笔者曾经尝试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辨析,发现每个概念的含义都是不同的。其中有的语词是同义的,但也有细微的差别,绝不完全一样(详见拙文《方志性质研究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载《广东史志视窗》2006年第2期)。这就需要深入研究,仔细辨析。  

    顺便说一下,我研究方志性质被误解为只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实际上大量运用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譬如对事物一些概念的分析,源自肖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该书关于事物的质和属性的论述如下:“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质的事物是没有的。如果某物一旦丧失了自己固有的质,它就不是原来的某物而变成了它物,而它物也具有自己质的规定性。丧失了任何质的规定性的事物就不再是现实的东西,即使是舍弃了具体规定性的‘物’即‘物质一般’,也具有和精神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客观实在性。另一方面,质是一定事物的质,离开特定事物的质也是没有的,离开事物的质只是主观的抽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客观存在着的不是同事物相脱离的纯粹的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体’。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人类对于质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在近代以前,质主要是作为实体质来理解的,指是一种‘实在之有’,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一事物的质总是通过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以及同人或主体的关系表现出来。事物的质在与他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就是这一事物的属性。一切材料的耐腐性质只有在它与酸碱的作用中,在同其他易腐蚀材料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它的质也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举例说,一个杯子就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它作为饮器应当是适于喝水的,它的式样可以多种多样,但它不同于碟子、罐子、盆子等,最重要的是不漏水,不会割破嘴唇;制造杯子的原料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瓷的、玻璃、塑料的、金属的等等,但这些原料必须不溶于水。杯子也可以作为艺术品或文物来欣赏,这时它的属性应是式样精致,图案美丽,色彩悦目,或有考古价值,有纪念意义,等等。杯子还可以作为化学实验的器皿,这时一些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金属杯就不适用了。我们在确定事物的质时,应该力求全面性,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但是,事物各方面的属性,对于我们确定事物的质,其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就事物本身来说,既有本质的属性,又有非本质的属性。而且,究竟哪些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决定作用,还必须把人类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包括在内。人们是为了实践的需要去认识事物与区别事物不同的质的。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多方面的属性中抓住与实践密切相关的本质属性,确定符合实践需要的事物的质。比如,杯子作为饮器,它的本质属性就是适宜于用来喝水,这也就是它的质。因为按着实践的需要,杯子就是用来作为饮具的,至于它的其他属性就可以弃置不管了。”我对事物及方志很多概念的分析研究,都是建立在对事物质和属性关系认识的基础上的。质、特质、本质,属性、特性、本质属性,方志的质、本质,方志的属性、特性、本质属性等是一步步推导下来的。当然这里面有形式逻辑,但主要依凭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况且,形式逻辑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用。  

    为什么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因为,概念在思维中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概念是思维尤其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形式有三种:概念、判断和推理,而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起点,是构成判断、形成推理的最基本要素,是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过渡的桥梁。可以说,没有概念,判断不复存在,推理也不能进行。而在辩证思维中,概念更有着重要的地位,概念内在矛盾的分化和展开才一步步上升为判断和推理,因而概念论是构成辩证逻辑的最主要内容。恩格斯认为,科学的成果是概念,要学会辩证的思维就必须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而要运用概念,首先必须明确概念的含义。很多在方志性质研究上的谬误,其源在对基本概念认识上的迷误。所以,要想深入研究方志性质理论,必须在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方志性质由什么决定的问题。方志界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个认识是方志性质“内容决定论”,认为方志记载地对象、内容决定了方志的性质。有的则说方志内容决定体例,体例决定性质。方志记载地对象是地理,地理的内容多,就是地理书,归属于地理学;记载地对象是史事,历史的内容多,就是历史书,归属于历史学;史地内容兼有,就是“史地两性之书”,不便归于一个学科,就说是“边缘学科”“独立学科”;方志记载地对象是地情,就是“地情书”;方志的记述对象涉及百科,就说是“百科全书”;社会大发展,方志要反映的内容宽泛了,其性质就跟着宽泛;单靠地方志反映不够用了,还需要年鉴、大事记、概览、百科全书来记载,那么这些地情书也都是地方志。恐怕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文学艺术的诸多门类,都要反映这一历史巨变。但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文学艺术的诸多门类,其性质都没有变得宽泛,京剧还是京剧,相声还是相声,诗歌还是诗歌,都有其相对稳定的本质属性,我看方志也如此,本质属性并没变。  

    我们研究方志性质,为的是正确认识方志,看看它都有哪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而这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是方志自身所固有的,就是说,你只要承认它是方志,它就有这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到了它存在,你没认识到它也存在。本来地方志自身有许多属性,起码有几十种,如不是和别的著作比较,那这几十种属性都是它的性质。但要把地方志和其他著作从本质上区别开来,我们没有必要把几十种属性都拿来比较,有地方性、资料性等四五个属性也就够了。这是认定地方志是什么书的问题,并不是讲是什么决定了它是地方志而不是别的著作。比如人的定义是“能够制造并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就能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而只要能区别开就可以啦。无须牵涉到人的内容和形式关系问题。我们也不能把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当作人的内容,如果勉强算作内容,也只是很少一部分内容。所以,研究方志的本质属性牵涉不到由内容或其他什么决定的问题。当然,方志性质也在变化,但这个变化是由构成本质属性的几个属性——地方性、时限性、内容全面性、体例独特性、资料性、著述性等的表现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单单一个内容要素就能决定方志本质属性的改变吗?需要深入研究。  

    四是方志性质诸说的整合问题。关于方志性质研究,已历千年,尤其新方志编修以来大热,已经有了数十种说法,如认为方志是地理书、是历史书、是史地两性书、是政书、是百科全书、是地情书、是资料书、是“一方古今总览”、是科学文献、是“博物之书”、是信息全书、是综合著作、是学术文化事业、是“边缘学科”、是“中国的一门国学”、是资料性著述等等。几十部方志理论研究专著和几百篇文章都谈及方志性质。这是我们进行方志性质研究的宝贵理论资源。  

    以前,我们研究方志性质,着重研究方志的性质定义,认为上述诸说都是方志定义,取其一说,而批评他说;或自说自话,论证己说的正确性,而对他说不置一词。总的是缺乏对方志性质诸说的整合,抛弃了许多宝贵理论资源。实际上,各种观点说法均有其真理性颗粒。有的是对方志属于什么著作的判断,此种说法道出方志具有某种著作的明显属性,如方志和地方史都是处理史实,说地方志是史书不无道理。有的是对方志性质的判断,即判断方志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性质),而不管该属性是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只要方志确有该属性,性质判断即成立。如说方志是资料书,方志确实有资料属性,该性质判断成立。还有的是对方志性质从某种角度和方面所作的解说,是有一定语境背景的,如李铁映说,方志是“地情书”“国情书”,这是阐说方志能记载地情,反映国情,并非在给方志下定义。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在给方志下定义,或在某说的基础上推衍成定义。种种情况不同,我们不能都拿下性质定义的严格标准来要求,否定一些观点说法所具有的真理性因素或有其一定的道理。我们要充分利用方志性质研究的理论资源,汲取各说的合理因素,给以恰当地整合。  

    五是方志属性研究的深化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方志属性的研究,如方志的科学性问题,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之后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方志的资料性、地方性、时代性、内容综合性、体例独特性、编纂连续性、官修性等,也都进行过大量研究。之所以能够形成在方志性质定义上的共识,就是因为对一些重要属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而方志性质定义,作为由四五个属性组合而成的复合属性(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称之为“复杂属性”)加上邻近属概念,不建立在对属性研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形成的。但是,对方志的各个属性还不能说都研究得很清楚、很透彻。  

    首先,属性的概念含义,即属性指何而言,就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方志属性是指方志属于何种著作,就是说,它是地理书呢,还是历史书,或是工具书。我有一篇文章《方志属性不作“属于”解》(载《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3期)研究了这个问题。《辞海》释“属性”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  

    其次,已经大量研究过的方志属性也还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如地方性,究竟指何而言,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自然地域?国家、洲际、世界,甚至宇宙包不包括在“地方”的概念范围内?有不同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研究。再如资料性,是个什么概念?它说的是内容吗?是内容的载体吗?是志书功能的表现吗?说地方志内容丰富和说方志资料翔实有没有区别?如有区别那区别在哪里?资料性在所有方志属性中占有什么地位?还有科学性的“科学”,是指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吗?还是如吉林大学教授孙正聿所说合理的也是科学的?其他像体例独特性的属性如何表述?横排纵写?“从静态的角度记述”?等等。  

    第三,没有充分研究的方志属性也有一些,如权威性,很少有人研究。看到广州市志办组织举办“2008年广州市入载地方志十件大事评选活动”的消息(载《广东史志视窗》2009年第3期)。该活动事先有方案,成立了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从众多渠道中筛选出40件候选条目。又组织有关专家从中精选,确定30件大事作为评选活动的候选条目。经投票,10件大事当选为广州市入载地方志十件大事。下一轮广州市修志要对这十件大事予以重点记述。方志权威性的概念含义,它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呢?这件事就是研究方志权威性的很好材料。再如,有人提出方志的官修性,有人提出方志的人民性等等,也都应当进行研究。  

    有一种观点认为,进行方志性质的定义研究也就可以了,其他研究无足轻重。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给生命下了一个定义——“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20页)这个定义的提出,是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的一个理论成果,但是恩格斯还是指出:“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同上,第122页)“为了知道和指出什么是生命,我们必须研究生命的一切形式,并从它们的联系中加以阐述。可是对日常的运用来说,在所谓的定义中对最一般的同时也是最有特色的性质所作的简短解释,常常是有用的,甚至是必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7页)这就是说,定义只是就最一般的事物特性所作的简短解释,为的是应对日常运用,虽然必要,但其价值有限,还有更加丰富的内容需要研究。方志性质定义固然能为方志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但在此基础上的研究也许更加绚丽多姿。  

    我们再举一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人的性质定义已经有了共识,即“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个定义将人从动物当中区分出来。但人性即人的性质是人学的核心课题,有极为丰富的内容,比如人性之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不同种族、民族人的区别,不同国家人的区别,不同地域人的区别,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人的区别,不同年龄段人的区别,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的区别(在阶级社会里人的异化和共产主义社会人性的复归)等,绝非把人的性质定义弄清楚就可以的。  

    六是方志个性研究的拓展问题。对方志性质的研究一般是进行方志共性的研究,即对古今一切方志共同属性的研究。而不同个体方志,不同时期的方志,不同类型的方志,不同载体的方志,除有着共同属性之外,还有其个性。对这些个性,也是应该研究的。对共性的研究,可以指导对个性的研究;而对个性的研究,可以深化对共性的研究。特别是新方志,具有了一些新的属性(性质),如科学性,胡乔木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旧的地方志科学性很差,新的地方志要加强科学性。这就是说,科学性是新方志所特有的。新方志还有整体性、学术性,以及电子版、网络版方志收载传递信息的迅捷性等属性(性质),都是需要研究的。正如对科学社会主义研究,还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进行研究一样,前者是社会主义的共性研究,后者则是个性研究。  

    其他如作为内核的方志本质属性的相对稳定与作为外围的方志非本质属性的多变,以及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除了都是“资料性文献”之外,还有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如一个是“著述”,一个是“工具书”)等,也是需要进行研究的。  

    由此看来,方志性质研究的课题还真是不少,研究任务还很重!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 【志鉴论坛】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理论研究
  • 在方志学理论研究中,自新方志编修以来方志性质研究处在一个什么发展阶段?程方勇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方志性质研究概述》(载《中国地方志》2009年 第3期)一文中,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方志性质的研究分为大致四个重要阶段,分别为启动期(约19811989年)、发展期(约19902003年)、成果期(约20042006年)、持续期(2006年至今)。程文指出,“进入方志性质研究之持续时期,基于《条例》已经对方志性质所作结论,因此,方志界对于方志性质的研讨与争论一段时间内明显‘降温’。但是,关于方志性质的研究并没有就此中断,仍有修志专家对方志性质问题执着地研究、探讨。”所提及的仍在执着地研究、探讨的“修志专家”有梁滨久、孟庆斌、沈松平、李殿元等。程文强调:“梁滨久等重提深入研究方志性质的必要性问题,并引起相应之讨论,使得方志性质的讨论不仅没有因《条例》作了结论而陷入停滞,反而继续为学界重视,得以持续进行。这对方志性质乃至方志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为什么在《条例》颁布之后还要继续深入地进行方志性质问题的研究?  

    首先,这是方志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需要。方志性质问题,是方志学科理论体系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研究清楚了,就可以为方志学学科理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是说,为方志学学科体系大厦铺下了一块厚重的基石。否则,根基左摇右晃,方志学学科体系大厦根本无法建立。  

    2008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方志学学科体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同志在《主编的印迹—段柄仁方志文丛·序》中也说:“用现代科学的标准衡量,无论古代方志学还是新方志学,都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方志学学科体系。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家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仍然没有方志学,高等院校中除个别开设方志课、方志班外,也基本没有方志专业、方志系;也正因为如此,当代地方志工作者的一个历史使命是,在编纂地方志的同时,加强对方志理论的学术研究,努力构建合乎科学规范、反映时代特点的方志学学科体系……尽管地方志已经编纂了上千年,但志书究竟是什么,仍然众说纷纭。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方志学要成为一门学科不可能,就连志书编纂体例、体裁都难以确定下来。”方志是什么即方志性质问题,实在是方志学学科体系建设不可绕过去的重大的基础性的问题。  

    其次,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研究,也是指导二轮志书编纂的需要。方志性质理论不仅是方志基础理论的基石与核心,也决定和影响着方志编纂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对二轮志书编纂的指导。正如朱佳木同志所说的,这个问题不解决“连志书编纂体例、体裁都难以确定下来”。  

    《北京志》常务副主编赵庚奇先生有篇文章《按照方志性质做好〈北京志〉的编纂工作》,文中说:“地方志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书?写什么?怎么写?是修志开始首先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编纂一部志书的前提。这个问题不首先明确,编纂出来的志书姓不姓‘志’就没有保证。说它是前提,就是说它在整个修志过程中起着主要和支配的作用。志书的属性决定了它记述的内容、范围、结构、体制和文风。这些问题不仅动手纂修前要解决,就是志书成稿后,要评议、审定,仍然首先要考虑这个问题。”(见《赵庚奇志鉴论稿》,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  

    《吉林省志》副总纂苑广才和党戈先生也谈及方志性质理论对修志的现实指导意义,他们说:“我们投身新编地方志工作近20年来,在参与近90部省志的审稿或总纂的实践中,遵循‘地方志是记述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这一定义的基本精神,把它作为把握方志体例的‘方向盘 ’把关定向。实践证明,它切实可行,行之有效。”(苑广才、党戈:《方志写作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我在当志书主编和顾问的过程中,也经常强调方志性质理论中关于“资料性和著述性完美统一”的理论,要求编辑们在写每章、每节、每目时,一要考虑其资料性如何,资料是否全面、系统、准确、翔实,资料是否有查考价值;二要考虑其著述性如何,这些资料的加工编写是否符合志体,是否体现出较高的编著水平。资料性和著述性达到了完美的结合,就能提高志书的编写质量。  

    由此说明,对方志性质的认识和把握对于二轮志书的编纂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修志人连编写一部什么性质的书都不明确,那怎么能修好志,又怎么能提高志书的编写质量?  

    第三,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研究,还是对《条例》加深理解与贯彻的需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比以前的两个《规定》,即《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实现重大突破的关键,是从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暂行规定转到对地方志全面工作的立法,从而实现了从地方志编纂工作向地方志全面工作的转型。  

    对地方志全面工作立法,这在《条例》起草之初就是明确的。200377日,中指办拟订地方志法规文件的初步构想,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志事业的重要性,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编纂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编纂出版,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和服务社会,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条例》的整个制订过程都是围绕地方志工作这一主题进行的,它是不折不扣的地方志工作的法规。  

    在起草《条例》文本和论证报告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地方志定义的表述,需要对地方志、方志、志、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概念进行界定。这一工作根本不能等待学术研究得出结论。为此,中指办在2004年的10月专门召开了“方志性质研讨会”,研讨会既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也从工作角度,提出方志性质表述的意见。《纪要》明确指出:“将地方志在工作意义上的定义与学术研讨上的定义区分开来,对工作上使用的地方志的定义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理论支持。”所以,《条例》对地方志所下的定义是从地方志工作的角度,从如何更有利于开展工作而得出的结论。它充分吸收了方志学术研究的成果,但还不能完全取代关于方志性质的学术研究。  

    所以,我们了解《条例》制订的背景,对于深入理解《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从地方志工作的角度来看待《条例》对地方志概念所下的定义,不要从方志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要求它,甚至苛责它。但同时,我们也不能认为《条例》已经有了结论,就不再进行方志性质的学术理论研究了。因为,《条例》作为法规,主要考虑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方便执法,与全面系统的学术理论研究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要求,它不刻意地追求学术的严谨性和理论上的彻底性。辅之以学术理论研究,不是要否定《条例》所下的结论,而是深化其认识,更有利于编纂好地方志,更有利于做好地方志工作,更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四,深入进行方志性质理论研究,主要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研究清楚。理论研究,无非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理论总是和问题纠结在一起,它是针对问题的理性思考。如果方志性质的诸多问题都研究清楚了,那就无须再研究了。正因为还有许多问题没有研究明白,甚至歧义纷纷,那么,不深入研究,就把问题撂在那里,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都有哪些问题呢?以笔者识见所及,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方志性质”概念内涵的认识问题。亦即“方志性质”一词是指什么说的。方志性质究竟是指什么说的?方志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著作类属,即属于哪一种著作。《中国方志大辞典》释“方志性质”,列举了四种观点:1.认为方志属于地理;2.认为方志属于历史;3.认为方志是一个行政区域史地之书,是“亦史亦地”的著作;4.方志属于政书。显然认为方志性质就是指方志属于哪一类著作。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学科属性,即方志属于哪种学科。如仓修良先生说:“所谓性质,主要是指学科的属性而言,具体说就是方志记载地对象、内容究竟是什么。……关于方志的性质,它既不是地理著作,也不是单纯的历史著作,实际上是介于史地之间的一种边缘学科,不过史的性质更强,总的是属于历史学的范畴,是史学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旁支……若要对方志的性质下一结论的话,那即是:方志是一种记载某一地区历史、地理、社会风俗、物产资源、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著作,它属于广义的历史学范畴,从清代开始,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仓修良:《方志学通论》修订本,方志出版社,2003年,第5865页)还有的说方志性质属地理学,有的说方志性质属行政管理学,有的说方志性质属社会学。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学科属性,同时又是指何种体裁的书。来新夏先生主编的高等院校教学用书《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目《方志的性质》云:方志性质“这个问题实质上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方志的学科属性是什么?其二,作为一种图书表达体裁,方志与该学科内其它表达体裁的关系怎样?”该书的结论是:方志属于历史学范畴,地方志书是一种史书体裁,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史书体裁,而是一种特殊的史书体裁——即所谓“志体”。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定义,研究方志性质就是研究方志定义。有这种认识的人比较多,我20余年也是有这种认识,只是近几年才改变了这种看法。从理论上明确指出方志性质等于方志定义的是王晖先生。他认为,“性质”“定义”等概念是一组融会贯通的概念(王晖:《论方志性质》,载《中国地方志》1990年第1期)。后来,他明确地说:“研究方志性质无疑就是研究方志的性质定义。1988年前,方志界是把性质与定义割裂开来,将一个问题当作两回事来研究。那时的方志学研究还没有认识到方志性质、方志定义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语言表述形式,没有认识到定义就是指出概念所反映地对象的本质性质。笔者在《论方志性质》一文中提出性质等于定义的概念”(王晖:《四论方志性质与特征》,《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1期)。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是方志定义中的一个部分。黄勋拔先生说:“志界多数人认同以下提法:地方志是分门别类、系统记述一个地方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这个定义包含着下面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空间和时间;第二,内容;第三,体例;第四,性质。指资料性的著述。”(黄勋拔:《方志编纂学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2页)这是把定义中的“资料性”看作方志的性质。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属性。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把属性理解为归属、属于,即认为方志的属性就是指方志归属于什么书,如归属于地理书、历史书、政书、工具书等。一种情况是认为方志属性就是指方志所具有的性质,是方志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胡巧利先生说:“所谓属性,即是事物所固有的性质,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属于物质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东西。简言之,属性是需要我们的意识去认识的客观存在,任何事物的属性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人的属性就包括有两只眼睛、会说话、两腿直立行走、能制造工具等许多种,这些属性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第一性的。同样,地方志这一事物的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地方性、资料性、综合性等等,而且,无论是哪一种属性,都是地方志客观存在的属性,是第一性的”(胡巧利:《论地方志的本质属性—兼与“官修性”说商榷》,《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1期)。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的本质属性。姜万成先生说:“‘方志性质’是方志区别于其他学科著述的本质属性”(姜万成:《论方志的性质及其认识意义》,《方志研究》1991年第2期)。广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续修地方志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也持此说,该书第二讲《地方志的性质与功能》说,“地方志的性质,是指地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但下缀一句话与“本质属性”的说法矛盾:“具体说就是地方志地对象、内容究竟是什么。”前面说的是主观的遵循逻辑的认识;后面说的则是客观内容,还是讲究竟是地理书还是历史书、“史地之书”、政书之类。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概念是一个系统。笔者说:“必须把方志性质概念看作是一个由属性、特性和本质属性三个层次构成的系统。方志性质最基础层次是方志的属性,范围最广泛。而方志的属性,就是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方志的属性是很多的,个别的方志,某一时期的方志,某一类型的方志,某一载体的方志,除共有属性之外,还有个性(个别属性)。不管是共性也好,个性也好,都是性质。方志的中间层次是方志的特性,即方志属性中能把方志和其他著作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方志性质的最高层次是方志的本质属性,即能把方志和其他著作的本质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是方志性质系统中最重要的、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是决定其他属性、特性的属性。方志属性(性质)的不同释义,并不是互相打架,自相矛盾,而是在不同层次、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三者构成方志性质的总体,对于方志自身而言,它的所有属性都是它的性质。但我们一旦拿方志和其他种类著作相比较,就毋须把所有属性都牵扯进来,只要把属性中的一部分即特性拿来比较也就够了。这时方志的性质指的是特性。如果我们不是拿方志和其他著作作一般性比较,而是作本质上的比较,也毋须把所有的特性都牵扯进来,只要把特性中的一部分即起决定作用的本质属性拿来比较也就够了。这时方志的性质指的是方志的本质属性。”(梁滨久:《也谈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地方志的性质》,载《上海志鉴》2006年第2期)实际上,特性也是属性,本质属性也是由属性组成的,而方志属性就是方志自身所固有的性质。  

    还有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特征、特性、本质的等等,不一一列举。  

    如果对方志性质所指这一最基础的概念都众说纷纭,歧见连连,那还怎么进行方志性质的理论研究?  

    二是对与方志性质概念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问题。与方志性质概念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有:方志的质、特质、本质,方志的属性、特性、根本属性、基本属性、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方志的特征、特点、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方志的定义、语词定义、性质定义等等。不把这些基本概念辨析清楚,也是没有办法把方志性质的理论研究深入进行下去的。而要把这些概念弄清楚,则要首先把事物的质、特质、本质,属性、特性、根本属性、基本属性、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特征、特点、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本质特征,定义、性质定义等等弄清楚。笔者曾经尝试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辨析,发现每个概念的含义都是不同的。其中有的语词是同义的,但也有细微的差别,绝不完全一样(详见拙文《方志性质研究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载《广东史志视窗》2006年第2期)。这就需要深入研究,仔细辨析。  

    顺便说一下,我研究方志性质被误解为只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实际上大量运用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譬如对事物一些概念的分析,源自肖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该书关于事物的质和属性的论述如下:“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质的事物是没有的。如果某物一旦丧失了自己固有的质,它就不是原来的某物而变成了它物,而它物也具有自己质的规定性。丧失了任何质的规定性的事物就不再是现实的东西,即使是舍弃了具体规定性的‘物’即‘物质一般’,也具有和精神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客观实在性。另一方面,质是一定事物的质,离开特定事物的质也是没有的,离开事物的质只是主观的抽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客观存在着的不是同事物相脱离的纯粹的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体’。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人类对于质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在近代以前,质主要是作为实体质来理解的,指是一种‘实在之有’,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一事物的质总是通过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以及同人或主体的关系表现出来。事物的质在与他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就是这一事物的属性。一切材料的耐腐性质只有在它与酸碱的作用中,在同其他易腐蚀材料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它的质也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举例说,一个杯子就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它作为饮器应当是适于喝水的,它的式样可以多种多样,但它不同于碟子、罐子、盆子等,最重要的是不漏水,不会割破嘴唇;制造杯子的原料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瓷的、玻璃、塑料的、金属的等等,但这些原料必须不溶于水。杯子也可以作为艺术品或文物来欣赏,这时它的属性应是式样精致,图案美丽,色彩悦目,或有考古价值,有纪念意义,等等。杯子还可以作为化学实验的器皿,这时一些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金属杯就不适用了。我们在确定事物的质时,应该力求全面性,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但是,事物各方面的属性,对于我们确定事物的质,其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就事物本身来说,既有本质的属性,又有非本质的属性。而且,究竟哪些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决定作用,还必须把人类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包括在内。人们是为了实践的需要去认识事物与区别事物不同的质的。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多方面的属性中抓住与实践密切相关的本质属性,确定符合实践需要的事物的质。比如,杯子作为饮器,它的本质属性就是适宜于用来喝水,这也就是它的质。因为按着实践的需要,杯子就是用来作为饮具的,至于它的其他属性就可以弃置不管了。”我对事物及方志很多概念的分析研究,都是建立在对事物质和属性关系认识的基础上的。质、特质、本质,属性、特性、本质属性,方志的质、本质,方志的属性、特性、本质属性等是一步步推导下来的。当然这里面有形式逻辑,但主要依凭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况且,形式逻辑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用。  

    为什么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因为,概念在思维中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概念是思维尤其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形式有三种:概念、判断和推理,而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起点,是构成判断、形成推理的最基本要素,是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过渡的桥梁。可以说,没有概念,判断不复存在,推理也不能进行。而在辩证思维中,概念更有着重要的地位,概念内在矛盾的分化和展开才一步步上升为判断和推理,因而概念论是构成辩证逻辑的最主要内容。恩格斯认为,科学的成果是概念,要学会辩证的思维就必须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而要运用概念,首先必须明确概念的含义。很多在方志性质研究上的谬误,其源在对基本概念认识上的迷误。所以,要想深入研究方志性质理论,必须在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方志性质由什么决定的问题。方志界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个认识是方志性质“内容决定论”,认为方志记载地对象、内容决定了方志的性质。有的则说方志内容决定体例,体例决定性质。方志记载地对象是地理,地理的内容多,就是地理书,归属于地理学;记载地对象是史事,历史的内容多,就是历史书,归属于历史学;史地内容兼有,就是“史地两性之书”,不便归于一个学科,就说是“边缘学科”“独立学科”;方志记载地对象是地情,就是“地情书”;方志的记述对象涉及百科,就说是“百科全书”;社会大发展,方志要反映的内容宽泛了,其性质就跟着宽泛;单靠地方志反映不够用了,还需要年鉴、大事记、概览、百科全书来记载,那么这些地情书也都是地方志。恐怕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文学艺术的诸多门类,都要反映这一历史巨变。但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文学艺术的诸多门类,其性质都没有变得宽泛,京剧还是京剧,相声还是相声,诗歌还是诗歌,都有其相对稳定的本质属性,我看方志也如此,本质属性并没变。  

    我们研究方志性质,为的是正确认识方志,看看它都有哪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而这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是方志自身所固有的,就是说,你只要承认它是方志,它就有这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到了它存在,你没认识到它也存在。本来地方志自身有许多属性,起码有几十种,如不是和别的著作比较,那这几十种属性都是它的性质。但要把地方志和其他著作从本质上区别开来,我们没有必要把几十种属性都拿来比较,有地方性、资料性等四五个属性也就够了。这是认定地方志是什么书的问题,并不是讲是什么决定了它是地方志而不是别的著作。比如人的定义是“能够制造并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就能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而只要能区别开就可以啦。无须牵涉到人的内容和形式关系问题。我们也不能把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当作人的内容,如果勉强算作内容,也只是很少一部分内容。所以,研究方志的本质属性牵涉不到由内容或其他什么决定的问题。当然,方志性质也在变化,但这个变化是由构成本质属性的几个属性——地方性、时限性、内容全面性、体例独特性、资料性、著述性等的表现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单单一个内容要素就能决定方志本质属性的改变吗?需要深入研究。  

    四是方志性质诸说的整合问题。关于方志性质研究,已历千年,尤其新方志编修以来大热,已经有了数十种说法,如认为方志是地理书、是历史书、是史地两性书、是政书、是百科全书、是地情书、是资料书、是“一方古今总览”、是科学文献、是“博物之书”、是信息全书、是综合著作、是学术文化事业、是“边缘学科”、是“中国的一门国学”、是资料性著述等等。几十部方志理论研究专著和几百篇文章都谈及方志性质。这是我们进行方志性质研究的宝贵理论资源。  

    以前,我们研究方志性质,着重研究方志的性质定义,认为上述诸说都是方志定义,取其一说,而批评他说;或自说自话,论证己说的正确性,而对他说不置一词。总的是缺乏对方志性质诸说的整合,抛弃了许多宝贵理论资源。实际上,各种观点说法均有其真理性颗粒。有的是对方志属于什么著作的判断,此种说法道出方志具有某种著作的明显属性,如方志和地方史都是处理史实,说地方志是史书不无道理。有的是对方志性质的判断,即判断方志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性质),而不管该属性是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只要方志确有该属性,性质判断即成立。如说方志是资料书,方志确实有资料属性,该性质判断成立。还有的是对方志性质从某种角度和方面所作的解说,是有一定语境背景的,如李铁映说,方志是“地情书”“国情书”,这是阐说方志能记载地情,反映国情,并非在给方志下定义。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在给方志下定义,或在某说的基础上推衍成定义。种种情况不同,我们不能都拿下性质定义的严格标准来要求,否定一些观点说法所具有的真理性因素或有其一定的道理。我们要充分利用方志性质研究的理论资源,汲取各说的合理因素,给以恰当地整合。  

    五是方志属性研究的深化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方志属性的研究,如方志的科学性问题,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之后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方志的资料性、地方性、时代性、内容综合性、体例独特性、编纂连续性、官修性等,也都进行过大量研究。之所以能够形成在方志性质定义上的共识,就是因为对一些重要属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而方志性质定义,作为由四五个属性组合而成的复合属性(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称之为“复杂属性”)加上邻近属概念,不建立在对属性研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形成的。但是,对方志的各个属性还不能说都研究得很清楚、很透彻。  

    首先,属性的概念含义,即属性指何而言,就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方志属性是指方志属于何种著作,就是说,它是地理书呢,还是历史书,或是工具书。我有一篇文章《方志属性不作“属于”解》(载《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3期)研究了这个问题。《辞海》释“属性”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  

    其次,已经大量研究过的方志属性也还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如地方性,究竟指何而言,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自然地域?国家、洲际、世界,甚至宇宙包不包括在“地方”的概念范围内?有不同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研究。再如资料性,是个什么概念?它说的是内容吗?是内容的载体吗?是志书功能的表现吗?说地方志内容丰富和说方志资料翔实有没有区别?如有区别那区别在哪里?资料性在所有方志属性中占有什么地位?还有科学性的“科学”,是指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吗?还是如吉林大学教授孙正聿所说合理的也是科学的?其他像体例独特性的属性如何表述?横排纵写?“从静态的角度记述”?等等。  

    第三,没有充分研究的方志属性也有一些,如权威性,很少有人研究。看到广州市志办组织举办“2008年广州市入载地方志十件大事评选活动”的消息(载《广东史志视窗》2009年第3期)。该活动事先有方案,成立了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从众多渠道中筛选出40件候选条目。又组织有关专家从中精选,确定30件大事作为评选活动的候选条目。经投票,10件大事当选为广州市入载地方志十件大事。下一轮广州市修志要对这十件大事予以重点记述。方志权威性的概念含义,它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呢?这件事就是研究方志权威性的很好材料。再如,有人提出方志的官修性,有人提出方志的人民性等等,也都应当进行研究。  

    有一种观点认为,进行方志性质的定义研究也就可以了,其他研究无足轻重。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给生命下了一个定义——“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20页)这个定义的提出,是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的一个理论成果,但是恩格斯还是指出:“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同上,第122页)“为了知道和指出什么是生命,我们必须研究生命的一切形式,并从它们的联系中加以阐述。可是对日常的运用来说,在所谓的定义中对最一般的同时也是最有特色的性质所作的简短解释,常常是有用的,甚至是必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7页)这就是说,定义只是就最一般的事物特性所作的简短解释,为的是应对日常运用,虽然必要,但其价值有限,还有更加丰富的内容需要研究。方志性质定义固然能为方志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但在此基础上的研究也许更加绚丽多姿。  

    我们再举一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人的性质定义已经有了共识,即“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个定义将人从动物当中区分出来。但人性即人的性质是人学的核心课题,有极为丰富的内容,比如人性之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不同种族、民族人的区别,不同国家人的区别,不同地域人的区别,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人的区别,不同年龄段人的区别,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的区别(在阶级社会里人的异化和共产主义社会人性的复归)等,绝非把人的性质定义弄清楚就可以的。  

    六是方志个性研究的拓展问题。对方志性质的研究一般是进行方志共性的研究,即对古今一切方志共同属性的研究。而不同个体方志,不同时期的方志,不同类型的方志,不同载体的方志,除有着共同属性之外,还有其个性。对这些个性,也是应该研究的。对共性的研究,可以指导对个性的研究;而对个性的研究,可以深化对共性的研究。特别是新方志,具有了一些新的属性(性质),如科学性,胡乔木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旧的地方志科学性很差,新的地方志要加强科学性。这就是说,科学性是新方志所特有的。新方志还有整体性、学术性,以及电子版、网络版方志收载传递信息的迅捷性等属性(性质),都是需要研究的。正如对科学社会主义研究,还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进行研究一样,前者是社会主义的共性研究,后者则是个性研究。  

    其他如作为内核的方志本质属性的相对稳定与作为外围的方志非本质属性的多变,以及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除了都是“资料性文献”之外,还有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如一个是“著述”,一个是“工具书”)等,也是需要进行研究的。  

    由此看来,方志性质研究的课题还真是不少,研究任务还很重!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