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数字史志  /  年鉴  /  内蒙古年鉴  /  2016卷  /  法治

2016卷

  • 检察
  •  

    【保障平安内蒙古建设】  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2939人,提起公诉29 368人。参与反渗透、反恐怖、反邪教斗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打击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人,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1470人,“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379人,毒品犯罪2387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批捕1990人、不起诉501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8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达成谅解的努力促成刑事和解。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预防、惩治“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各类犯罪  2015年初,制定出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破坏工程实施的各类犯罪专项行动。组建职务犯罪预防宣讲团赴盟市、旗县、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宣讲919场次,74 000多名党员干部受到了警示教育。与公安机关配合,依法打击破坏工程实施、坑农害农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工程实施中借机侵吞、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失职渎职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672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802人,同比上升44.8%。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治区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被评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8件,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05108人。对备受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排污案件开展立案监督,监督指导立案侦查。对5个化工企业、8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全年起诉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草原等犯罪1149人,同比上升42%

    保证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接待来访5464批次,同比增长26.75%。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推进信访接待大厅、网络电话举报平台等硬件建设,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特警执勤安保机制,协同处置极端信访事件。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处理信访案件,2015年邀请105名律师参与接访121件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2015年,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反腐败决策部署,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8901655人,查处人数同比上升2.8%,创历年来的新高。

    查办大案要案  查办大案666件,其中贪污贿赂100万元以上案件89件,渎职重特大案件134件,同比分别上升3.4%27.6%。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1人。查办发生在基层单位、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官大贪”案件52件。自治区检察院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监察委员会密切配合,依法查办了、、、等9名厅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核工业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依法对已侦查终结的、、、、刘宝军等贪腐要案提起公诉。

    查办热点领域和群众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  关注国有企业改革,查处侵害国有资产安全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158人。深入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财税金融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71人。保障民生,查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教育卫生、扶贫开发和涉农涉牧等领域职务犯罪231人,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2658人。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317人,政法机关人员101人。在严查受贿犯罪的同时,对168名行贿犯罪嫌疑人予以严肃查处。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77人,同比上升7.2%。包头市养老保险中心办公室原副主任傅立英等3人,在生育保险报销审核中,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社会无业人员冒名骗取生育保险金。检察机关查办这起渎职犯罪案件时,对6名承揽保险业务的“黄牛”以诈骗罪一并提起公诉。

    职务犯罪预防  承办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推动社会化预防网络建设。向自治区党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264件,被采纳233件。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4184场次,受众20余万人。提供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9万余次。

    【法律监督】

    防止冤错案件  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严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对于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捕4133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起诉1291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制定并落实保障律师会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建立律师接待热线、网上预约查询机制,较好地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对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监督立案324件;对不该立案的监督撤案284件。强化侦查监督,对侦查取证、适用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90件次。对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的,追捕247人,追诉611人。丁国山等4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潜逃22年后被抓获归案。自治区检察院认真审查,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将4人绳之以法。该案被作为全国指导性案例发布。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84件。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81件,111案件得以改判。对于法院的正确裁判,认真做好向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184件。对民事执行监督,监督执行案件720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712人,同比上升48.7%。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开展对监管机关报请特赦案件的审查与全程监督,认真落实对4类服刑罪犯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推进检察改革】  2015年,围绕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破解制约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深层次问题。

    党中央四项改革试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区是全国第二批试点省区。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全区检察机关试点实施方案及14个配套制度,在包头、赤峰两级24个检察院启动试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四项改革。通过改革,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在现有检察官中基层占36%、盟市占33%的比例,择优公开选拔,产生首批进人员额的检察官人选,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建立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等专业化的办案组织。通过改革,构建新的司法办案权责体系,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73条实施意见和全区各级院、各层次、各岗位权力清单,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体系。通过改革,健全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必须追责的19种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情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实党中央关于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公益诉讼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授权的13个试点省区之一。自治区检察院稳妥推进,选择在呼和浩特市等7个盟市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开展试点。已对14起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了诉前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督促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经程序,均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与纠正,推动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

    接受监督机制的改革  2014年开始,启动以案件信息为重点的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推进“阳光检察”。建成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三大检务公开平台,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实时查询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14类案件的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牵头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新选任人民监督员466名。改革监督范围,由过去对查办职务犯罪终结性决定的“七种情形”,增加到对司法办案过程也进行监督的“十一种”情形。对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规范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刚性化。新任人民监督员已监督43起案件的办理。

    【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严格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从规范化建设抓起,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分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进行。201511月,开展“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在盟市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院对随机抽取的乌海市检察院、海勃湾区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并随机抽取2个分院对自治区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在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还对7个盟市地区的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刑拘后未报捕案件、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以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抽样评估。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2015年以自治区检察院为代表的自治区5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区三级院门户网站及检察专网功能得到较好的运用和拓展,全部正式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自主研发了全国唯一一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蒙文)的数字平台,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公文网上流转、所有事项网上管理。2015年,全区检察机关对26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动态监控,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建立“业务核心数据分析审议制度”和“业务工作专项报告审议制度”。

    【检察队伍建设】  以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为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副厅级以上干部到盟市巡讲,开展四中全会精神全员培训。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纪律守规矩、转作风敢担当、重实干树形象,检察机关工作作风和队伍精神面貌明显改进。以先进典型引路,发现并选树了扎根草原、一心为民、守望相助、秉公执法的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派驻满都拉口岸检察室和希拉穆仁检察室主任潘志荣,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授予“北疆楷模”荣誉称号;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全年自治区检察院表彰先进集体75个、先进个人207名,激发检察队伍的正能量。加强培训,举办职务犯罪侦查等各门类实战演练培训班24期,培训业务能手3825人次。自治区检察机关“案要怎么办、兵就怎么练”的培训模式得到曹建明检察长的批示肯定。

    纪律作风建设  召开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推进会,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实绩考评、述职述廉、开展巡视、派员参加下级院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持续开展常态化的检务督察,推动司法作风建设。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全年查处检察人员28人,同比上升27.3%。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检察人员。

    基层基础建设  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示范院创建活动,评出16个示范院,提升了全区基层院建设的整体水平。以“五个统一”推进检察室建设,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全区建成基层检察室339个,工作站366个,工作面覆盖92.7%的乡镇苏木。在检察室普遍设置便民触摸屏,提供法律服务,宣传惠民政策,公告资金使用发放情况。

    (田河)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 检察
  •  

    【保障平安内蒙古建设】  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2939人,提起公诉29 368人。参与反渗透、反恐怖、反邪教斗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打击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人,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1470人,“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379人,毒品犯罪2387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批捕1990人、不起诉501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8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达成谅解的努力促成刑事和解。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预防、惩治“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各类犯罪  2015年初,制定出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破坏工程实施的各类犯罪专项行动。组建职务犯罪预防宣讲团赴盟市、旗县、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宣讲919场次,74 000多名党员干部受到了警示教育。与公安机关配合,依法打击破坏工程实施、坑农害农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工程实施中借机侵吞、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失职渎职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672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802人,同比上升44.8%。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治区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被评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8件,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05108人。对备受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排污案件开展立案监督,监督指导立案侦查。对5个化工企业、8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全年起诉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草原等犯罪1149人,同比上升42%

    保证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接待来访5464批次,同比增长26.75%。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推进信访接待大厅、网络电话举报平台等硬件建设,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特警执勤安保机制,协同处置极端信访事件。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处理信访案件,2015年邀请105名律师参与接访121件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2015年,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反腐败决策部署,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8901655人,查处人数同比上升2.8%,创历年来的新高。

    查办大案要案  查办大案666件,其中贪污贿赂100万元以上案件89件,渎职重特大案件134件,同比分别上升3.4%27.6%。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1人。查办发生在基层单位、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官大贪”案件52件。自治区检察院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监察委员会密切配合,依法查办了、、、等9名厅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核工业208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副厅级)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依法对已侦查终结的、、、、刘宝军等贪腐要案提起公诉。

    查办热点领域和群众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  关注国有企业改革,查处侵害国有资产安全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158人。深入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财税金融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71人。保障民生,查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教育卫生、扶贫开发和涉农涉牧等领域职务犯罪231人,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2658人。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317人,政法机关人员101人。在严查受贿犯罪的同时,对168名行贿犯罪嫌疑人予以严肃查处。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77人,同比上升7.2%。包头市养老保险中心办公室原副主任傅立英等3人,在生育保险报销审核中,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社会无业人员冒名骗取生育保险金。检察机关查办这起渎职犯罪案件时,对6名承揽保险业务的“黄牛”以诈骗罪一并提起公诉。

    职务犯罪预防  承办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推动社会化预防网络建设。向自治区党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264件,被采纳233件。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4184场次,受众20余万人。提供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9万余次。

    【法律监督】

    防止冤错案件  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严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对于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捕4133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起诉1291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制定并落实保障律师会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建立律师接待热线、网上预约查询机制,较好地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对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监督立案324件;对不该立案的监督撤案284件。强化侦查监督,对侦查取证、适用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90件次。对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的,追捕247人,追诉611人。丁国山等4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潜逃22年后被抓获归案。自治区检察院认真审查,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将4人绳之以法。该案被作为全国指导性案例发布。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84件。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81件,111案件得以改判。对于法院的正确裁判,认真做好向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184件。对民事执行监督,监督执行案件720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712人,同比上升48.7%。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开展对监管机关报请特赦案件的审查与全程监督,认真落实对4类服刑罪犯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推进检察改革】  2015年,围绕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破解制约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深层次问题。

    党中央四项改革试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区是全国第二批试点省区。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全区检察机关试点实施方案及14个配套制度,在包头、赤峰两级24个检察院启动试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四项改革。通过改革,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在现有检察官中基层占36%、盟市占33%的比例,择优公开选拔,产生首批进人员额的检察官人选,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建立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等专业化的办案组织。通过改革,构建新的司法办案权责体系,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73条实施意见和全区各级院、各层次、各岗位权力清单,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体系。通过改革,健全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必须追责的19种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情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实党中央关于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公益诉讼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授权的13个试点省区之一。自治区检察院稳妥推进,选择在呼和浩特市等7个盟市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开展试点。已对14起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了诉前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督促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经程序,均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与纠正,推动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

    接受监督机制的改革  2014年开始,启动以案件信息为重点的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推进“阳光检察”。建成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三大检务公开平台,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实时查询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14类案件的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牵头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新选任人民监督员466名。改革监督范围,由过去对查办职务犯罪终结性决定的“七种情形”,增加到对司法办案过程也进行监督的“十一种”情形。对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规范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刚性化。新任人民监督员已监督43起案件的办理。

    【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严格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从规范化建设抓起,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分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进行。201511月,开展“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在盟市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院对随机抽取的乌海市检察院、海勃湾区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并随机抽取2个分院对自治区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在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还对7个盟市地区的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刑拘后未报捕案件、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以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抽样评估。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2015年以自治区检察院为代表的自治区5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区三级院门户网站及检察专网功能得到较好的运用和拓展,全部正式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自主研发了全国唯一一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蒙文)的数字平台,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公文网上流转、所有事项网上管理。2015年,全区检察机关对26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动态监控,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建立“业务核心数据分析审议制度”和“业务工作专项报告审议制度”。

    【检察队伍建设】  以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为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副厅级以上干部到盟市巡讲,开展四中全会精神全员培训。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纪律守规矩、转作风敢担当、重实干树形象,检察机关工作作风和队伍精神面貌明显改进。以先进典型引路,发现并选树了扎根草原、一心为民、守望相助、秉公执法的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派驻满都拉口岸检察室和希拉穆仁检察室主任潘志荣,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授予“北疆楷模”荣誉称号;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全年自治区检察院表彰先进集体75个、先进个人207名,激发检察队伍的正能量。加强培训,举办职务犯罪侦查等各门类实战演练培训班24期,培训业务能手3825人次。自治区检察机关“案要怎么办、兵就怎么练”的培训模式得到曹建明检察长的批示肯定。

    纪律作风建设  召开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推进会,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实绩考评、述职述廉、开展巡视、派员参加下级院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持续开展常态化的检务督察,推动司法作风建设。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全年查处检察人员28人,同比上升27.3%。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检察人员。

    基层基础建设  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示范院创建活动,评出16个示范院,提升了全区基层院建设的整体水平。以“五个统一”推进检察室建设,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全区建成基层检察室339个,工作站366个,工作面覆盖92.7%的乡镇苏木。在检察室普遍设置便民触摸屏,提供法律服务,宣传惠民政策,公告资金使用发放情况。

    (田河)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