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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含退休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解除劳动关系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新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由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大额补充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7%,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为92%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本人自负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转往区外医院发生的费用本人自付1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可与商业保险合作,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自付部分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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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含退休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解除劳动关系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新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由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大额补充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7%,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为92%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本人自负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转往区外医院发生的费用本人自付1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可与商业保险合作,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自付部分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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