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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创新我区社会治理方式问题研究》之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党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改革发展的路径更加清晰。自治区也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全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如何准确把握党中央对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紧紧结合自治区近年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设初步形成,已经成为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总体上看我区社会组织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从规模上看,社会组织数量增速较快,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3年底,经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共10976家,每万人有4.4家,高于每万人有3.2家的全国平均数。特别是近几年我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数量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益显现。但是,我区社会组织总量与其他西部省市区相比(如表1),排名比较靠后,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低于宁夏(7.6)、陕西(5.9)、甘肃(5.6)。

    2013年西部省市自治区社会组织数量情况

    1

     

    (二)从分类上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但内部结构还需要不断优化。我区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6883个,占62.7%,民办非企业单位3998,36.4%,基金会95个,占0.86%,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其主要特点,一是社会团体类所占比重较大,而且这类社会组织多以官办背景为主。以自治区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为例,有官方背景占到三分之二以上。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比较活跃。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民办社会组织发展较好,以兴安盟、阿拉善为例,教育类民办社会组织分别占非企业类民办组织总数的50%以上和80%以上。三是公益类、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发展比较滞后。全区公益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募捐资金能力有限,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呼伦贝尔、乌兰察布、兴安盟等地区还没有公益类、慈善类的社会组织。

    (三)从区域分布来看,各盟市都在强化社会组织发展,但区域间不平衡。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环境。其中,人口数量是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因素。比如,赤峰、通辽、呼和浩特等人口较多地区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全区社会组织总数的近50%。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因素。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为例,经济实力较强的鄂尔多斯为6.5家、呼市为4.7家、乌海为4.6家,而经济实力相对弱一些的盟市,每万人不到2家。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从表3可以看出,社会组织数量与人口数量、GDP总量并不是完全的正相关关系,这其中就有制度环境所起的作用。对区内外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研究分析发现,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比较好、转变职能和改革创新力度比较大的地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也相对较好,作用发挥也比较突出。

    (四)从社会组织人员情况看,人才队伍逐步发展壮大,但专业服务管理人才比较缺乏。截至2013年,我区社会组织共有工作人员62 408人(兼职29 922人,专职32 486人),登记备案的志愿者人数也逐年增加。但是,与发达省区相比、与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职责相比,我区社会组织工作队伍数量少、专职人员少、志愿者少、专业人才少。以呼和浩特为例,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员754人中,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的人员仅55人,只占总数的0.7%

    二、我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一)政社不分问题突出。一是官办社会组织数量较多。以自治区本级登记社会组织为例,约62%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行政色彩浓厚,“搭车收费”现象突出。二是党政干部兼职过多过滥。从自治区本级情况看,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厅级以上干部352人,有的领导干部兼任多个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社会组织的第三方性质体现不充分。三是社会组织资金来源和决策管理等仍过多的依靠政府部门。自主发展、独立筹资能力弱。仅2012年自治区本级就有126个社会组织得到政府资助,资助金额达1.45亿元。同时,在职能发挥和管理运行等方面,也都过多依赖于政府支撑,与社会需求有一定差距。

    (二)培育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对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在税收、资金、办公场地等方面的扶持,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等项目的支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社会组织处于无办公住所、无活动资金、无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无”状态。二是扶持培育方式单一。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不够,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分类扶持的机制,公益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较慢。三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由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不高,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评定和薪酬管理等相关体制机制尚未建立,使得多数社会组织队伍不稳定,活力不足,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制度不完善。不少社会组织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没有规章制度。有些社会组织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但仍然有章不循,制度建设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不讨论本组织事务,组织机构形同虚设。二是部分社会组织不能严格按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过多关注于收取会费、开展庆典、研讨、评比等活动,造成活动过多过滥,影响自身形象。三是社会组织生存能力不足。从近几年情况看,能够服务社会,并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不到50%

    三、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工作重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以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点要在如何做好“分手”、“放手”、“接受”三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政府要善于“分手”,通过推进政社分开,逐步建立平等协作的新型政社关系。推进政社分开,重点是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在组织结构上的分离、协作上的分工,推进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组织治理层面的改革,分类分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改变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一是推进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从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规范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实现社会组织自主自律健康发展。二是继续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将“领导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中兼任领导职务”作为社会组织每年年检、评估重要内容,形成长效机制。三是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及时跟进国家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实现真正脱钩的改革试点方案,借鉴全国行业协会、商会100个脱钩试点单位经验,结合我区实际,选择一定比例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为脱钩试点单位,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我区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市场化、自治化发展步伐,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如期完成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目标。

    (二)政府要勇于“放手”,加大职能转型力度,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是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首先要放弃“大包大揽”的行政管理方式。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通过政府委托、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做到能转尽转,逐步形成和建立社会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的格局。其次,要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重点要继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落实好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两个《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质认定工作,适时编制转移事项目录、购买服务目录以及有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目录,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其三,通过试点摸索经验。2014年自治区已经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几个盟市开展试点,自治区民政部门,以民政业务为重点,在行业内开展了试点,应在总结这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经验做法基础上,推动面上整体推进。

    (三)加大培育和管理力度,为社会组织“接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让社会组织敢于“接手”、能够“接手”,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要在扶持和管理两个方面都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推进建立社会组织改革支撑体系,特别是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和人才两大瓶颈问题。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培育孵化等手段为社会组织输血造血,重点对公益类、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进行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加大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打造一支全面过硬的人才队伍。二是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园、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逐级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或服务中心,提升社会组织孵化、培训、项目承接和服务社区的能力,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机构向旗县延伸。开展全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以及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利用自治区社会组织门户网站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加快建立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逐步联通盟市、旗县网络系统,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管、资源共享。三是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打破社会组织生成发展的“瓶颈”。建立“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负责”相结合的混合制登记管理体制,继续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对成立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全面推广备案管理制度,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备案管理。四是引入竞争机制。继续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完善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换届审计、法人离任审计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借鉴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区的经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布,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课题主持:雷继鹏        

    课题成员:郭立民        

    韩福荣(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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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创新我区社会治理方式问题研究》之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党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改革发展的路径更加清晰。自治区也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全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如何准确把握党中央对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紧紧结合自治区近年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设初步形成,已经成为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总体上看我区社会组织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从规模上看,社会组织数量增速较快,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3年底,经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共10976家,每万人有4.4家,高于每万人有3.2家的全国平均数。特别是近几年我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数量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益显现。但是,我区社会组织总量与其他西部省市区相比(如表1),排名比较靠后,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低于宁夏(7.6)、陕西(5.9)、甘肃(5.6)。

    2013年西部省市自治区社会组织数量情况

    1

     

    (二)从分类上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但内部结构还需要不断优化。我区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6883个,占62.7%,民办非企业单位3998,36.4%,基金会95个,占0.86%,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其主要特点,一是社会团体类所占比重较大,而且这类社会组织多以官办背景为主。以自治区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为例,有官方背景占到三分之二以上。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比较活跃。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民办社会组织发展较好,以兴安盟、阿拉善为例,教育类民办社会组织分别占非企业类民办组织总数的50%以上和80%以上。三是公益类、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发展比较滞后。全区公益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募捐资金能力有限,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呼伦贝尔、乌兰察布、兴安盟等地区还没有公益类、慈善类的社会组织。

    (三)从区域分布来看,各盟市都在强化社会组织发展,但区域间不平衡。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环境。其中,人口数量是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因素。比如,赤峰、通辽、呼和浩特等人口较多地区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全区社会组织总数的近50%。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因素。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为例,经济实力较强的鄂尔多斯为6.5家、呼市为4.7家、乌海为4.6家,而经济实力相对弱一些的盟市,每万人不到2家。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从表3可以看出,社会组织数量与人口数量、GDP总量并不是完全的正相关关系,这其中就有制度环境所起的作用。对区内外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研究分析发现,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比较好、转变职能和改革创新力度比较大的地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也相对较好,作用发挥也比较突出。

    (四)从社会组织人员情况看,人才队伍逐步发展壮大,但专业服务管理人才比较缺乏。截至2013年,我区社会组织共有工作人员62 408人(兼职29 922人,专职32 486人),登记备案的志愿者人数也逐年增加。但是,与发达省区相比、与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职责相比,我区社会组织工作队伍数量少、专职人员少、志愿者少、专业人才少。以呼和浩特为例,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员754人中,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的人员仅55人,只占总数的0.7%

    二、我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一)政社不分问题突出。一是官办社会组织数量较多。以自治区本级登记社会组织为例,约62%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行政色彩浓厚,“搭车收费”现象突出。二是党政干部兼职过多过滥。从自治区本级情况看,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厅级以上干部352人,有的领导干部兼任多个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社会组织的第三方性质体现不充分。三是社会组织资金来源和决策管理等仍过多的依靠政府部门。自主发展、独立筹资能力弱。仅2012年自治区本级就有126个社会组织得到政府资助,资助金额达1.45亿元。同时,在职能发挥和管理运行等方面,也都过多依赖于政府支撑,与社会需求有一定差距。

    (二)培育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对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在税收、资金、办公场地等方面的扶持,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等项目的支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社会组织处于无办公住所、无活动资金、无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无”状态。二是扶持培育方式单一。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不够,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分类扶持的机制,公益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较慢。三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由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不高,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评定和薪酬管理等相关体制机制尚未建立,使得多数社会组织队伍不稳定,活力不足,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制度不完善。不少社会组织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没有规章制度。有些社会组织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但仍然有章不循,制度建设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不讨论本组织事务,组织机构形同虚设。二是部分社会组织不能严格按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过多关注于收取会费、开展庆典、研讨、评比等活动,造成活动过多过滥,影响自身形象。三是社会组织生存能力不足。从近几年情况看,能够服务社会,并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不到50%

    三、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工作重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以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点要在如何做好“分手”、“放手”、“接受”三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政府要善于“分手”,通过推进政社分开,逐步建立平等协作的新型政社关系。推进政社分开,重点是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在组织结构上的分离、协作上的分工,推进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组织治理层面的改革,分类分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改变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一是推进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从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规范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实现社会组织自主自律健康发展。二是继续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将“领导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中兼任领导职务”作为社会组织每年年检、评估重要内容,形成长效机制。三是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及时跟进国家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实现真正脱钩的改革试点方案,借鉴全国行业协会、商会100个脱钩试点单位经验,结合我区实际,选择一定比例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为脱钩试点单位,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我区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市场化、自治化发展步伐,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如期完成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目标。

    (二)政府要勇于“放手”,加大职能转型力度,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是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首先要放弃“大包大揽”的行政管理方式。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通过政府委托、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做到能转尽转,逐步形成和建立社会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的格局。其次,要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重点要继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落实好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两个《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质认定工作,适时编制转移事项目录、购买服务目录以及有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目录,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其三,通过试点摸索经验。2014年自治区已经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几个盟市开展试点,自治区民政部门,以民政业务为重点,在行业内开展了试点,应在总结这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经验做法基础上,推动面上整体推进。

    (三)加大培育和管理力度,为社会组织“接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让社会组织敢于“接手”、能够“接手”,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要在扶持和管理两个方面都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推进建立社会组织改革支撑体系,特别是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和人才两大瓶颈问题。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培育孵化等手段为社会组织输血造血,重点对公益类、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进行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加大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打造一支全面过硬的人才队伍。二是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园、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逐级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或服务中心,提升社会组织孵化、培训、项目承接和服务社区的能力,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机构向旗县延伸。开展全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以及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利用自治区社会组织门户网站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加快建立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逐步联通盟市、旗县网络系统,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管、资源共享。三是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打破社会组织生成发展的“瓶颈”。建立“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负责”相结合的混合制登记管理体制,继续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对成立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全面推广备案管理制度,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备案管理。四是引入竞争机制。继续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完善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换届审计、法人离任审计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借鉴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区的经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布,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课题主持:雷继鹏        

    课题成员:郭立民        

    韩福荣(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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