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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领导名录】

        行  长:张功平

        副行长:张爱兰(女)

                杜金富

                赵志华

    【概况】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将东蒙银行改组为内蒙古银行,行长由内蒙古财经部副部长胡子寿兼任。1948年6月,又将内蒙古银行改组为内蒙古人民银行。由于解放战争正在进行,全国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成立,当时的内蒙古人民银行仍为地方性的金融机构。1949年9月,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和平解放,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绥远省份行,接收原绥远省银行。1951年3月,内蒙古人民银行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其各级组织机构成为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1954年3月,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绥远省份行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吴广荣任分行行长。1955年6月,根据党中央指示,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由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农牧金融处改组成立。195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撤销,与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合并。1968年,内蒙古分形成立“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分行对外行文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的印章办理。197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分行进行军管。1971年,银行、财政合并,银行人员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生建部发薪。1972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财政、银行机构分设,1979年,根据国务院(79)56号文《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设。同年,遵照总行(79)银保字第16号文《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精神,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后,1979年12月,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从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设出来,1980年1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外汇外贸信贷专业银行,仍属自治区人民银行领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总行领导,内部为自治区人民银行处级单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标志着党中央银行体制得以确立。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党中央银行专门行使国家金融管理职能。1984年11月,中国银行总行和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由处级建制升格为准厅级的经济实体,1987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由准厅级升格为正厅级机构。1984年12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两行机构分设,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形成立。自此,人民银形成为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履行党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监管辖区内的金融业务活动,负责党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机关设职能处室19个,另设6个直属单位,1个附属单位,下属2个单位。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12个盟市设有二级分行,在2个计划单列市设有计划单列支行,在旗县(市)设有99个支行。

        1997年,全区金融系统职工7 277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158名,具有中级职称人员2162名;有博士1人,硕士8人,本科学历673人,专科学历1 928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占职工总数的21%。

    【业务管理】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总行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信贷资金运行  1997年,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继续贯彻“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不断探索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基本实现本地区的金融调控和发展目标。至1997年底,全区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45.53亿元,比上年增加141.76亿元,增长20.14%,同比多增15.2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 172.17亿元,比上年增加169.19亿元,增长16.8%,同比多增3 700万元;国外银行外汇存款余额1.41亿美元,比年初增加523万美元;货币净投放150.21亿元,比上年多投放24.34亿元。

    增强筹融资能力 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1997年全区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城乡信用社,不断加大存款工作力度,克服各种不利因素,使存款稳步上升。1991年底,全区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605亿元,比年初增加99.6亿元;企业存款年中虽有波动,但年末明显回升,全年新增34.18亿元;财政性存款新增6.3亿元。各项存款的增加,为经济发展提供较为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

    贷款增长适度 投向更趋合理  信贷结构的有效调整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全年新增贷款169.2亿元,加上核销呆坏账、总行直贷等因素,全年实际增加贷款197.5亿元,同比多增28.7亿元,增长幅度为20.3%,与经济发展的增长基本适应。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及信贷原则,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信贷资金的运行从投向上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贷资金重点向农牧业产业化倾斜。1997年,有关银行共发放农牧业生产和农牧业产业化贷款24亿元,约占新增贷款的22.40%,巩固农牧业的基础地位,支持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农业发展银行新增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5.6亿元,保证农畜产品的收购。3.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集中资金向市场需求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科技含量多、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产品倾斜。其中通过主办银行制度的推行,共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增加贷款30.95亿元。4.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全区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贷款新增2.19亿元,比上年增长42.4%。5.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全年新增中长期贷款69.4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41.8亿元,比上年多增4.7亿元。

    信贷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1997年末,工、农、中、建、交5家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为109.21%,比上年下降8.3%,城乡信用社存贷款比例分别为58.48%和63.5%,超负荷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有所改善。

    【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在自治区人民银行的领导协调下,以规范信用社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在顺利完成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直接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制定《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实施意见》以及配套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设置规范实施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民主选举办法》,标志着新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推进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和有关金融机构的改制工作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已分别通过人民银行总行验收,待总行批准后挂牌营业。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和包头信托公司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的改革工作符合总行要求,已按总行批复进行运作。

    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  各国有商业银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有计划地对一部分效益不佳、负担过重的基层营业网点进行撤并,积极探索商业化经营的新路子。

    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进服务的十项措施实施主办银行制度    明确主办银行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

    参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  依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人民银行根据资产保全的要求,提出《我区金融部门支持企业转制和保全金融资产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

    运用现代化手段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在电子联网全面到县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成果,完善通信网络,并重点开发呼和浩特市、东胜市两地的同城票据实时清算系统,为向现代化支付系统过渡奠定基础。各国有商业银行年内全部实现系统内电子汇划清算系统的入网通汇以及储蓄存款和信用卡业务的通存通兑。

    【金融宏观调控】

       加强对基础货币的管理  1.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保证再贴现业务健康发展。1997年,各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贴现41.55亿元,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32.76亿元,有效地支持自治区“五行业”、“四品种”和畜产品收购资金的急需以及农畜产品的收购、调销工作;同时对于缓减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拖欠,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起到重要作用。2.强化短期贷款管理,优化短期贷款资金投向。1997年底,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短期贷款余额5.93亿元,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临时性和因季节性原因出现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从而有力地支持春耕生产、旺季农产品收购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对资金的需求。3.完成专项贷款划转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

    强化利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利率政策,加强对利率政策的宣传和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新调整的利率,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2.开展企业利息负担状况的调查,基本摸清全区企业的利息负担情况。

    加强和完善现金管理  坚持按季对辖区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专项检查和现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普查。建立货币流通重点联系行制度,按旬向总行报告现金投放、回笼情况。

    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充分挖掘城乡储蓄潜力,有效促进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增加,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基本保证自治区农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发展及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企业的资金需求。

    【金融监管】

    规范金融机构行政管理  1.严格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管理。人民银行制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申报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机构升格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升格,做到年度有计划,申报有指标,批准按权限,审批按程序。2.对全区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国际业务部、储蓄联办、代办所进行清理整顿。3.严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关。4.注重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1.1997年,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网点的资本充足性、经营管理效益性、审慎性、信贷资产质量等8个方面进行检查,并在年检基础上进行年检档案登记。2.对保险机构进行年检,在全区组织对保险市场的清理整顿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3.开展对全区基金会的调查、清理工作,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管理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监管,同时完成对典当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健全风险监管机制  1.严格执行风险报告制度和重大风险快速报告制度。2.组织开展全区金融业潜在风险的调查清理工作。3.建立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风险通报制度。4.加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监管。

    开展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执法监察  自治区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深入开展对各级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情况的执法监察,维护金融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风险的化解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落实外汇监管制度和规定  1.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和《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申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2.结合辖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制定实施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3.严肃打击骗购外汇行为。4.按季进行国际收支情况检查。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经营性金融机构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有效手段。年内稽核的重点是抓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和防范,在监管方式上以非现场稽核为主,实行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

    强化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  为保证非现场稽核顺利开展,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非现场稽核资料的报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全区推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非现场监督系统,增加监控频率,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并先后制定一系列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强化金融监管提供保障。

    开展稽核监督工作  1997年,人民银行系统共完成总行安排的稽核项目10项,自治区分行安排的稽核项目9项,辖区分支行自选项目30余项。对358个旗县级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对395个旗县级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稽核,稽核覆盖面达29%,共查出违规金额40.3亿元,对严重违规机构处以罚款255万元,追回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9亿元,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结算管理】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在继续认真贯彻结算纪律“三不准”和“十不能”的基础上,加大结算检查力度,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限,定期对辖区内各级金融机构执行结算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结算纪律检查档案。1997年,共组织结算纪律检查2 386行次,检查发现各类违反规定问题8 095笔(户),累计金额6.12亿元,分别同比减少62%和38.25%,处罚金额73.4万元,同比减少48.74%,堵塞漏洞,严肃结算纪律。

    【金融市场】  1997年,在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下,努力扩大短期资金融通规格,为自治区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内蒙古融资中心及所属办事处全年累计融资达143亿元,比上年增加54亿元,增长60.67%。批准和组织发行地方企业债券3.09亿元,短期融资券1.3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2.29亿元和2 700万元。同时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自治区企业融资、居民投资创造条件。

    (盛  晔  常学林  边俊利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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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领导名录】

        行  长:张功平

        副行长:张爱兰(女)

                杜金富

                赵志华

    【概况】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将东蒙银行改组为内蒙古银行,行长由内蒙古财经部副部长胡子寿兼任。1948年6月,又将内蒙古银行改组为内蒙古人民银行。由于解放战争正在进行,全国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成立,当时的内蒙古人民银行仍为地方性的金融机构。1949年9月,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和平解放,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绥远省份行,接收原绥远省银行。1951年3月,内蒙古人民银行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其各级组织机构成为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1954年3月,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绥远省份行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吴广荣任分行行长。1955年6月,根据党中央指示,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由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农牧金融处改组成立。195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撤销,与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合并。1968年,内蒙古分形成立“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分行对外行文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的印章办理。197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分行进行军管。1971年,银行、财政合并,银行人员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生建部发薪。1972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财政、银行机构分设,1979年,根据国务院(79)56号文《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设。同年,遵照总行(79)银保字第16号文《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精神,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后,1979年12月,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从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设出来,1980年1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外汇外贸信贷专业银行,仍属自治区人民银行领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总行领导,内部为自治区人民银行处级单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标志着党中央银行体制得以确立。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党中央银行专门行使国家金融管理职能。1984年11月,中国银行总行和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由处级建制升格为准厅级的经济实体,1987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由准厅级升格为正厅级机构。1984年12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两行机构分设,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形成立。自此,人民银形成为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履行党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监管辖区内的金融业务活动,负责党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机关设职能处室19个,另设6个直属单位,1个附属单位,下属2个单位。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12个盟市设有二级分行,在2个计划单列市设有计划单列支行,在旗县(市)设有99个支行。

        1997年,全区金融系统职工7 277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158名,具有中级职称人员2162名;有博士1人,硕士8人,本科学历673人,专科学历1 928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占职工总数的21%。

    【业务管理】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总行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信贷资金运行  1997年,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继续贯彻“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不断探索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基本实现本地区的金融调控和发展目标。至1997年底,全区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45.53亿元,比上年增加141.76亿元,增长20.14%,同比多增15.2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 172.17亿元,比上年增加169.19亿元,增长16.8%,同比多增3 700万元;国外银行外汇存款余额1.41亿美元,比年初增加523万美元;货币净投放150.21亿元,比上年多投放24.34亿元。

    增强筹融资能力 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1997年全区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城乡信用社,不断加大存款工作力度,克服各种不利因素,使存款稳步上升。1991年底,全区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605亿元,比年初增加99.6亿元;企业存款年中虽有波动,但年末明显回升,全年新增34.18亿元;财政性存款新增6.3亿元。各项存款的增加,为经济发展提供较为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

    贷款增长适度 投向更趋合理  信贷结构的有效调整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全年新增贷款169.2亿元,加上核销呆坏账、总行直贷等因素,全年实际增加贷款197.5亿元,同比多增28.7亿元,增长幅度为20.3%,与经济发展的增长基本适应。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及信贷原则,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信贷资金的运行从投向上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贷资金重点向农牧业产业化倾斜。1997年,有关银行共发放农牧业生产和农牧业产业化贷款24亿元,约占新增贷款的22.40%,巩固农牧业的基础地位,支持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农业发展银行新增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5.6亿元,保证农畜产品的收购。3.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集中资金向市场需求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科技含量多、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产品倾斜。其中通过主办银行制度的推行,共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增加贷款30.95亿元。4.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全区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贷款新增2.19亿元,比上年增长42.4%。5.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全年新增中长期贷款69.4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41.8亿元,比上年多增4.7亿元。

    信贷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1997年末,工、农、中、建、交5家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为109.21%,比上年下降8.3%,城乡信用社存贷款比例分别为58.48%和63.5%,超负荷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有所改善。

    【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在自治区人民银行的领导协调下,以规范信用社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在顺利完成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直接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制定《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实施意见》以及配套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设置规范实施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民主选举办法》,标志着新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推进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和有关金融机构的改制工作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已分别通过人民银行总行验收,待总行批准后挂牌营业。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和包头信托公司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的改革工作符合总行要求,已按总行批复进行运作。

    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  各国有商业银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有计划地对一部分效益不佳、负担过重的基层营业网点进行撤并,积极探索商业化经营的新路子。

    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进服务的十项措施实施主办银行制度    明确主办银行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

    参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  依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人民银行根据资产保全的要求,提出《我区金融部门支持企业转制和保全金融资产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

    运用现代化手段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在电子联网全面到县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成果,完善通信网络,并重点开发呼和浩特市、东胜市两地的同城票据实时清算系统,为向现代化支付系统过渡奠定基础。各国有商业银行年内全部实现系统内电子汇划清算系统的入网通汇以及储蓄存款和信用卡业务的通存通兑。

    【金融宏观调控】

       加强对基础货币的管理  1.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保证再贴现业务健康发展。1997年,各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贴现41.55亿元,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32.76亿元,有效地支持自治区“五行业”、“四品种”和畜产品收购资金的急需以及农畜产品的收购、调销工作;同时对于缓减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拖欠,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起到重要作用。2.强化短期贷款管理,优化短期贷款资金投向。1997年底,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短期贷款余额5.93亿元,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临时性和因季节性原因出现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从而有力地支持春耕生产、旺季农产品收购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对资金的需求。3.完成专项贷款划转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

    强化利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利率政策,加强对利率政策的宣传和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新调整的利率,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2.开展企业利息负担状况的调查,基本摸清全区企业的利息负担情况。

    加强和完善现金管理  坚持按季对辖区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专项检查和现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普查。建立货币流通重点联系行制度,按旬向总行报告现金投放、回笼情况。

    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充分挖掘城乡储蓄潜力,有效促进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增加,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基本保证自治区农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发展及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企业的资金需求。

    【金融监管】

    规范金融机构行政管理  1.严格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管理。人民银行制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申报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机构升格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升格,做到年度有计划,申报有指标,批准按权限,审批按程序。2.对全区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国际业务部、储蓄联办、代办所进行清理整顿。3.严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关。4.注重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1.1997年,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网点的资本充足性、经营管理效益性、审慎性、信贷资产质量等8个方面进行检查,并在年检基础上进行年检档案登记。2.对保险机构进行年检,在全区组织对保险市场的清理整顿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3.开展对全区基金会的调查、清理工作,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管理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监管,同时完成对典当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健全风险监管机制  1.严格执行风险报告制度和重大风险快速报告制度。2.组织开展全区金融业潜在风险的调查清理工作。3.建立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风险通报制度。4.加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监管。

    开展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执法监察  自治区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深入开展对各级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情况的执法监察,维护金融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风险的化解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落实外汇监管制度和规定  1.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和《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申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2.结合辖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制定实施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3.严肃打击骗购外汇行为。4.按季进行国际收支情况检查。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经营性金融机构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有效手段。年内稽核的重点是抓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和防范,在监管方式上以非现场稽核为主,实行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

    强化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  为保证非现场稽核顺利开展,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非现场稽核资料的报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全区推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非现场监督系统,增加监控频率,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并先后制定一系列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强化金融监管提供保障。

    开展稽核监督工作  1997年,人民银行系统共完成总行安排的稽核项目10项,自治区分行安排的稽核项目9项,辖区分支行自选项目30余项。对358个旗县级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对395个旗县级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稽核,稽核覆盖面达29%,共查出违规金额40.3亿元,对严重违规机构处以罚款255万元,追回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9亿元,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结算管理】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在继续认真贯彻结算纪律“三不准”和“十不能”的基础上,加大结算检查力度,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限,定期对辖区内各级金融机构执行结算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结算纪律检查档案。1997年,共组织结算纪律检查2 386行次,检查发现各类违反规定问题8 095笔(户),累计金额6.12亿元,分别同比减少62%和38.25%,处罚金额73.4万元,同比减少48.74%,堵塞漏洞,严肃结算纪律。

    【金融市场】  1997年,在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下,努力扩大短期资金融通规格,为自治区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内蒙古融资中心及所属办事处全年累计融资达143亿元,比上年增加54亿元,增长60.67%。批准和组织发行地方企业债券3.09亿元,短期融资券1.3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2.29亿元和2 700万元。同时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自治区企业融资、居民投资创造条件。

    (盛  晔  常学林  边俊利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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