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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卷

  • 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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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2015年,内蒙古银监局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刻认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以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着力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和创新,完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银行业竞争力得到加强;大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严格监管,简政放权,有力维护了监管权威;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为抓手,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监管,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了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至2015年年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27 359.8亿元,比年初增加3341亿元,同比增长13.91%。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7 546.51亿元,同比增长14.58%;总负债26 454.02亿元,比年初增加3436.55亿元,同比增长14.93%。其中,各项存款17 983.96亿元,同比增加9.14%

    【重点地区金融支持】  内蒙古银监局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实施的《关于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金融扶持、市场运作、产融结合”的原则,提出4项机制、28项措施,建立“联扶、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截至20159月末,鄂尔多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为重点帮扶企业融资638.75亿元,为重点项目融资25.11亿元;办理债券承销40亿元,私募债23.8亿元,国内远期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5.13亿元,中期票据50亿元。指导赤峰分局制定了《关于打造银行业支持翁牛特旗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改进区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机构在翁牛特旗贷款余额65亿元,较年初增加15亿元,增幅为30%,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15.97个百分点,较好支持了翁牛特旗经济发展。巴彦淖尔、阿拉善、兴安、乌兰察布等分局针对当地经济特点、产业特色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地方经济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注入发展动力。

    【重点领域信贷投入】  年内,内蒙古银监局加大政策引导,制定《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消费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自治区工业主导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自治区工业主导产业和消费领域,以信贷支持助推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至年末,银行业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领域贷款余额1601.98亿元,同比增加94.17亿元,增长6.25%;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余额2518.46亿元,同比增加635.21亿元,增长33.73%。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社会工作、文体娱乐、公共保障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增速也较快,分别达到75.01%28.97%17.71%91.68%,反映出信贷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落实向北开放政策】  内蒙古银监局制定出台《银行业支持内蒙古向北开放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在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工作要求,推动银行业更好的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向。积极引导银行业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口岸建设,以国际化的视野推动地方法人机构“走出去”,支持包商银行在蒙古国设立办事处。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金融服务已经延伸到土耳其、蒙古、缅甸等丝路沿线国家。8月,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和哈尔滨银行与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签订首笔中俄同业银团拆借协议10亿元。

    【“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内蒙古银监局大力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开展“银税互动”、优化信贷结构、扩大网点覆盖面、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改进考核机制、加大金融创新等措施,不断提高“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119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内蒙古银监局联合举办内蒙古银税互动服务平台上线暨银税合作签约仪式,三方签署了银税互动合作框架协议。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与包商银行在现场通过银税互动服务平台线上办理了第一笔贷款业务。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452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5.46%。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1646.89亿元,比年初增加185.71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2.71%。金融服务布局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重心下沉,全年共批准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6家,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总数达到83家,金融服务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民生工程建设】  内蒙古银监局深入调研辖内棚改工作情况,形成《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棚户区改造情况的报告》,银监会挂内网进行交流学习。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推进棚改工程,包头北梁、赤峰铁南、鄂尔多斯东胜、呼伦贝尔森工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棚改项目进展顺利,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641.43亿元,较年初增加了200.92亿。其中,棚户区及垦区危房改造贷款588.42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05.6%,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7倍。

    【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内蒙古银监局大力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问题,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退还客户财务顾问费、资金托管费、贷款承诺费等各类不合理收费共计1.5亿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降低服务收费项目398个,实际减轻涉企收费2.37亿元。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和同业业务监管意见,推广循环制、年审制贷款和直接续贷方式,提高审贷效率,缩短融资链条。

    【推进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的统一部署,2014年年底以来,内蒙古银监局组织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强化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行为的专项活动以及“回头看”。通过自查、督查等方式,全面梳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促进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内蒙古银监局系统共做出行政处罚94件,其中警告37人次,罚款1213万元,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2人,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

    【监测预警和推动化解信用风险】  内蒙古银监局进一步强化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研究制定《内蒙古银行业重点客户风险监测办法(试行)》,持续跟进和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授信客户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全区筛选确定了188家重点关注企业,先后组织召开100余家企业的联席会议。积极推动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使其具有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的资格,有利于进一步盘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有利于盘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存量、增强流动性、增加利润来源、释放资本占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帮助企业脱困、化解银行业信用风险的措施和方法,形成《关于化解银行业信用风险帮助企业脱困的报告》,并以正式报告上报自治区政府和银监会。

    【政府平台贷款风险化解】  重点开展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确权情况前期摸底和后期核对工作,并积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旗县财政局主动沟通,将平台贷款最大程度纳入置换范围,有效化解到期平台贷款偿付风险。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发行4批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1153.62亿元,共置换全区各家银行20152016年到期贷款(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941.47亿元,到期平台贷款的偿还得到了保障。

    【落实案件防控责任】  内蒙古银监局制定下发《内蒙古银行业从业人员业务操作和行为管理90条禁止性规定》,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禁止性规定作为从业人员上岗必备知识和案防工作“高压线”,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利剑高悬、有禁必止、严防案件的态势。

    【监管台账建设】  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控等7个项目,积极研究建立监管台账,启动金融机构监管台账系统项目开发工作,形成涵盖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等内容的监管档案,并推动建立监管意见整改台账,通过逐项落实被监管机构执行监管意见情况,实行“销号”制管理,督促机构强化问题整改,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全局系统2013年以来的监管资料全部录入完毕,监管台账作用初显,监管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简政放权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积极调整准入政策和流程,修订《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时更新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建立监考、阅卷人员库以及分局轮值监考制度,明确考试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问责制度,形成具有内蒙古银行业特点的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形式;制定出台《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细化高管人员平级调动准入管理,推动社区和小微金融差异化服务,并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对满洲里、二连监管办审批权下放的可行性。内蒙古银监局简政放权工作经验材料被自治区党委改革办《改革动态》2015年第6期采用。

    【银行业改革发展】  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对有设立意向的民营银行提供政策辅导和设立支持,向银监会上报筹建2家民营银行意见。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总体原则,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全区93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实现了统一法人社改造,全区成功改制农商行22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可行事项列入内蒙古银监局2015年、2016年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规划。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探索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和改制模式,成功化解了高风险信用社风险,有效解决了机构面临的发展瓶颈。按照差异化监管的思路,鼓励和支持管理良好、内控严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优先发展,审批同意包商银行申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资格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以及包商银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竞争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组织全区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深入厂矿、社区、学校、牧区普及金融知识,形成由监管部门统筹、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三位一体共建公众金融教育体系的局面,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申请创办内蒙古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微信公众平台,向公众发布推送银行业基础金融知识、消保活动开展情况及风险防范知识等信息,提升了金融消费者保障自身资金财产安全意识和能力。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全年受理各类信访投诉203件,全部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群团组织建设】  内蒙古银监局支持金融工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文体娱乐活动、评先评优以及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活动。加强与地方团委的联系,筹备建立自治区金融团工委,与自治区团委共同开展关于选派银行业金融机构优秀青年干部赴旗县级团委挂职工作,从自治区联社、农行、邮储银行、乌海银行4家机构共选拔54名青年赴各盟市县级团委挂职锻炼。积极指导银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维权作用,组织开展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比、支持实体经济先进单位评比等活动,启动与保安协会守押服务收费的商谈工作,推动建立包头、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探索建立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并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自治区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的做法和成效,树立了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荣誉】  内蒙古银监局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2015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奖。

    (周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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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2015年,内蒙古银监局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刻认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以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着力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和创新,完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银行业竞争力得到加强;大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严格监管,简政放权,有力维护了监管权威;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为抓手,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监管,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了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至2015年年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27 359.8亿元,比年初增加3341亿元,同比增长13.91%。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7 546.51亿元,同比增长14.58%;总负债26 454.02亿元,比年初增加3436.55亿元,同比增长14.93%。其中,各项存款17 983.96亿元,同比增加9.14%

    【重点地区金融支持】  内蒙古银监局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实施的《关于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金融扶持、市场运作、产融结合”的原则,提出4项机制、28项措施,建立“联扶、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截至20159月末,鄂尔多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为重点帮扶企业融资638.75亿元,为重点项目融资25.11亿元;办理债券承销40亿元,私募债23.8亿元,国内远期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5.13亿元,中期票据50亿元。指导赤峰分局制定了《关于打造银行业支持翁牛特旗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改进区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机构在翁牛特旗贷款余额65亿元,较年初增加15亿元,增幅为30%,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15.97个百分点,较好支持了翁牛特旗经济发展。巴彦淖尔、阿拉善、兴安、乌兰察布等分局针对当地经济特点、产业特色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地方经济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注入发展动力。

    【重点领域信贷投入】  年内,内蒙古银监局加大政策引导,制定《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消费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自治区工业主导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自治区工业主导产业和消费领域,以信贷支持助推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至年末,银行业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领域贷款余额1601.98亿元,同比增加94.17亿元,增长6.25%;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余额2518.46亿元,同比增加635.21亿元,增长33.73%。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社会工作、文体娱乐、公共保障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增速也较快,分别达到75.01%28.97%17.71%91.68%,反映出信贷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落实向北开放政策】  内蒙古银监局制定出台《银行业支持内蒙古向北开放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在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工作要求,推动银行业更好的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向。积极引导银行业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口岸建设,以国际化的视野推动地方法人机构“走出去”,支持包商银行在蒙古国设立办事处。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金融服务已经延伸到土耳其、蒙古、缅甸等丝路沿线国家。8月,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和哈尔滨银行与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签订首笔中俄同业银团拆借协议10亿元。

    【“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内蒙古银监局大力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开展“银税互动”、优化信贷结构、扩大网点覆盖面、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改进考核机制、加大金融创新等措施,不断提高“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119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内蒙古银监局联合举办内蒙古银税互动服务平台上线暨银税合作签约仪式,三方签署了银税互动合作框架协议。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与包商银行在现场通过银税互动服务平台线上办理了第一笔贷款业务。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452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5.46%。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1646.89亿元,比年初增加185.71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2.71%。金融服务布局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重心下沉,全年共批准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6家,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总数达到83家,金融服务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民生工程建设】  内蒙古银监局深入调研辖内棚改工作情况,形成《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棚户区改造情况的报告》,银监会挂内网进行交流学习。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推进棚改工程,包头北梁、赤峰铁南、鄂尔多斯东胜、呼伦贝尔森工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棚改项目进展顺利,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641.43亿元,较年初增加了200.92亿。其中,棚户区及垦区危房改造贷款588.42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05.6%,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7倍。

    【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内蒙古银监局大力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问题,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退还客户财务顾问费、资金托管费、贷款承诺费等各类不合理收费共计1.5亿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降低服务收费项目398个,实际减轻涉企收费2.37亿元。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和同业业务监管意见,推广循环制、年审制贷款和直接续贷方式,提高审贷效率,缩短融资链条。

    【推进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的统一部署,2014年年底以来,内蒙古银监局组织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强化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行为的专项活动以及“回头看”。通过自查、督查等方式,全面梳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促进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内蒙古银监局系统共做出行政处罚94件,其中警告37人次,罚款1213万元,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2人,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

    【监测预警和推动化解信用风险】  内蒙古银监局进一步强化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研究制定《内蒙古银行业重点客户风险监测办法(试行)》,持续跟进和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授信客户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全区筛选确定了188家重点关注企业,先后组织召开100余家企业的联席会议。积极推动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使其具有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的资格,有利于进一步盘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有利于盘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存量、增强流动性、增加利润来源、释放资本占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帮助企业脱困、化解银行业信用风险的措施和方法,形成《关于化解银行业信用风险帮助企业脱困的报告》,并以正式报告上报自治区政府和银监会。

    【政府平台贷款风险化解】  重点开展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确权情况前期摸底和后期核对工作,并积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旗县财政局主动沟通,将平台贷款最大程度纳入置换范围,有效化解到期平台贷款偿付风险。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发行4批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1153.62亿元,共置换全区各家银行20152016年到期贷款(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941.47亿元,到期平台贷款的偿还得到了保障。

    【落实案件防控责任】  内蒙古银监局制定下发《内蒙古银行业从业人员业务操作和行为管理90条禁止性规定》,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禁止性规定作为从业人员上岗必备知识和案防工作“高压线”,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利剑高悬、有禁必止、严防案件的态势。

    【监管台账建设】  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控等7个项目,积极研究建立监管台账,启动金融机构监管台账系统项目开发工作,形成涵盖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等内容的监管档案,并推动建立监管意见整改台账,通过逐项落实被监管机构执行监管意见情况,实行“销号”制管理,督促机构强化问题整改,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全局系统2013年以来的监管资料全部录入完毕,监管台账作用初显,监管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简政放权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积极调整准入政策和流程,修订《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时更新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建立监考、阅卷人员库以及分局轮值监考制度,明确考试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问责制度,形成具有内蒙古银行业特点的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形式;制定出台《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细化高管人员平级调动准入管理,推动社区和小微金融差异化服务,并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对满洲里、二连监管办审批权下放的可行性。内蒙古银监局简政放权工作经验材料被自治区党委改革办《改革动态》2015年第6期采用。

    【银行业改革发展】  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对有设立意向的民营银行提供政策辅导和设立支持,向银监会上报筹建2家民营银行意见。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总体原则,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全区93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实现了统一法人社改造,全区成功改制农商行22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可行事项列入内蒙古银监局2015年、2016年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规划。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探索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和改制模式,成功化解了高风险信用社风险,有效解决了机构面临的发展瓶颈。按照差异化监管的思路,鼓励和支持管理良好、内控严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优先发展,审批同意包商银行申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资格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以及包商银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竞争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组织全区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深入厂矿、社区、学校、牧区普及金融知识,形成由监管部门统筹、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三位一体共建公众金融教育体系的局面,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申请创办内蒙古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微信公众平台,向公众发布推送银行业基础金融知识、消保活动开展情况及风险防范知识等信息,提升了金融消费者保障自身资金财产安全意识和能力。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全年受理各类信访投诉203件,全部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群团组织建设】  内蒙古银监局支持金融工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文体娱乐活动、评先评优以及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活动。加强与地方团委的联系,筹备建立自治区金融团工委,与自治区团委共同开展关于选派银行业金融机构优秀青年干部赴旗县级团委挂职工作,从自治区联社、农行、邮储银行、乌海银行4家机构共选拔54名青年赴各盟市县级团委挂职锻炼。积极指导银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维权作用,组织开展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比、支持实体经济先进单位评比等活动,启动与保安协会守押服务收费的商谈工作,推动建立包头、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探索建立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并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自治区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的做法和成效,树立了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荣誉】  内蒙古银监局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2015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奖。

    (周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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