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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13〕272号2013年12月12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重大举措,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检验各级人民政府执政能力的一把标尺。按照《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安排部署,为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污染预防工作

    (一)全面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建设,供热企业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加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做好环保设施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燃煤电厂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控制劣质煤使用,特别是在冬季要全部使用优质煤炭,并提前做好优质煤炭储备。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控制有烟煤、劣质煤进城;推进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劣质燃煤治理,提高优质煤炭使用比例。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供热,提高集中供热面积;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现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促进用户行为节能,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加快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积极推进“煤改气”、“热源、热泵、太阳能多种采暖形式”,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三)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认真做好城市周边矿区、施工场地、煤堆、渣堆等各类堆场和运渣车辆的扬尘防治,通过围挡、封闭、遮盖等防护措施,减少扬尘产生。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加大清扫频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定期清洗运煤、运渣车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四)积极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加快淘汰黄标车等老旧车辆,增加新能源车比例;大力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交分担率,延长公交车运营时间;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五)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环境监察和监测频次,确保大气治理设施达标运行。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积极推进联防联控,创新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有效整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治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和关停。在冬季采暖期,不定期加强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加大电厂和供热企业煤质检测频次,严禁使用高硫煤。

    三、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快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合作,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二)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抓紧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预警等级,以及各等级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尽快编制污染源清单,准确掌握本地区污染源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为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应急预案要做到监测预警有会商,污染控制有清单,响应措施有论证,组织协调有指挥,措施落实有方案。应急措施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确定实施步骤、程序和方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名单等具体工作措施。

    (三)完善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当区域启动Ⅲ级及以上预警时,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等级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煤炭消费控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确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对行政区域内企业采取强制性限产、限排等措施;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和路段实施机动车限行,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用30%的公务车,延长公交车辆运营时间;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土方作业,减少扬尘污染;环卫部门要加强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频次,延长作业时间;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气象干预措施落实工作;教育部门要停止中小学生课间操和体育课户外活动;卫生部门要提出合理健康的防护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组织环保、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对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等情况,日常防控措施、预警发布、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深入分析近年来大气污染气象数据、空气质量数据,以及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段、频率、持续时间,科学制定工业减排、燃煤减排、机动车减排等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对城区燃煤锅炉进行更新改造后符合节能标准的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对采暖期内燃煤电厂和供热企业使用高热值、低硫低灰优质煤的差价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努力减少生活供暖用煤带来的污染。

    (三)严格目标考核。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作为考核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从2014年起,每年初自治区将对各盟市上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排污企业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全程介入;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并备案,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和采取响应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行问责。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企业法人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13〕272号2013年12月12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重大举措,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检验各级人民政府执政能力的一把标尺。按照《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安排部署,为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污染预防工作

    (一)全面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建设,供热企业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加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做好环保设施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燃煤电厂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控制劣质煤使用,特别是在冬季要全部使用优质煤炭,并提前做好优质煤炭储备。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控制有烟煤、劣质煤进城;推进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劣质燃煤治理,提高优质煤炭使用比例。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供热,提高集中供热面积;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现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促进用户行为节能,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加快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积极推进“煤改气”、“热源、热泵、太阳能多种采暖形式”,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三)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认真做好城市周边矿区、施工场地、煤堆、渣堆等各类堆场和运渣车辆的扬尘防治,通过围挡、封闭、遮盖等防护措施,减少扬尘产生。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加大清扫频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定期清洗运煤、运渣车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四)积极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加快淘汰黄标车等老旧车辆,增加新能源车比例;大力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交分担率,延长公交车运营时间;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五)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环境监察和监测频次,确保大气治理设施达标运行。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积极推进联防联控,创新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有效整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治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和关停。在冬季采暖期,不定期加强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加大电厂和供热企业煤质检测频次,严禁使用高硫煤。

    三、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快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合作,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二)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抓紧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预警等级,以及各等级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尽快编制污染源清单,准确掌握本地区污染源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为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应急预案要做到监测预警有会商,污染控制有清单,响应措施有论证,组织协调有指挥,措施落实有方案。应急措施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确定实施步骤、程序和方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名单等具体工作措施。

    (三)完善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当区域启动Ⅲ级及以上预警时,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等级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煤炭消费控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确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对行政区域内企业采取强制性限产、限排等措施;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和路段实施机动车限行,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用30%的公务车,延长公交车辆运营时间;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土方作业,减少扬尘污染;环卫部门要加强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频次,延长作业时间;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气象干预措施落实工作;教育部门要停止中小学生课间操和体育课户外活动;卫生部门要提出合理健康的防护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组织环保、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对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等情况,日常防控措施、预警发布、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深入分析近年来大气污染气象数据、空气质量数据,以及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段、频率、持续时间,科学制定工业减排、燃煤减排、机动车减排等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对城区燃煤锅炉进行更新改造后符合节能标准的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对采暖期内燃煤电厂和供热企业使用高热值、低硫低灰优质煤的差价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努力减少生活供暖用煤带来的污染。

    (三)严格目标考核。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作为考核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从2014年起,每年初自治区将对各盟市上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排污企业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全程介入;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并备案,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和采取响应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行问责。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企业法人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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