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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卷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现代农牧业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村牧区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
  • 内党发〔20131  201348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着力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现代农牧业建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社会生产力,对于确保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面貌不断改善至关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努力夯实现代农牧业发展基础  

    1. 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坚持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原则,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推进高产创建工程、节水增粮工程、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集成推广区域化、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集中打造东部嫩江、西辽河流域和西部黄河流域两大粮食核心产区,保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 000万亩左右。扩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推进农业良种工程。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到2016年,稳定实现全区新增百亿斤商品粮能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00亿斤左右。

    2. 做大做强畜牧业。充分发挥我区比较优势,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稳定发展牧区畜牧业,确保牧业年度全区牲畜存栏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年产鲜奶900万吨以上,年产肉类250万吨以上。抓好地方畜种原种场和扩繁场及引进品种繁育场建设,提高供种能力。大力推进百万头奶牛、百万头肉牛和千万只肉羊“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和提质增效工程,提高优势畜种个体产出效益。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支持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农区饲养基础母牛、基础母羊繁育专业户的扶持力度。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加强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

    3. 强化农牧业物质技术装备。全面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加大喷灌、管灌、渠道衬砌、膜下滴灌等实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旗县建设和牧区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抓好旱情监测预警系统、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和抗旱减灾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牧业抗旱减灾能力。大力推进文得根水利枢纽和“引绰济辽”调水等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Z866、扎敦河等水利枢纽工程和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建设工程。加强辽河、嫩江等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以及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抓好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继续实施种业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等重点项目。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自治区农牧业科技园区和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农牧机具和农牧业装备产业,扶持壮大农牧业机械化专业服务组织,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

    4. 创新科技推广机制和服务手段。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上下衔接、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建设和乡镇站条件建设项目,整合建设集苏木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和区域特色农牧业服务项目于一体的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农牧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牧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支持国有农牧场发挥科技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扶持农牧业科技示范户发展。大力支持农牧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和农村牧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鼓励各类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创业和服务。积极开展气象预测预报及气象灾害监测、评估和认定工作,加强农牧业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和农牧业气象信息服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提高农牧业气象服务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提升人工影响天气科技应用水平,增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能力。

    5. 切实提高农畜产品流通效率。统筹规划全区农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农畜产品流通网络。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支持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畜产品流通业务。加快农牧业信息化建设,健全重要农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积极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畜产品零售批发市场建设。推广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等农畜产品流通模式,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鼓励和扶持农畜产品集中产区在国内主要大城市建立内蒙古名特优农畜产品展销平台,建设口岸农畜产品流通集散中心,打造产地农畜产品流通链条。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及对从事农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各项政策。高度重视蔬菜平价市场建设,年内盟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都要建立蔬菜平价商店。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严格落实国家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完善自治区牛羊肉、绒毛等畜产品收储措施,优化粮食、牛羊肉等大宗农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推进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和盟市所在地低温成品粮库建设。

    6. 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建立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信息可得、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做好种养业技术操作规程修订工作。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扩大农畜产品检测品种和范围,到2015年,实现盟市、旗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全覆盖。支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

    二、健全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政策力度  

    7. 加大农牧业补贴力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完善农牧业补贴政策,持续增加农牧业补贴资金。落实好国家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大马铃薯脱毒种薯推广补贴力度,研究对种粮大户实行单独补贴的政策建议。继续实施并增加畜牧业良种补贴。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和范围,继续对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启动农牧机以旧换新试点和机械深松整地补贴试点工作。继续增加农牧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农畜产品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8. 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牧力度,争取涉农涉牧信贷投放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财政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涉牧贷款增量奖励、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牧户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涉农涉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支牧领域,建立覆盖面更广、功能更健全、分工更合理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切实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条件,支持银联卡助农助牧服务,对农村牧区布放ATM机和POS机具实施财政补贴,完善ATM机到苏木乡镇、助农服务点到嘎查村、银行卡到人的汇划网络和快捷支付渠道。放宽审批条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农牧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或组建农牧业担保公司,加快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组建步伐,积极发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逐步实现全区各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机构全覆盖。年内农村信用联社率先在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商标使用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试点,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业大户,并鼓励其他银行积极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农牧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筹备成立农牧业法人保险机构,不断增强农牧业风险防范能力。加快发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农牧机具保险、农牧民养老保险等业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服务、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等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畜产品期货市场,引导农牧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实现农畜产品保值增值。

    三、创新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机制,稳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  

    9. 积极稳妥引导土地草牧场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草牧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规范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建立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健全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及流转纠纷仲裁工作。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10. 大力支持发展新型农牧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快发展农牧民合作社,鼓励农牧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继续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重点扶持自治区级示范社。引导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逐步提高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和金额,项目实施形成的资产能折股量化的,要量化给合作社成员。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研究设立适合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对合作社予以贷款贴息。认真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合作社开展人员培训、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等。加强农村牧区经纪人队伍和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扩大合作社规模,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11. 着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标准化生产,推动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不断向餐桌延伸,切实提高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带动农牧业经济实现集约发展。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强化商标意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社注册涉农涉牧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扶持创建农畜产品知名品牌,强化品牌运营水平。采取“公司(商标)+农牧户”、“合作组织+农牧户”、“公司(商标)+合作社+农牧户”等多种形式,创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农牧业产业链条向上下游延伸,将先进技术、物质装备、现代人才等要素注入农牧业。推动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与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牧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

    四、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牧民财产权利  

    12. 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原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牧户承包土地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农村牧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国有林区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包括监狱农牧场)、林场改革试点。

    13.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牧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切实维护失地农牧民利益。探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经营。改革和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牧区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牧区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14. 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严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农村牧区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五、改进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机制,大力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15. 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加大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年内重点解决1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城乡一体化集中供水。推进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道路改造和公路建设,“十二五”期间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和60%建制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强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工作。以改善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供电设施为重点,加快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牧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牧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空白苏木乡镇邮政局所补建,推动嘎查村邮政站点建设工作。鼓励农村牧区开发利用新能源,抓紧研究和落实沼气项目终端产品及建后管理服务补贴政策,促进农村牧区沼气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林废弃物资源化、清洁化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16. 加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农村牧区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增加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投入,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艰苦边远地区农村牧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对在连片特困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苏木乡镇文化广电综合服务站和嘎查村文化室、流动文化车、农村牧区小舞台、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农家(草原)书屋、农村牧区文化人才培训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农村牧区文化大院、文化户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牧民群众的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农村牧区文化生活。加大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和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实行自治区内农牧民在居住地参合、异地享受医疗补偿的政策,积极开展异地结算试点,推进居民健康卡取代合作医疗证工作。搞好农村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健全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农村牧区优抚制度,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17. 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做好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融入城镇的政策安排,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农牧民工稳定就业。在切实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农牧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确保农牧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进城进镇落户农牧民和在非农牧产业就业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范围,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满5年的农牧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县域城镇交通、电力、信息、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集聚产业、吸纳人口、繁荣县域经济的能力。启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通辽市转移人口市民化试点。

    18. 大力推进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扎实推进“三北”防护林五期、天然林保护二期、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退牧还草二期建设工程,推进荒漠化、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确保到“十二五”期末,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1.5%,草原植被平均覆盖度提高到45%。认真执行党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继续实行地方公益林补贴。严格落实国家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争取启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公路、铁路、村屯、厂矿园区和城镇周边等宜林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充分发挥驻军部队、民兵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探索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新途径。落实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发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后续产业。加大森林、草原保护执法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发展林(果)沙产业。积极发展农村牧区休闲观光农牧业。

    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19. 明确建设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想,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民居、打造新环境、培育新农民、建立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结合各地产业基础、区位优势、文化传统、生态特征,科学编制县域嘎查村布局、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新民居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等专项规划。采取资源整合、项目集成、多元投入、合力推进等综合措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3 000个以上不同类型、各具特色、标准较高的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使我区农村牧区面貌发生重大变化。

    20. 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渠道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整合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等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同类型项目资金,优先集中用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自治区要加大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投入,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建设规划,把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农牧民投工筹资建设美丽家园。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自治区对经过考核、验收,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按照建设规模和类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项目和资金投入上,协同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优先配套水、电、路、邮政、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1. 加强示范带动。按照分级联动、点面结合、梯次推进、整体提高的思路,加大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建设力度。选择10个示范旗县,集中打造一批重点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子。选取2030个要素条件较好、有区位优势和投入保障的苏木乡镇进行整乡推进,探索新农村新牧区集群式建设的路子。确定300个经济基础好、群众热情高、示范作用强的不同发展类型的嘎查村作为自治区级示范点,集中攻坚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七、实施头号民生工程,全力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22. 全面落实扶贫工作任务。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脱贫攻坚进程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确保2013年全区贫困人口减少40万人以上,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继续推进京蒙协作扶贫、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内蒙古军区机关定点帮扶兴安盟贫困嘎查村和区域帮扶人口较少民族自治旗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构建覆盖新一轮脱贫攻坚主战场的扶贫开发格局。大力实施连片开发、整村推进和扶贫移民三项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强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互助资金扶贫、革命老区和民族自治旗扶贫、贴息贷款扶贫、保障救助扶贫等六项配套措施。做好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认真实施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23. 大力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对生活在沙区、山区、农牧交错带等生态脆弱地区的11. 6万户、36.7万贫困人口,用5年时间完成生态移民搬迁,到2017年将贫困群众全部安置到生存条件较好区域。统筹规划生态移民迁入区,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劳务经济,科学采取开发土地集中安置、适度集中就近安置、劳务移民无土安置、五保对象敬老院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定住、有发展、能致富。自治区对生态移民住房按每人1. 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为每户解决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生态移民就业、社会保障、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由盟市、旗县通过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整合部门资金、地方财政投入以及农牧民群众自筹等方式解决。

    八、完善苏木乡镇嘎查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  

    24. 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在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种养协会、农牧民合作社等建立党组织,支持嘎查村“两委”成员进入农牧民合作组织担任负责人。加强农村牧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带头人,加强对换届后嘎查村带头人队伍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嘎查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推进从优秀嘎查村干部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选任苏木乡镇领导干部工作。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提升保障水平。将嘎查村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作为“三级联述联评联考”的重要内容,实行嘎查村党组织“十星级管理”,建立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5. 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符合区情的农村牧区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嘎查村党组织领导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完善嘎查村“两委”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嘎查村党支部和嘎查村委会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在继续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总结推广村级“532工作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级组织“四权四制”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开展创建服务型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落实苏木乡镇干部服务责任制工作,切实增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服务群众能力。指导和支持嘎查村党支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的领导。积极探索农牧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支持和推动农牧民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6. 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党委、政府主导,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牧民群众多种利益,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农牧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农村牧区信访工作,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体系,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农牧民家门口。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妥善处理农村牧区各种矛盾纠纷。强化苏木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苏木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27. 保障农村牧区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农村牧区抗灾救灾、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准,增强农村牧区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管控机制,加强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行城乡网格化管理,不断扩大智能化防控覆盖面,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职能,加强城乡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强化边境地区管理,完善以“草原110”为平台,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边境管理新模式。加强农村牧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始终把“三农三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三农三牧”工作水平。各级党委农牧办(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督促落实”职能,加大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政策执行情况的工作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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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着力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现代农牧业建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社会生产力,对于确保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面貌不断改善至关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努力夯实现代农牧业发展基础  

    1. 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坚持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原则,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推进高产创建工程、节水增粮工程、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集成推广区域化、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集中打造东部嫩江、西辽河流域和西部黄河流域两大粮食核心产区,保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 000万亩左右。扩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推进农业良种工程。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到2016年,稳定实现全区新增百亿斤商品粮能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00亿斤左右。

    2. 做大做强畜牧业。充分发挥我区比较优势,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稳定发展牧区畜牧业,确保牧业年度全区牲畜存栏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年产鲜奶900万吨以上,年产肉类250万吨以上。抓好地方畜种原种场和扩繁场及引进品种繁育场建设,提高供种能力。大力推进百万头奶牛、百万头肉牛和千万只肉羊“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和提质增效工程,提高优势畜种个体产出效益。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支持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农区饲养基础母牛、基础母羊繁育专业户的扶持力度。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加强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

    3. 强化农牧业物质技术装备。全面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加大喷灌、管灌、渠道衬砌、膜下滴灌等实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旗县建设和牧区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抓好旱情监测预警系统、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和抗旱减灾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牧业抗旱减灾能力。大力推进文得根水利枢纽和“引绰济辽”调水等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Z866、扎敦河等水利枢纽工程和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建设工程。加强辽河、嫩江等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以及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抓好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继续实施种业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等重点项目。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自治区农牧业科技园区和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农牧机具和农牧业装备产业,扶持壮大农牧业机械化专业服务组织,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

    4. 创新科技推广机制和服务手段。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上下衔接、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建设和乡镇站条件建设项目,整合建设集苏木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和区域特色农牧业服务项目于一体的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农牧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牧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支持国有农牧场发挥科技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扶持农牧业科技示范户发展。大力支持农牧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和农村牧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鼓励各类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创业和服务。积极开展气象预测预报及气象灾害监测、评估和认定工作,加强农牧业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和农牧业气象信息服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提高农牧业气象服务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提升人工影响天气科技应用水平,增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能力。

    5. 切实提高农畜产品流通效率。统筹规划全区农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农畜产品流通网络。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支持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畜产品流通业务。加快农牧业信息化建设,健全重要农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积极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畜产品零售批发市场建设。推广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等农畜产品流通模式,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鼓励和扶持农畜产品集中产区在国内主要大城市建立内蒙古名特优农畜产品展销平台,建设口岸农畜产品流通集散中心,打造产地农畜产品流通链条。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及对从事农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各项政策。高度重视蔬菜平价市场建设,年内盟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都要建立蔬菜平价商店。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严格落实国家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完善自治区牛羊肉、绒毛等畜产品收储措施,优化粮食、牛羊肉等大宗农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推进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和盟市所在地低温成品粮库建设。

    6. 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建立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信息可得、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做好种养业技术操作规程修订工作。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扩大农畜产品检测品种和范围,到2015年,实现盟市、旗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全覆盖。支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

    二、健全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政策力度  

    7. 加大农牧业补贴力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完善农牧业补贴政策,持续增加农牧业补贴资金。落实好国家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大马铃薯脱毒种薯推广补贴力度,研究对种粮大户实行单独补贴的政策建议。继续实施并增加畜牧业良种补贴。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和范围,继续对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启动农牧机以旧换新试点和机械深松整地补贴试点工作。继续增加农牧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农畜产品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8. 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牧力度,争取涉农涉牧信贷投放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财政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涉牧贷款增量奖励、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牧户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涉农涉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支牧领域,建立覆盖面更广、功能更健全、分工更合理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切实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条件,支持银联卡助农助牧服务,对农村牧区布放ATM机和POS机具实施财政补贴,完善ATM机到苏木乡镇、助农服务点到嘎查村、银行卡到人的汇划网络和快捷支付渠道。放宽审批条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农牧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或组建农牧业担保公司,加快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组建步伐,积极发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逐步实现全区各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机构全覆盖。年内农村信用联社率先在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商标使用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试点,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业大户,并鼓励其他银行积极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农牧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筹备成立农牧业法人保险机构,不断增强农牧业风险防范能力。加快发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农牧机具保险、农牧民养老保险等业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服务、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等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畜产品期货市场,引导农牧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实现农畜产品保值增值。

    三、创新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机制,稳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  

    9. 积极稳妥引导土地草牧场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草牧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规范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建立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健全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及流转纠纷仲裁工作。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10. 大力支持发展新型农牧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快发展农牧民合作社,鼓励农牧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继续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重点扶持自治区级示范社。引导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逐步提高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和金额,项目实施形成的资产能折股量化的,要量化给合作社成员。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研究设立适合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对合作社予以贷款贴息。认真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合作社开展人员培训、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等。加强农村牧区经纪人队伍和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扩大合作社规模,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11. 着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标准化生产,推动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不断向餐桌延伸,切实提高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带动农牧业经济实现集约发展。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强化商标意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社注册涉农涉牧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扶持创建农畜产品知名品牌,强化品牌运营水平。采取“公司(商标)+农牧户”、“合作组织+农牧户”、“公司(商标)+合作社+农牧户”等多种形式,创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农牧业产业链条向上下游延伸,将先进技术、物质装备、现代人才等要素注入农牧业。推动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与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牧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

    四、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牧民财产权利  

    12. 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原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牧户承包土地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农村牧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国有林区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包括监狱农牧场)、林场改革试点。

    13.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牧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切实维护失地农牧民利益。探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经营。改革和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牧区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牧区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14. 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严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农村牧区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五、改进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机制,大力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15. 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加大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年内重点解决1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城乡一体化集中供水。推进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道路改造和公路建设,“十二五”期间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和60%建制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强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工作。以改善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供电设施为重点,加快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牧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牧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空白苏木乡镇邮政局所补建,推动嘎查村邮政站点建设工作。鼓励农村牧区开发利用新能源,抓紧研究和落实沼气项目终端产品及建后管理服务补贴政策,促进农村牧区沼气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林废弃物资源化、清洁化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16. 加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农村牧区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增加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投入,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艰苦边远地区农村牧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对在连片特困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苏木乡镇文化广电综合服务站和嘎查村文化室、流动文化车、农村牧区小舞台、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农家(草原)书屋、农村牧区文化人才培训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农村牧区文化大院、文化户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牧民群众的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农村牧区文化生活。加大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和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实行自治区内农牧民在居住地参合、异地享受医疗补偿的政策,积极开展异地结算试点,推进居民健康卡取代合作医疗证工作。搞好农村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健全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农村牧区优抚制度,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17. 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做好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融入城镇的政策安排,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农牧民工稳定就业。在切实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农牧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确保农牧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进城进镇落户农牧民和在非农牧产业就业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范围,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满5年的农牧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县域城镇交通、电力、信息、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集聚产业、吸纳人口、繁荣县域经济的能力。启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通辽市转移人口市民化试点。

    18. 大力推进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扎实推进“三北”防护林五期、天然林保护二期、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退牧还草二期建设工程,推进荒漠化、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确保到“十二五”期末,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1.5%,草原植被平均覆盖度提高到45%。认真执行党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继续实行地方公益林补贴。严格落实国家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争取启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公路、铁路、村屯、厂矿园区和城镇周边等宜林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充分发挥驻军部队、民兵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探索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新途径。落实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发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后续产业。加大森林、草原保护执法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发展林(果)沙产业。积极发展农村牧区休闲观光农牧业。

    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19. 明确建设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想,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民居、打造新环境、培育新农民、建立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结合各地产业基础、区位优势、文化传统、生态特征,科学编制县域嘎查村布局、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新民居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等专项规划。采取资源整合、项目集成、多元投入、合力推进等综合措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3 000个以上不同类型、各具特色、标准较高的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使我区农村牧区面貌发生重大变化。

    20. 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渠道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整合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等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同类型项目资金,优先集中用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自治区要加大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投入,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建设规划,把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农牧民投工筹资建设美丽家园。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自治区对经过考核、验收,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按照建设规模和类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项目和资金投入上,协同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优先配套水、电、路、邮政、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1. 加强示范带动。按照分级联动、点面结合、梯次推进、整体提高的思路,加大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建设力度。选择10个示范旗县,集中打造一批重点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嘎查村,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子。选取2030个要素条件较好、有区位优势和投入保障的苏木乡镇进行整乡推进,探索新农村新牧区集群式建设的路子。确定300个经济基础好、群众热情高、示范作用强的不同发展类型的嘎查村作为自治区级示范点,集中攻坚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七、实施头号民生工程,全力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22. 全面落实扶贫工作任务。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脱贫攻坚进程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确保2013年全区贫困人口减少40万人以上,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继续推进京蒙协作扶贫、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内蒙古军区机关定点帮扶兴安盟贫困嘎查村和区域帮扶人口较少民族自治旗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构建覆盖新一轮脱贫攻坚主战场的扶贫开发格局。大力实施连片开发、整村推进和扶贫移民三项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强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互助资金扶贫、革命老区和民族自治旗扶贫、贴息贷款扶贫、保障救助扶贫等六项配套措施。做好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认真实施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23. 大力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对生活在沙区、山区、农牧交错带等生态脆弱地区的11. 6万户、36.7万贫困人口,用5年时间完成生态移民搬迁,到2017年将贫困群众全部安置到生存条件较好区域。统筹规划生态移民迁入区,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劳务经济,科学采取开发土地集中安置、适度集中就近安置、劳务移民无土安置、五保对象敬老院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定住、有发展、能致富。自治区对生态移民住房按每人1. 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为每户解决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生态移民就业、社会保障、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由盟市、旗县通过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整合部门资金、地方财政投入以及农牧民群众自筹等方式解决。

    八、完善苏木乡镇嘎查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  

    24. 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在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种养协会、农牧民合作社等建立党组织,支持嘎查村“两委”成员进入农牧民合作组织担任负责人。加强农村牧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带头人,加强对换届后嘎查村带头人队伍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嘎查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推进从优秀嘎查村干部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选任苏木乡镇领导干部工作。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提升保障水平。将嘎查村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作为“三级联述联评联考”的重要内容,实行嘎查村党组织“十星级管理”,建立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5. 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符合区情的农村牧区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嘎查村党组织领导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完善嘎查村“两委”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嘎查村党支部和嘎查村委会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在继续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总结推广村级“532工作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级组织“四权四制”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开展创建服务型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落实苏木乡镇干部服务责任制工作,切实增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服务群众能力。指导和支持嘎查村党支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的领导。积极探索农牧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支持和推动农牧民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6. 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党委、政府主导,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牧民群众多种利益,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农牧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农村牧区信访工作,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体系,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农牧民家门口。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妥善处理农村牧区各种矛盾纠纷。强化苏木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苏木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27. 保障农村牧区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农村牧区抗灾救灾、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准,增强农村牧区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管控机制,加强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行城乡网格化管理,不断扩大智能化防控覆盖面,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职能,加强城乡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强化边境地区管理,完善以“草原110”为平台,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边境管理新模式。加强农村牧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始终把“三农三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三农三牧”工作水平。各级党委农牧办(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督促落实”职能,加大强农牧惠农牧富农牧政策执行情况的工作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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