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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卷

  • 审判
  • 【领导名录】
    院  长:巴士杰(蒙古族)
    副院长: 
            杨怀武
            许振祥
            梁国裕
    纪 检 组 长:王建国
    副厅级审判员:李宪法
    执 行 局 长:苏和(蒙古族 2月任职)
    【概况】2001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50 499件,审结144 408件;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各类案件59 025件,执结52 302件,执结率为88.6%。年末,全区有干警9 037人,其中法官6 421人,书记员1 209人,法警896人,其他511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2 921人,占干警总数的32.4%。全区干警中法学硕士或研究生学历30人,本科学历1 536人,专科学历6 179人,占干警总数的85.7%。
    【刑事审判】“严打”整治斗争党中央和自治区作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部署后,全区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按照“严打”的方针和要求,突出重点,快审重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结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审刑事案件10 884件,比上年上升9.7%;判处犯罪分子12 25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3 092人,分别比上年上升15.65%和22.21%。为保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体现“严打”整治斗争的强大声威,先后组织实施四次全区范围的集中宣判统一行动,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230场,集中宣判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处决。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全区法院坚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严打”整治斗争统一部署、统一要求,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共审结此类案件175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19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 203万元。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全区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部署,加强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一批腐败分子。共审结此类案件166件,判处罪犯17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4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 167.8万元。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真正做到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坚持“双罚制”的原则,在判处罪犯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经济审判】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6 608件,审结15 680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0.62%和23.75%,解决争议标的额31.87亿元。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企业转制方面案件以“三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审理企业转制中发生的承包、联营、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兼并、破产等纠纷案件553件,促进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进程。
        金融秩序案件以保障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维护金融安全的原则,依法审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措施中发生的信贷、融资、债券、集资、期货、股票、证券交易等经济纠纷5 431件,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制裁非法集资、非法借贷、违法经营行为。
        流通领域纠纷案件审结各类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 794件,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维护正当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秩序。
        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597件,平等保护投资各方的利益,制裁违章开发、经营和转嫁风险承担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农村牧区承包经营、生产资料租赁、农牧业合作开发等案件422件,以保护农牧区集体经济利益和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农牧业发展。
    【民事审判】2001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20 661件,审结115 953件,收案比上年上升3.09%,结案与上年基本持平。认真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债务纠纷和赔偿案件受理债务纠纷和赔偿案件68 517件,审结65 331件。依法保护不同主体的所有权,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婚姻家庭案件受理42 357件,审结41 539件,分别比上年下降3.28%和3.19%。其中受理离婚案件36 509件,占民事一审收案数的30.26%。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劳动纠纷案件共审结劳动纠纷和社会保障方面纠纷案件3 081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慎重调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企业改革的深入。
    【行政审判】审结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环保、公安等各类行政案件1 436件,同比上升31.71%。其中维持行政决定349件,撤销和变更行政决定263件,驳回起诉和当事人撤诉542件。有力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判监督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共受理再审案件3 407件,审结3 096件,其中依法改判883件,发回重审134件,及时纠正了裁判不公和处理不当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7件,审结66件。作出赔偿决定18件,赔偿总额23.2万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执行工作】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11号文件精神,抵制、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充分利用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助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使一批重大疑难案件得到执行,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为内容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并认真学习领会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有力地促进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全区法院出现公正司法、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全年共有78个集体和129名干警立功受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自治区高院制定的《五年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选送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和举办培训班,组织实施强化性大专升本科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已完成首期远程教育培训学员的考试和录取工作,录取学员161人,并与内蒙古大学联合举办首届在职攻读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班,不断提高法官的文化层次结构。
         全区法院普遍推行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年查处违法违纪人员30人。
        继续深入扎实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2001年又有32个基层法院达到“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标准。全区103个基层法院中,共有97个达到最高法院规定的“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五项标准。
    乌兰察布盟商都县人民法院院长苗志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红艳、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苏乙拉图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好法官。
    【法院改革】
    审判组织普遍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初步建立一种既能发挥审判长主导作用,又能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的各项制度,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以及相互关系。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般不讨论具体案件,主要负责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制度。
        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法院机构改革工作,自治区高院机构改革已经结束,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明晰各审判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和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按照“立审分立,审监分立”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精简人员,优化队伍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
        庭审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判;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制度,强化庭审功能;推行司法文书改革,提高司法文书的制作质量;逐步推行“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管理模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司法救助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酌情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使其合法权益通过审判依法得到保护。全区法院共受理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 521件,减、免诉讼费24万余元。
    【法律监督】全区法院在成立督查机构和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接受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区法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或具体案件审理方面的汇报817次,自觉接受同级人大代表执法检查、视察472次,走访人大代表350余人次,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223件,办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9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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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
  • 【领导名录】
    院  长:巴士杰(蒙古族)
    副院长: 
            杨怀武
            许振祥
            梁国裕
    纪 检 组 长:王建国
    副厅级审判员:李宪法
    执 行 局 长:苏和(蒙古族 2月任职)
    【概况】2001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50 499件,审结144 408件;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各类案件59 025件,执结52 302件,执结率为88.6%。年末,全区有干警9 037人,其中法官6 421人,书记员1 209人,法警896人,其他511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2 921人,占干警总数的32.4%。全区干警中法学硕士或研究生学历30人,本科学历1 536人,专科学历6 179人,占干警总数的85.7%。
    【刑事审判】“严打”整治斗争党中央和自治区作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部署后,全区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按照“严打”的方针和要求,突出重点,快审重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结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审刑事案件10 884件,比上年上升9.7%;判处犯罪分子12 25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3 092人,分别比上年上升15.65%和22.21%。为保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体现“严打”整治斗争的强大声威,先后组织实施四次全区范围的集中宣判统一行动,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230场,集中宣判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处决。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全区法院坚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严打”整治斗争统一部署、统一要求,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共审结此类案件175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19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 203万元。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全区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部署,加强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一批腐败分子。共审结此类案件166件,判处罪犯17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4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 167.8万元。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真正做到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坚持“双罚制”的原则,在判处罪犯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经济审判】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6 608件,审结15 680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0.62%和23.75%,解决争议标的额31.87亿元。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企业转制方面案件以“三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审理企业转制中发生的承包、联营、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兼并、破产等纠纷案件553件,促进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进程。
        金融秩序案件以保障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维护金融安全的原则,依法审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措施中发生的信贷、融资、债券、集资、期货、股票、证券交易等经济纠纷5 431件,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制裁非法集资、非法借贷、违法经营行为。
        流通领域纠纷案件审结各类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 794件,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维护正当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秩序。
        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597件,平等保护投资各方的利益,制裁违章开发、经营和转嫁风险承担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农村牧区承包经营、生产资料租赁、农牧业合作开发等案件422件,以保护农牧区集体经济利益和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农牧业发展。
    【民事审判】2001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20 661件,审结115 953件,收案比上年上升3.09%,结案与上年基本持平。认真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债务纠纷和赔偿案件受理债务纠纷和赔偿案件68 517件,审结65 331件。依法保护不同主体的所有权,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婚姻家庭案件受理42 357件,审结41 539件,分别比上年下降3.28%和3.19%。其中受理离婚案件36 509件,占民事一审收案数的30.26%。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劳动纠纷案件共审结劳动纠纷和社会保障方面纠纷案件3 081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慎重调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企业改革的深入。
    【行政审判】审结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环保、公安等各类行政案件1 436件,同比上升31.71%。其中维持行政决定349件,撤销和变更行政决定263件,驳回起诉和当事人撤诉542件。有力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判监督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共受理再审案件3 407件,审结3 096件,其中依法改判883件,发回重审134件,及时纠正了裁判不公和处理不当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7件,审结66件。作出赔偿决定18件,赔偿总额23.2万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执行工作】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11号文件精神,抵制、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充分利用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助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使一批重大疑难案件得到执行,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为内容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并认真学习领会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有力地促进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全区法院出现公正司法、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全年共有78个集体和129名干警立功受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自治区高院制定的《五年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选送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和举办培训班,组织实施强化性大专升本科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已完成首期远程教育培训学员的考试和录取工作,录取学员161人,并与内蒙古大学联合举办首届在职攻读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班,不断提高法官的文化层次结构。
         全区法院普遍推行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年查处违法违纪人员30人。
        继续深入扎实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2001年又有32个基层法院达到“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标准。全区103个基层法院中,共有97个达到最高法院规定的“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五项标准。
    乌兰察布盟商都县人民法院院长苗志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红艳、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苏乙拉图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好法官。
    【法院改革】
    审判组织普遍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初步建立一种既能发挥审判长主导作用,又能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的各项制度,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以及相互关系。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般不讨论具体案件,主要负责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制度。
        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法院机构改革工作,自治区高院机构改革已经结束,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明晰各审判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和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按照“立审分立,审监分立”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精简人员,优化队伍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
        庭审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判;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制度,强化庭审功能;推行司法文书改革,提高司法文书的制作质量;逐步推行“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管理模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司法救助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酌情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使其合法权益通过审判依法得到保护。全区法院共受理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 521件,减、免诉讼费24万余元。
    【法律监督】全区法院在成立督查机构和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接受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区法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或具体案件审理方面的汇报817次,自觉接受同级人大代表执法检查、视察472次,走访人大代表350余人次,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223件,办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9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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