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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117  20141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巩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尽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保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为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部署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是“宽进严管”的核心与灵魂,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和关键环节,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与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状况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好坏。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解决社会诚信缺失、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对于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公众参与信用评价的基础作用,进而对推进“诚信内蒙古”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扎实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平台,以保护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遵循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则,建设以企业法人数据库为基础,集中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于判断企业信用状况与守法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都可以查询和使用企业信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公示信息、抽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手段来实现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管理。按照《条例》规定,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用与维护,使其形成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为政府各部门开展协同监管、信用约束和管理决策等提供支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适时公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并认真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等项工作。以原始资料为依据,从源头上规范数据,努力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做好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工作,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评价和监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数据和信息依据。

    三、明确职责,构筑共建共享、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格局

    形成信用信息联动机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保、文化、农牧业、水利、林业、审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食药、国税、地税、统计、海关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强化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并将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送至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凡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也应当与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数据自动交换。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业务沟通与协作,尽快实现联动监管,形成综合监管格局,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综合监管职能,使失信和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加强领导,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便捷高效、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大对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充实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人员、资金和技术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构,统筹解决本地区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措施,适时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监管部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责任,特别是信息推送和互联互通职责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117  20141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巩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尽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保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为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部署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是“宽进严管”的核心与灵魂,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和关键环节,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与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状况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好坏。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解决社会诚信缺失、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对于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公众参与信用评价的基础作用,进而对推进“诚信内蒙古”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扎实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平台,以保护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遵循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则,建设以企业法人数据库为基础,集中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于判断企业信用状况与守法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都可以查询和使用企业信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公示信息、抽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手段来实现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管理。按照《条例》规定,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用与维护,使其形成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为政府各部门开展协同监管、信用约束和管理决策等提供支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适时公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并认真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等项工作。以原始资料为依据,从源头上规范数据,努力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做好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工作,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评价和监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数据和信息依据。

    三、明确职责,构筑共建共享、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格局

    形成信用信息联动机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保、文化、农牧业、水利、林业、审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食药、国税、地税、统计、海关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强化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并将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送至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凡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也应当与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数据自动交换。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业务沟通与协作,尽快实现联动监管,形成综合监管格局,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综合监管职能,使失信和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加强领导,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便捷高效、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大对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充实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人员、资金和技术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构,统筹解决本地区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措施,适时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监管部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责任,特别是信息推送和互联互通职责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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