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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卷

  • 民族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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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挂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宗教局)、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设有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经济发展处、社会发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蒙古语文科研管理处、民族语文处、蒙古语文信息化管理处、八协工作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4个处室,下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民族古籍与“格斯尔”征集研究室、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服务中心、《蒙古语文》杂志社、宗教团体服务中心5个事业单位,机关核定事业编制59人,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3人。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组织开展2期全区民委系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培训,培训了全区民委系统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450人。工作中,着力推进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落实,大力促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联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统战部组织开展全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督察,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为下一步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改进民族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族工作法制建设】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涉及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现行有效的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10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18件。确认涉及自治区民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项,明确了14项行政执法机构主体内容、6项行政处罚事项、10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备案事项。参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举办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制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启动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确定每年5月份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周。开通“内蒙古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规宣传网”手机平台,有力推动了自治区民族法治进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推动形成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为基础,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核心,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内蒙古模式。深入开展自治区第三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命名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工作和第三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并有6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指导兴安盟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试点和自治区民主法治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一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交流活动,展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先进经验。起草自治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建议,制定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城市民族工作】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调研,向国家民委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调研报告》。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按照城市民族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地区的帮助指导,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自治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有效途径。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为全区城市民族工作进社区试点地区,制订试点方案,提出试点工作指导性建议,着重探索城市民族工作进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  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规章制度,针对资金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旗县的要求,确定旗县市区在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指导旗县市区规范项目,确定实施流程。下发资金投向和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全年争取党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6 960万元,比上年增加1031万元,自治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7800万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下拨资金额度,旗县市区累计确定和实施各类项目898个,极大地支持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到全区12个盟市资金使用量较大的旗县市区,开展专项督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确保项目资金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发挥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兴边富民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全年下发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23 926万元,实施237个项目。组织召开“兴边富民”行动现场会,促进各地区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工作。按计划分批次对19个边境旗市进行考核验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尾、考评、验收和总结工作。完成自治区人大对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评议,工作进展和成效获得了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召开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现场会,促进各地区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工作。累计下发发展资金9902万元,实施247个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按规定和计划对全区19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进行考核验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尾、考评、验收和总结工作,并配合国家民委做好了复检抽查。圆满完成自治区政协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题协商工作,获得政协委员的肯定和好评。完成自治区人大对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评议。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  紧紧抓住自治区农村牧区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机遇,在全区农村牧区大力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摸底统计出全区100余个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苏木、400余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屯嘎查,按照“特色民居、特色产业、特色文化、村容整洁、民族团结”五位一体格局开展特色村镇建设工作。在资金投入上以地方为主,捆绑使用各类资金,集中打造亮点精品工程,不仅使少数民族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而且通过发展牧家游、农家乐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成为自治区农村牧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民族贸易、民族商品发展】  2015年,全区民族贸易、民族商品企业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贴息3.5亿元,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1700万元,有力地支持全区上百家民族贸易、民族商品企业发展壮大。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完成2015年度民族贸易企业调整认定工作,截至年底全区民族贸易企业达到791家。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圆满完成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备、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运动会的主题、会徽、吉祥物和一系列实施方案。在鄂尔多斯市成功举办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会共设17个竞赛项目和178个表演项目,参会运动员6300余人,参会总人数7700余人,为历届之最。自治区取得历届民族运动会的最好成绩,获得奖牌总数132块,一等奖牌27块,有5个表演项目获得金奖,自治区代表团还获得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有力促进了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事业的蓬勃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做好民族文化工作。会同文化部门积极筹备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对自治区参演的剧目进行了初步筛选,各项筹备组织工作进展顺利。积极做好涉及民族题材影视作品的审读工作,对涉及民族政策、风俗习惯、民族团结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少数民族文化作品符合党的民族政策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少数民族教育医药工作】  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教育调研,与教育部门协作,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深入基层,进行全区少数民族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按照国家民委、教育部、共青团党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民族院校和内地民族班开展“建设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美丽家乡”主题教育要求,在全区民族院校中积极开展“两个建设”主题教育。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组织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成为建设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美丽家乡的有用之才,栋梁之材,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为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积极配合国家民委所属民族大学及其附属中学做好在自治区的招生工作。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协同,关注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推动《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医药工作的调研,积极推动蒙药标准化建设。

    【宗教工作】  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宗教管理,推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工作。启动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和监管办公室,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内蒙古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和天主教“两会”开通了门户网站。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宗教基础信息数据,为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工作,加大宗教“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设力度,将管理触角延伸到地处偏远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教风年”为主题开展全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促进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发生。

    【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以《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举办纪念《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的蒙古语“才艺演说家”系列大赛,组织开展第六届“母语杯”蒙古文书法大赛及第三届“图古拉沁夫”中小学生蒙古文作文大赛的筹备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整顿,纠正了《内蒙古日报》(汉文版)报头蒙古文的位置和比例不规范问题。开展各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汉双语干部教育培训现状专题调研,编辑出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调研报告选编》。组织召开第四届“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表彰大会。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举办纪念八协小组成立40周年系列活动,制定《20162020年八协工作规划》。

    【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工作】  召开两次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审定会议,及时公布蒙古语名词术语400余条,并发布公报。举办15期蒙古语标准音培训班,共培训测试1600多人次。组织召开自治区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承办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及信息化调研座谈会。会同全国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编译出版和新送审的8类、303种蒙古文教材进行审查。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工作,立项资助蒙古语辞书研究、规范化标准化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多个领域39项科研项目。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稳步推进《意见》和《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召开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规程。积极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立项实施13个涉及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资源建设、推广应用等各重点领域的项目,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资源建设、推广应用各领域加快发展。认真做好《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着力建成立足内蒙古、覆盖八省区、辐射俄蒙的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荣誉奖励】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获得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常威获得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唐晓明获得2015年全国民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唐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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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挂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宗教局)、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设有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经济发展处、社会发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蒙古语文科研管理处、民族语文处、蒙古语文信息化管理处、八协工作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4个处室,下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民族古籍与“格斯尔”征集研究室、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服务中心、《蒙古语文》杂志社、宗教团体服务中心5个事业单位,机关核定事业编制59人,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3人。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组织开展2期全区民委系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培训,培训了全区民委系统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450人。工作中,着力推进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落实,大力促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联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统战部组织开展全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督察,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为下一步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改进民族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族工作法制建设】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涉及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现行有效的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10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18件。确认涉及自治区民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项,明确了14项行政执法机构主体内容、6项行政处罚事项、10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备案事项。参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举办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制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启动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确定每年5月份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周。开通“内蒙古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规宣传网”手机平台,有力推动了自治区民族法治进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推动形成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为基础,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核心,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内蒙古模式。深入开展自治区第三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命名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工作和第三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并有6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指导兴安盟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试点和自治区民主法治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一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交流活动,展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先进经验。起草自治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建议,制定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城市民族工作】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调研,向国家民委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调研报告》。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按照城市民族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地区的帮助指导,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自治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有效途径。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为全区城市民族工作进社区试点地区,制订试点方案,提出试点工作指导性建议,着重探索城市民族工作进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  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规章制度,针对资金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旗县的要求,确定旗县市区在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指导旗县市区规范项目,确定实施流程。下发资金投向和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全年争取党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6 960万元,比上年增加1031万元,自治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7800万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下拨资金额度,旗县市区累计确定和实施各类项目898个,极大地支持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到全区12个盟市资金使用量较大的旗县市区,开展专项督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确保项目资金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发挥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兴边富民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全年下发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23 926万元,实施237个项目。组织召开“兴边富民”行动现场会,促进各地区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工作。按计划分批次对19个边境旗市进行考核验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尾、考评、验收和总结工作。完成自治区人大对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评议,工作进展和成效获得了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召开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现场会,促进各地区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工作。累计下发发展资金9902万元,实施247个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按规定和计划对全区19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进行考核验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尾、考评、验收和总结工作,并配合国家民委做好了复检抽查。圆满完成自治区政协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题协商工作,获得政协委员的肯定和好评。完成自治区人大对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评议。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  紧紧抓住自治区农村牧区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机遇,在全区农村牧区大力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摸底统计出全区100余个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苏木、400余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屯嘎查,按照“特色民居、特色产业、特色文化、村容整洁、民族团结”五位一体格局开展特色村镇建设工作。在资金投入上以地方为主,捆绑使用各类资金,集中打造亮点精品工程,不仅使少数民族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而且通过发展牧家游、农家乐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成为自治区农村牧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民族贸易、民族商品发展】  2015年,全区民族贸易、民族商品企业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贴息3.5亿元,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1700万元,有力地支持全区上百家民族贸易、民族商品企业发展壮大。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完成2015年度民族贸易企业调整认定工作,截至年底全区民族贸易企业达到791家。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圆满完成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备、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运动会的主题、会徽、吉祥物和一系列实施方案。在鄂尔多斯市成功举办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会共设17个竞赛项目和178个表演项目,参会运动员6300余人,参会总人数7700余人,为历届之最。自治区取得历届民族运动会的最好成绩,获得奖牌总数132块,一等奖牌27块,有5个表演项目获得金奖,自治区代表团还获得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有力促进了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事业的蓬勃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做好民族文化工作。会同文化部门积极筹备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对自治区参演的剧目进行了初步筛选,各项筹备组织工作进展顺利。积极做好涉及民族题材影视作品的审读工作,对涉及民族政策、风俗习惯、民族团结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少数民族文化作品符合党的民族政策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少数民族教育医药工作】  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教育调研,与教育部门协作,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深入基层,进行全区少数民族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按照国家民委、教育部、共青团党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民族院校和内地民族班开展“建设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美丽家乡”主题教育要求,在全区民族院校中积极开展“两个建设”主题教育。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组织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成为建设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美丽家乡的有用之才,栋梁之材,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为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积极配合国家民委所属民族大学及其附属中学做好在自治区的招生工作。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协同,关注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推动《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医药工作的调研,积极推动蒙药标准化建设。

    【宗教工作】  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宗教管理,推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工作。启动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和监管办公室,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内蒙古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和天主教“两会”开通了门户网站。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宗教基础信息数据,为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工作,加大宗教“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设力度,将管理触角延伸到地处偏远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教风年”为主题开展全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促进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发生。

    【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以《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举办纪念《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的蒙古语“才艺演说家”系列大赛,组织开展第六届“母语杯”蒙古文书法大赛及第三届“图古拉沁夫”中小学生蒙古文作文大赛的筹备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整顿,纠正了《内蒙古日报》(汉文版)报头蒙古文的位置和比例不规范问题。开展各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汉双语干部教育培训现状专题调研,编辑出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调研报告选编》。组织召开第四届“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表彰大会。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举办纪念八协小组成立40周年系列活动,制定《20162020年八协工作规划》。

    【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工作】  召开两次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审定会议,及时公布蒙古语名词术语400余条,并发布公报。举办15期蒙古语标准音培训班,共培训测试1600多人次。组织召开自治区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承办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及信息化调研座谈会。会同全国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编译出版和新送审的8类、303种蒙古文教材进行审查。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工作,立项资助蒙古语辞书研究、规范化标准化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多个领域39项科研项目。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稳步推进《意见》和《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召开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规程。积极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立项实施13个涉及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资源建设、推广应用等各重点领域的项目,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资源建设、推广应用各领域加快发展。认真做好《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着力建成立足内蒙古、覆盖八省区、辐射俄蒙的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荣誉奖励】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获得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常威获得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唐晓明获得2015年全国民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唐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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