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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检察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名录】

        检 察 长:张鹤松

        副检察长:马云凌(蒙古族)

                  于  江

                  管炳东

                  周忠清

     

    【概况】  1950年3月,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成立,3月22日绥远省人民政府第九次行政会议决定,张如岗任检察长(兼)。至1953年,除省检察署外,只建立陕坝检察公署。1953年底,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王再天任检察长(兼),同时建立东部区人民检察署。此时期全区建有16个旗、县人民检察署,共有检察干警69人。1954年,蒙绥合并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设办公室、审判监督组、侦查监督组、一般监督组,办公地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街9号。1955年底,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发展到90个,检察人员增加到482名。1955~1957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一般监督处、刑事侦查处、侦查监督处、审判监督处、劳改监督处、人事处和办公室,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展开,检察干警发展到2 000余人。1957年夏,自治区检察院内设机构由6处1室减为3处1室,人员减少,检察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影响。1958年在“大跃进”、“共产风”的影响下,“取消风”盛长,自治区有55个检察院与公安、人民法院合并,有的检察职能被公安、政法部门取代,不少检察人员被调离。办案实行“一县代三县”,“一员顶三员”等作法,法定程序实际废止。1959年庐山会议后,在检察系统开展反对“右倾机会主义”斗争,法律监督职能被视为“右倾”。1962年,开始逐步纠正“大跃进”中的错误做法,合并的机构重新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区各级检察院停止工作。1968年1月,各级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检察人员集中搞“斗、批、改”。12月,公、检、法合并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自治区检察院设军事管制小组,由少数人员协助军管会(组)办理批捕、起诉案件。1971年,根据党中央撤销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全部撤销。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各级公安行使,检察机关一度在国家机关中消失。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建国后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恢复人民检察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党中央精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决定恢复组建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至1978年底,全区已组建盟市级检察院6个,旗、县(区)人民检察院55个。1979年2月,自治区检察院召开第九次全区检察工作会议,明确今后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1988~1996年,是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机构不断完善配套,人员增加,检察工作大发展的时期。

        199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干警总数达6 514人,其中各级检察长122人,副检察长289人,检察员2 756人,助理检察员1 561人,记员698人,其他1 097人。少数民族干警2 061人,占31%。研究生7人,大学本科567 人(法律本科211人,其他专业356人),大学专科2 864人(法律专科1 705人,其它专业1 159人)。自治区检察院内设机构16个,即审查批捕处、审查起拆处、法纪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翻译处、干部教育处、行政装备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处、机关党委、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基层工作处、警务处)。全院编制220人,现有203人,其中正副检察长5人,处级干部65人,科以下干警133人。自治区检察院下设小黑河和保安沼两个地区派出院,二级单位有内蒙古检察干部学校。

    (薛卫国)

    【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查处贪污贿赂案件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初查力度,增强侦查意识,提高侦查水平,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呈现良好发展势头。1997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 899件,立案侦查1 206件,其中贪污案321件,贿赂案118件,挪用公款案260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 829.96万元。1997年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711件,立案侦查237件,其中徇私和舞弊案26件,玩忽职守案67件,立案侦查大要案63件,立案侦查司法人员71人。1997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五个特点:1.查办大案要案多。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253件,查处县处级干部19人。2.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依法予以查处产生较大的震动和反响。如哲里木盟检察分院立案查处库伦旗粮食局长、副局长、地税局长、原公安局长、邮电局长、工商行长、建行副行长等“三机关一部门”领导干部受贿串案,在当地收到为之一震的社会效果。3.查办司法腐败案件多,共立案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117人。如1997年3月,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金布和徇私舞弊,致使杀人犯罪嫌疑人郭海龙外逃继续作案,杀死5人,杀伤1人。此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很快查明案件真相,依法提起公诉,金布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查办,有力地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增强监督效力。4.查办金融、电力、建筑、房地产市场等经济重点领域案件多,共在这些领域查办大案要案71件。如包头市院立案查处农行包头支行会计科副科长郭景彦涉嫌贪污160万元特大案件。5.提起公诉案件多,起诉率达47.87%,与去年相比上升13.9个百分点。

    举报工作  全区检察机关把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作为反腐败查办大重案的力量源泉,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全年共收到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4 074件,约占检查机关查办案件线索来源的半数以上。

    【打击刑事犯罪】

    审查批捕  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6 416件9 17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 628件7 880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重大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4 228人,毒品犯罪嫌疑人198人,犯罪团伙成员201人。

    审查起诉  199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6 805件9 82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 417件7 512人。共出庭公诉4 706件(次),出席二审法庭70件(次)。

    积极参加严打专项斗争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春季“严打”和“清枪爆、破大案、禁毒品、抓防范、净化社会”的严打百日行动以及各种专项治理,突出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恶性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在春季“严打”、“百日行动”等专项斗争中,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 874人,追捕漏犯40人。各级检察机关在“百日行动”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1 245件1 830人,提起公诉999件1 387人。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注意正确理解和掌握批捕、起诉条件,严格控制不批捕和不起诉。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置影响稳定事件,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  全年对应立案不立案,或以罚代刑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6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8件。

    审判监督  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133件。

    民事 行政监督  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全年共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明显不公的案件提出抗诉109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稳步发展。

    查处监管人员犯罪  对看守所、劳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重点监督不依法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以钱抵刑等问题,全年共查处监管人员利用职务犯罪18件34人。

    控告申诉检察  全年共案理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273件,年内处理267件;受理刑事赔偿案件27件,立案13件,办结10件,给予赔偿6件。

     【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题,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引导广大干警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领导班子建设  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分院协同地方党委对下级院班子进行换届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易地交流和岗位轮换。

    教育培训  在修改和修订的诉讼法、刑法颁布后,各级检察院狠抓实施“两法”的专门培训,自治区还举办10期培训班,培训骨干580人。

    队伍管理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初查、侦查、审讯、批捕、起诉以及受理申诉、复查等环节上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则,推行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推行检察人员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辞退、任职回避等制度,试行环节干部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和处(科)室与干警双向选择聘用、部门负责人奖励与诫勉以及干警解聘、轮岗、岗位责任目标等制度,基本形成队伍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使全区检察队伍建设初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纪律作风建设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方针,深入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和整顿,认真解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突出问题,坚决贯彻高检院提出的办案纪律“六个不准”和廉洁自律“十个不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各级院依法文明办案,建立办案跟踪监督卡,经常向发案单位和当事人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情况,主动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开门整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结合一年一度的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干警15人。

    争创文明检察院 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  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以争先创优及创建“文明窗口”、“文明接待室”、“良好形象工程”等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评选自治区出席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双先”表彰会的6个先进集体,5名先进个人。其中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检察院董秀清(女)、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市检察长张相武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阿荣旗检察院被命名为全国“模范检察院”,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付佩然和乌兰察布盟集宁市检察院李淑兰被评为自治区“十佳执法标兵”。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有335个单位或部门及1 304人受到各种表彰奖励,32人荣立二等功,105人荣立三等功;2个单位荣记集体二等功,25个单位荣记集体三等功。

     【扶贫工作】  1997年,自治区检察院为对口  包扶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右翼后旗胜利乡忽来报行政村确定的“十件实事”已经落实。为包扶点修路13公里;改架输电线路,为4个自然村通电;筹资26万元,为忽来报行政村建起一所建筑面积368平方米的希望小学,解决9个自然村100余名儿童的就近上学问题;修复利用截伏流工程3处,新增水浇地面积200亩,解决800多名农民吃饭问题。全年共筹集扶贫资金数十万元,包扶村人均占有粮食由包扶前不足500斤增加到1 000斤,人均收入由400元增加到980元,已实现整体提前脱贫。

    (武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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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名录】

        检 察 长:张鹤松

        副检察长:马云凌(蒙古族)

                  于  江

                  管炳东

                  周忠清

     

    【概况】  1950年3月,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成立,3月22日绥远省人民政府第九次行政会议决定,张如岗任检察长(兼)。至1953年,除省检察署外,只建立陕坝检察公署。1953年底,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王再天任检察长(兼),同时建立东部区人民检察署。此时期全区建有16个旗、县人民检察署,共有检察干警69人。1954年,蒙绥合并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设办公室、审判监督组、侦查监督组、一般监督组,办公地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街9号。1955年底,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发展到90个,检察人员增加到482名。1955~1957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一般监督处、刑事侦查处、侦查监督处、审判监督处、劳改监督处、人事处和办公室,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展开,检察干警发展到2 000余人。1957年夏,自治区检察院内设机构由6处1室减为3处1室,人员减少,检察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影响。1958年在“大跃进”、“共产风”的影响下,“取消风”盛长,自治区有55个检察院与公安、人民法院合并,有的检察职能被公安、政法部门取代,不少检察人员被调离。办案实行“一县代三县”,“一员顶三员”等作法,法定程序实际废止。1959年庐山会议后,在检察系统开展反对“右倾机会主义”斗争,法律监督职能被视为“右倾”。1962年,开始逐步纠正“大跃进”中的错误做法,合并的机构重新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区各级检察院停止工作。1968年1月,各级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检察人员集中搞“斗、批、改”。12月,公、检、法合并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自治区检察院设军事管制小组,由少数人员协助军管会(组)办理批捕、起诉案件。1971年,根据党中央撤销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全部撤销。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各级公安行使,检察机关一度在国家机关中消失。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建国后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恢复人民检察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党中央精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决定恢复组建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至1978年底,全区已组建盟市级检察院6个,旗、县(区)人民检察院55个。1979年2月,自治区检察院召开第九次全区检察工作会议,明确今后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1988~1996年,是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机构不断完善配套,人员增加,检察工作大发展的时期。

        199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干警总数达6 514人,其中各级检察长122人,副检察长289人,检察员2 756人,助理检察员1 561人,记员698人,其他1 097人。少数民族干警2 061人,占31%。研究生7人,大学本科567 人(法律本科211人,其他专业356人),大学专科2 864人(法律专科1 705人,其它专业1 159人)。自治区检察院内设机构16个,即审查批捕处、审查起拆处、法纪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翻译处、干部教育处、行政装备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处、机关党委、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基层工作处、警务处)。全院编制220人,现有203人,其中正副检察长5人,处级干部65人,科以下干警133人。自治区检察院下设小黑河和保安沼两个地区派出院,二级单位有内蒙古检察干部学校。

    (薛卫国)

    【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查处贪污贿赂案件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初查力度,增强侦查意识,提高侦查水平,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呈现良好发展势头。1997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 899件,立案侦查1 206件,其中贪污案321件,贿赂案118件,挪用公款案260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 829.96万元。1997年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711件,立案侦查237件,其中徇私和舞弊案26件,玩忽职守案67件,立案侦查大要案63件,立案侦查司法人员71人。1997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五个特点:1.查办大案要案多。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253件,查处县处级干部19人。2.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依法予以查处产生较大的震动和反响。如哲里木盟检察分院立案查处库伦旗粮食局长、副局长、地税局长、原公安局长、邮电局长、工商行长、建行副行长等“三机关一部门”领导干部受贿串案,在当地收到为之一震的社会效果。3.查办司法腐败案件多,共立案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117人。如1997年3月,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金布和徇私舞弊,致使杀人犯罪嫌疑人郭海龙外逃继续作案,杀死5人,杀伤1人。此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很快查明案件真相,依法提起公诉,金布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查办,有力地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增强监督效力。4.查办金融、电力、建筑、房地产市场等经济重点领域案件多,共在这些领域查办大案要案71件。如包头市院立案查处农行包头支行会计科副科长郭景彦涉嫌贪污160万元特大案件。5.提起公诉案件多,起诉率达47.87%,与去年相比上升13.9个百分点。

    举报工作  全区检察机关把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作为反腐败查办大重案的力量源泉,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全年共收到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4 074件,约占检查机关查办案件线索来源的半数以上。

    【打击刑事犯罪】

    审查批捕  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6 416件9 17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 628件7 880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重大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4 228人,毒品犯罪嫌疑人198人,犯罪团伙成员201人。

    审查起诉  199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6 805件9 82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 417件7 512人。共出庭公诉4 706件(次),出席二审法庭70件(次)。

    积极参加严打专项斗争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春季“严打”和“清枪爆、破大案、禁毒品、抓防范、净化社会”的严打百日行动以及各种专项治理,突出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恶性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在春季“严打”、“百日行动”等专项斗争中,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 874人,追捕漏犯40人。各级检察机关在“百日行动”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1 245件1 830人,提起公诉999件1 387人。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注意正确理解和掌握批捕、起诉条件,严格控制不批捕和不起诉。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置影响稳定事件,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  全年对应立案不立案,或以罚代刑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6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8件。

    审判监督  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133件。

    民事 行政监督  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全年共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明显不公的案件提出抗诉109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稳步发展。

    查处监管人员犯罪  对看守所、劳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重点监督不依法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以钱抵刑等问题,全年共查处监管人员利用职务犯罪18件34人。

    控告申诉检察  全年共案理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273件,年内处理267件;受理刑事赔偿案件27件,立案13件,办结10件,给予赔偿6件。

     【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题,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引导广大干警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领导班子建设  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分院协同地方党委对下级院班子进行换届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易地交流和岗位轮换。

    教育培训  在修改和修订的诉讼法、刑法颁布后,各级检察院狠抓实施“两法”的专门培训,自治区还举办10期培训班,培训骨干580人。

    队伍管理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初查、侦查、审讯、批捕、起诉以及受理申诉、复查等环节上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则,推行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推行检察人员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辞退、任职回避等制度,试行环节干部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和处(科)室与干警双向选择聘用、部门负责人奖励与诫勉以及干警解聘、轮岗、岗位责任目标等制度,基本形成队伍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使全区检察队伍建设初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纪律作风建设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方针,深入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和整顿,认真解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突出问题,坚决贯彻高检院提出的办案纪律“六个不准”和廉洁自律“十个不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各级院依法文明办案,建立办案跟踪监督卡,经常向发案单位和当事人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情况,主动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开门整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结合一年一度的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干警15人。

    争创文明检察院 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  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以争先创优及创建“文明窗口”、“文明接待室”、“良好形象工程”等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评选自治区出席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双先”表彰会的6个先进集体,5名先进个人。其中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检察院董秀清(女)、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市检察长张相武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阿荣旗检察院被命名为全国“模范检察院”,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付佩然和乌兰察布盟集宁市检察院李淑兰被评为自治区“十佳执法标兵”。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有335个单位或部门及1 304人受到各种表彰奖励,32人荣立二等功,105人荣立三等功;2个单位荣记集体二等功,25个单位荣记集体三等功。

     【扶贫工作】  1997年,自治区检察院为对口  包扶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右翼后旗胜利乡忽来报行政村确定的“十件实事”已经落实。为包扶点修路13公里;改架输电线路,为4个自然村通电;筹资26万元,为忽来报行政村建起一所建筑面积368平方米的希望小学,解决9个自然村100余名儿童的就近上学问题;修复利用截伏流工程3处,新增水浇地面积200亩,解决800多名农民吃饭问题。全年共筹集扶贫资金数十万元,包扶村人均占有粮食由包扶前不足500斤增加到1 000斤,人均收入由400元增加到980元,已实现整体提前脱贫。

    (武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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