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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108201410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151%人口抽样调查,是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开展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全面了解2010年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2015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加强领导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自治区统计局局长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2015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由协调小组另行下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三、按照《通知》要求,2015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需要,尽快编制经费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108201410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151%人口抽样调查,是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开展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全面了解2010年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2015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加强领导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自治区统计局局长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2015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由协调小组另行下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三、按照《通知》要求,2015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需要,尽快编制经费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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