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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审判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名录】
        院    长:巴士杰(蒙古族)
        副 院 长:郝耀忠
                 高原(蒙古族)
                 杨怀武
                 许振祥
        纪检组长:王建国

    【概况】 1947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政府颁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其中规定“自治政府设置最高法院分院,以下各级法院依法律审判民、刑案件,但条例另定之”。因当时正处于解放战争中,绝大多数人民法院未能建立,仅在老解放区少数旗县设立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政府机构中有的设立司法科代行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各级人民政府通则》的规定,自治区从上至下逐步建立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1949年6月13日,华北行政区人民政府命令将绥蒙区改称为绥远省,随之绥远省人民法院在绥东解放区丰镇县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任命陈质文为省法院副院长。1949年12月,省人民法院进驻归绥市,与1949年“九·一九”起义后的原国民党绥远省高等法院合并。1950年3月,在乌兰浩特市筹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由姬德荣临时负责院务工作,设办公室和审判庭。随后自治区人民法院分院和旗县(市)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同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法院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迁驻张家口市。1951年6月12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赵诚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审判庭、司法行政处。全区有人民法院38个,其中旗县人民法院29个、市法院3个、盟 法院5个、自治区法院1个。1950年12月9日,党中央人民政府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任命阮慕韩为绥远省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内设机构为审判委员会、行政处、监狱。全省有人民法院40个,其中旗县市(镇)法院35个、盟法院2个、地方分院2个、省法院1个。1954年6月19日,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后,绥远省人民法院并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赵诚为院长。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司法行政处、人民接待室、第一审判庭、第二审判庭、 第三审判庭。自治区所辖各级人民法院增至86个。1954年9月,自治区人民法院改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盟市、专署行政区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5月18日,自治区司法厅设立,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司法厅。1958年3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司法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一处、二处。1959年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司法厅,其司法干部管理、培训、司法宣传、调解委员会指导、律师、公证管理等业务均由人民法院承担。为此,高级人民法院把原一处、二处合并为司法行政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已基本瘫痪,审判工作也基本停顿。1967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人民法院成为各地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审理组”或“审判组”,原来的组织不复存在。从此,公安机关军管会行使国家的审判权。1972年10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原有机构。全区 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拓宽审判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大量增编,至1981年,全区法院系统总人数达3 867人,比法院恢复时增加两倍多。1979年7月后,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调查研究室,恢复法医室。1981年4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科)和政治处(科)。1983年8月,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干部学校,设有大专班、中专班和短期轮训班。1985年7月,成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内蒙古分校,中级人民法院设分部,基层人民法院设教学班。1987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宁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87年10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同年12月1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原信访处(科)撤销。1989年5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纪检组)。1991年7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负责本院案件或委托案件的执行。1992年3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政治部,原人事处随之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设政治处,基层人民法院设政工科。1994年9月,自治区法官协会成立。1995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区13个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依法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审理不服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1995年12月,自治区首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在全区12个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考区开考,全区837名在职法院干警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1997年,根据自治区党委批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实施机构改革,重组内设机构,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司法行政处、法医技术室。组建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机关事务管理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司法鉴定技术处、法警总队及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宣教处、老干部处)。保留原有机构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共20个内设机构,其中知识产权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挂靠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直属单位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内蒙古分校、内蒙古法院干部学校、内蒙古法官培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机关内设机构中实行干部双向选择聘用上岗的人事制度。同年10月,组织第二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全区法院干警参考人数577人。全区共设有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13个(包括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103个(专门法院2个),派出人民法庭618个。全区共有干警8 768人,其中正副院长413人、正副庭长1 991人、审判员1 613人、助理审判员2 081人、书记员1 205人、法警665人、行政人员465人、其他335人。全区干警中法学硕士12人,本科学历746人,专科学历4 773人,以上共占干警总数64%。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2 835人,占干警总数32%。1997年共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31 396件。

    【刑事审判】
        严打斗争 1997年,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7 741件,比上年下降31%,结7 612件。判决人犯8 53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下同)3 272人,占总人数38.4%。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自治区各级法院继续贯彻“严打”方针,集中开展“严打”统一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勒索、重大盗窃、制贩毒品、涉枪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4 064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2 677人,占总人数65.9%。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下,开展大规模禁毒专项斗争,判处毒品犯罪分子21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82人,占39%。全年共判处各类经济犯罪分子286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48人,占16.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93.18万元。为充分显示“严打”声威,全区法院在集中打击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中,适时召开宣判大会166场(次),宣判案件515件、701人,参加旁听群众71.59万人(次),推动“严打”斗争深入开展。
        “两法”实施 1997年1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继实施,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严格依照新“两法”办案,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有新的提高。 
        综合治理 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讲法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改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众性纠纷。1997年共处理人民群众信访14100件次,接待来访107 279人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在新闻媒体上提供法制宣传稿件161篇,编写宣传材料176篇,集中法制宣讲50场次,提出司法建议69件次;认真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促进罪犯改造。

    【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任务日趋繁重 1997年,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2 013件,审结11 302件,诉讼标的金额43.18亿元,比上年增加13.8亿元,对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案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同纠纷和申请破产案件不断增多。1997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 119件,依法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金融秩序案件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各级法院共审理借款合同、股票、票据、债券纠纷案件3154件。依法制裁故意违约、赖帐不还的违法行为,为银行追回逾期贷款3.14亿元。同时对违法拆借、违规担保和不按规定贷款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加速资金周转,维护金融秩序,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 
        流通领域纠纷案件 1997年,共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 302件,诉讼标的金额达3.62亿元,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农村牧区承包和乡镇企业纠纷案件 1997年,共审结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22件,同时还审结大量涉及乡镇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案件,坚持优先立案,及时审理,严厉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

    【民事审判】 
        民事诉讼逐年上升 1997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9 472件,结案95 750件,分别比1996年上升3.2%和2.6%。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婚姻家庭案件 1997年,共审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43 736件,居民事案件首位,占总数44%。各级法院依法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不尽赡养义务、虐待遗弃老人、妇女等不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债务损害赔偿案件 1997年,共审结债务案件40 074件。鉴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关系发生新变化,各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既反对高利盘剥,又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群众生活和生产。199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0 842件,依法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 1997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7件。各级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正确调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促进劳动市场的形成和企业改革的深入。

    【行政审判】
        1997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78件,审结823件。其中维护行政机关决定的188件,占22.8%;撤销行政决定的189件,占23%;原告撤诉或驳回起诉的299件,占36%;做其它处理147件,占17.9%。审结案件比1996年上升5%。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合法的予以支持。重点抓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加重农民负担案件审理,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生产积极性。各级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决定2 537件。

    【案件执行】
        强制执行 1997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8 777件,已执行30 781件,分别比1996年上升20.7%和19.38%。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制裁。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进一步健全执行机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重点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委托案件执行 1997年,受理委托执行案件130件,各级法院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做好委托案件执行工作。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全国范围跨省、区、市未结委托执行案件集中清理行动中,自治区高级法院及时召开会议,制发《全区人民法院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方案》,全面展开集中清理。共受理跨省、区、市委托案件152件,执结或部分执行65件,建议中止、终结49件,其它38件。

    【法院管理和改革】
        法院干部管理 1997年,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按照协管干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地方协商,配合地方党委对9个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及时制发《关于规范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所报材料的通知》;为做好1998年人民法院换届选举工作,制发《关于做好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做好机构编制,加强对全区法院干警宏观管理;下达“八五”期间党中央给自治区法院增编指标210名,部署法院严格进人纪律;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初任审判人员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高、中级人民法院均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并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初任审判人员的考试工作,使法官管理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文件精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全区中、基层两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本着加强审判、精减行政、便于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进行重新划分,理顺关系,合理确定编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4~16个,基层法院内设机构9~12个。全区大部分法院实施工事制度改革,建立优胜劣汰激励机制。普遍进行“一推双考”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用人机制,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立案审判分开、审判执行分开、审判监管分开等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对严格审判监督管理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发挥良好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为期半年的执法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法院依照《全区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共追究办错案和有执法过错的审判人员465人(次)。
        审判方式改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发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新阶段。刑事审判方式,重点抓好庭审改革,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主持庭审,形成控、辩、审三方职责分明,分工负责的庭审新格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程度。
        机关良好形象工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良好形象工程实施方案。以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为主要内容狠抓队伍作风建设,保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全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把吃请受 礼、办“关系案”、“人情案”作为法院反腐败斗争的重点,狠抓自身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健全廉政制度,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全年共处理各类违纪违法人员6人,其中受刑事处分2人。

    【争先创优活动】 
        评选“三十佳” 为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展示自治区法院和法官良好精神风貌,全面提高法院各项工作,在各级法院开展评选“十佳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法官”、“十佳先进工作者”,在自治区成立50年大庆前夕召开大会表彰。
        巡回演讲团 为进一步宣传典型,学习模范,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氛围,在“三十佳”表彰大会基础上,组织“三十佳”模范事迹报告团,在各级法院巡回演讲。报告团由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 庭、临河市人民法院、东胜市人民法院公园路法庭和“三十佳”5名代表组成,赴12个盟市,历时1个月,行程万里,巡回演讲12场,听取报告的政法干警4 000余人。

    【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建设 为便于群众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3个乡或5万人口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要求,1997年,自治区有89个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618个。年末,已有59.4%的人民法庭达“四有” 或“五有”(有办公室、有审判庭、有办公桌椅、有交通工具、有干警宿舍)标准。
        审判法庭建设 1997年,又有一批法院的审判法庭建成投入使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大、中、小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体现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

    【存在问题】
        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党的十五大之后,法院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更加艰巨的任务,依法治国方略为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而法院队伍现状和司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少数地方的个别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群众反应比较强烈。有的法院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当地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
        “执行难”仍未解决 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干扰严重。“执行难”和“执行乱”仍然困扰执行工作,虽经采取措施认真解决,但收效不够明显。
        办案经费紧缺物资装备落后 1997年,大部分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紧缺,物资装备落后。审判法庭、办公用房不足,交通、通讯和办公设备简陋。此外,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大部分法院物资装备建设起步晚,标准低,现有法 庭、设施已不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制约审判工作发展。

     (于 良  孙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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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名录】
        院    长:巴士杰(蒙古族)
        副 院 长:郝耀忠
                 高原(蒙古族)
                 杨怀武
                 许振祥
        纪检组长:王建国

    【概况】 1947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政府颁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其中规定“自治政府设置最高法院分院,以下各级法院依法律审判民、刑案件,但条例另定之”。因当时正处于解放战争中,绝大多数人民法院未能建立,仅在老解放区少数旗县设立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政府机构中有的设立司法科代行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各级人民政府通则》的规定,自治区从上至下逐步建立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1949年6月13日,华北行政区人民政府命令将绥蒙区改称为绥远省,随之绥远省人民法院在绥东解放区丰镇县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任命陈质文为省法院副院长。1949年12月,省人民法院进驻归绥市,与1949年“九·一九”起义后的原国民党绥远省高等法院合并。1950年3月,在乌兰浩特市筹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由姬德荣临时负责院务工作,设办公室和审判庭。随后自治区人民法院分院和旗县(市)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同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法院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迁驻张家口市。1951年6月12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赵诚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审判庭、司法行政处。全区有人民法院38个,其中旗县人民法院29个、市法院3个、盟 法院5个、自治区法院1个。1950年12月9日,党中央人民政府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任命阮慕韩为绥远省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内设机构为审判委员会、行政处、监狱。全省有人民法院40个,其中旗县市(镇)法院35个、盟法院2个、地方分院2个、省法院1个。1954年6月19日,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后,绥远省人民法院并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赵诚为院长。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司法行政处、人民接待室、第一审判庭、第二审判庭、 第三审判庭。自治区所辖各级人民法院增至86个。1954年9月,自治区人民法院改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盟市、专署行政区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5月18日,自治区司法厅设立,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司法厅。1958年3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司法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一处、二处。1959年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司法厅,其司法干部管理、培训、司法宣传、调解委员会指导、律师、公证管理等业务均由人民法院承担。为此,高级人民法院把原一处、二处合并为司法行政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已基本瘫痪,审判工作也基本停顿。1967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人民法院成为各地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审理组”或“审判组”,原来的组织不复存在。从此,公安机关军管会行使国家的审判权。1972年10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原有机构。全区 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拓宽审判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大量增编,至1981年,全区法院系统总人数达3 867人,比法院恢复时增加两倍多。1979年7月后,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调查研究室,恢复法医室。1981年4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科)和政治处(科)。1983年8月,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干部学校,设有大专班、中专班和短期轮训班。1985年7月,成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内蒙古分校,中级人民法院设分部,基层人民法院设教学班。1987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宁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87年10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同年12月1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原信访处(科)撤销。1989年5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纪检组)。1991年7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负责本院案件或委托案件的执行。1992年3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政治部,原人事处随之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设政治处,基层人民法院设政工科。1994年9月,自治区法官协会成立。1995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区13个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依法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审理不服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1995年12月,自治区首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在全区12个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考区开考,全区837名在职法院干警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1997年,根据自治区党委批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实施机构改革,重组内设机构,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司法行政处、法医技术室。组建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机关事务管理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司法鉴定技术处、法警总队及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宣教处、老干部处)。保留原有机构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共20个内设机构,其中知识产权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挂靠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直属单位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内蒙古分校、内蒙古法院干部学校、内蒙古法官培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机关内设机构中实行干部双向选择聘用上岗的人事制度。同年10月,组织第二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全区法院干警参考人数577人。全区共设有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13个(包括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103个(专门法院2个),派出人民法庭618个。全区共有干警8 768人,其中正副院长413人、正副庭长1 991人、审判员1 613人、助理审判员2 081人、书记员1 205人、法警665人、行政人员465人、其他335人。全区干警中法学硕士12人,本科学历746人,专科学历4 773人,以上共占干警总数64%。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2 835人,占干警总数32%。1997年共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31 396件。

    【刑事审判】
        严打斗争 1997年,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7 741件,比上年下降31%,结7 612件。判决人犯8 53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下同)3 272人,占总人数38.4%。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自治区各级法院继续贯彻“严打”方针,集中开展“严打”统一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勒索、重大盗窃、制贩毒品、涉枪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4 064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2 677人,占总人数65.9%。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下,开展大规模禁毒专项斗争,判处毒品犯罪分子21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82人,占39%。全年共判处各类经济犯罪分子286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48人,占16.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93.18万元。为充分显示“严打”声威,全区法院在集中打击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中,适时召开宣判大会166场(次),宣判案件515件、701人,参加旁听群众71.59万人(次),推动“严打”斗争深入开展。
        “两法”实施 1997年1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继实施,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严格依照新“两法”办案,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有新的提高。 
        综合治理 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讲法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改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众性纠纷。1997年共处理人民群众信访14100件次,接待来访107 279人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在新闻媒体上提供法制宣传稿件161篇,编写宣传材料176篇,集中法制宣讲50场次,提出司法建议69件次;认真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促进罪犯改造。

    【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任务日趋繁重 1997年,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2 013件,审结11 302件,诉讼标的金额43.18亿元,比上年增加13.8亿元,对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案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同纠纷和申请破产案件不断增多。1997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 119件,依法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金融秩序案件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各级法院共审理借款合同、股票、票据、债券纠纷案件3154件。依法制裁故意违约、赖帐不还的违法行为,为银行追回逾期贷款3.14亿元。同时对违法拆借、违规担保和不按规定贷款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加速资金周转,维护金融秩序,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 
        流通领域纠纷案件 1997年,共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 302件,诉讼标的金额达3.62亿元,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农村牧区承包和乡镇企业纠纷案件 1997年,共审结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22件,同时还审结大量涉及乡镇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案件,坚持优先立案,及时审理,严厉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

    【民事审判】 
        民事诉讼逐年上升 1997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9 472件,结案95 750件,分别比1996年上升3.2%和2.6%。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婚姻家庭案件 1997年,共审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43 736件,居民事案件首位,占总数44%。各级法院依法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不尽赡养义务、虐待遗弃老人、妇女等不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债务损害赔偿案件 1997年,共审结债务案件40 074件。鉴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关系发生新变化,各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既反对高利盘剥,又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群众生活和生产。199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0 842件,依法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 1997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7件。各级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正确调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促进劳动市场的形成和企业改革的深入。

    【行政审判】
        1997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78件,审结823件。其中维护行政机关决定的188件,占22.8%;撤销行政决定的189件,占23%;原告撤诉或驳回起诉的299件,占36%;做其它处理147件,占17.9%。审结案件比1996年上升5%。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合法的予以支持。重点抓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加重农民负担案件审理,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生产积极性。各级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决定2 537件。

    【案件执行】
        强制执行 1997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8 777件,已执行30 781件,分别比1996年上升20.7%和19.38%。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制裁。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进一步健全执行机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重点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委托案件执行 1997年,受理委托执行案件130件,各级法院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做好委托案件执行工作。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全国范围跨省、区、市未结委托执行案件集中清理行动中,自治区高级法院及时召开会议,制发《全区人民法院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方案》,全面展开集中清理。共受理跨省、区、市委托案件152件,执结或部分执行65件,建议中止、终结49件,其它38件。

    【法院管理和改革】
        法院干部管理 1997年,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按照协管干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地方协商,配合地方党委对9个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及时制发《关于规范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所报材料的通知》;为做好1998年人民法院换届选举工作,制发《关于做好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做好机构编制,加强对全区法院干警宏观管理;下达“八五”期间党中央给自治区法院增编指标210名,部署法院严格进人纪律;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初任审判人员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高、中级人民法院均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并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初任审判人员的考试工作,使法官管理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文件精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全区中、基层两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本着加强审判、精减行政、便于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进行重新划分,理顺关系,合理确定编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4~16个,基层法院内设机构9~12个。全区大部分法院实施工事制度改革,建立优胜劣汰激励机制。普遍进行“一推双考”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用人机制,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立案审判分开、审判执行分开、审判监管分开等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对严格审判监督管理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发挥良好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为期半年的执法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法院依照《全区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共追究办错案和有执法过错的审判人员465人(次)。
        审判方式改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发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新阶段。刑事审判方式,重点抓好庭审改革,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主持庭审,形成控、辩、审三方职责分明,分工负责的庭审新格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程度。
        机关良好形象工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良好形象工程实施方案。以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为主要内容狠抓队伍作风建设,保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全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把吃请受 礼、办“关系案”、“人情案”作为法院反腐败斗争的重点,狠抓自身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健全廉政制度,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全年共处理各类违纪违法人员6人,其中受刑事处分2人。

    【争先创优活动】 
        评选“三十佳” 为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展示自治区法院和法官良好精神风貌,全面提高法院各项工作,在各级法院开展评选“十佳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法官”、“十佳先进工作者”,在自治区成立50年大庆前夕召开大会表彰。
        巡回演讲团 为进一步宣传典型,学习模范,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氛围,在“三十佳”表彰大会基础上,组织“三十佳”模范事迹报告团,在各级法院巡回演讲。报告团由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 庭、临河市人民法院、东胜市人民法院公园路法庭和“三十佳”5名代表组成,赴12个盟市,历时1个月,行程万里,巡回演讲12场,听取报告的政法干警4 000余人。

    【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建设 为便于群众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3个乡或5万人口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要求,1997年,自治区有89个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618个。年末,已有59.4%的人民法庭达“四有” 或“五有”(有办公室、有审判庭、有办公桌椅、有交通工具、有干警宿舍)标准。
        审判法庭建设 1997年,又有一批法院的审判法庭建成投入使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大、中、小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体现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

    【存在问题】
        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党的十五大之后,法院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更加艰巨的任务,依法治国方略为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而法院队伍现状和司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少数地方的个别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群众反应比较强烈。有的法院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当地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
        “执行难”仍未解决 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干扰严重。“执行难”和“执行乱”仍然困扰执行工作,虽经采取措施认真解决,但收效不够明显。
        办案经费紧缺物资装备落后 1997年,大部分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紧缺,物资装备落后。审判法庭、办公用房不足,交通、通讯和办公设备简陋。此外,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大部分法院物资装备建设起步晚,标准低,现有法 庭、设施已不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制约审判工作发展。

     (于 良  孙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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