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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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2015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保持继续下降的态势,共发生各类事故5410起,死亡1227人,同比分别下降19.35%4.14%。其中:生产经营性事故2871起,死亡592人,同比分别下降29.63%5.43%。全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为全国11个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省份之一。全年亿元GDP事故死亡率0.068,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2.0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1.7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13,同比分别下降5.56%17.27%11.94%51.85%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2015年,分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了《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与2014年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形成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对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强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查中将工作重点延伸到突出解决企业管理层面、机构设置、制度落实、安全投入等“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厉处罚,跟踪督办落实整改,取得初步成效,统一了认识,形成了监管合力。自治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盟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单项考核,推动地方党政责任落实,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政府全部由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采取形势通报、分析点评、挂牌督办、案件移送、事故约谈等措施,推动行业部门履职尽责。特别是在认真分析研究部分事故多发频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主要矛盾,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服务企业】  面对经济下行企业效益下滑,安全风险不确定因素增加等形势,充分发挥安监部门服务保障作用,实施专家把脉会诊、安监干部与企业谈心对话、“送课进企”等活动,帮助企业攻坚克难,安全增效。

    【安全检查和行业整治】  组织开展“两节”、“两会”、复产复工、汛期、岁末年初等综合检查和专项整治,保障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天津港“8·12”事故后,自治区组织6个综合督查组和20个专项检查组,推动整改10万多项安全隐患和问题。大检查期间,全区工矿商贸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9.68%35.62%。顺利完成30个非煤矿山重点县及2个危化重点县的阶段性攻坚任务,关闭非煤矿山588户,对116家危化企业“两重点一重大”实施自动化升级改造,完善472个危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103个罐区安全专项治理。开展了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粉尘涉爆治理行动,对457户涉氨制冷企业和445户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水平进行改造提升。专项整治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提升改造了一批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月”活动,共编辑12部公益广告片、4部案例教育片和1本案例教材,举办各类专题讲座2800余次。全年共培训3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6.8万人。

    【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工作逐步加强。

    【事故调查处理】  2015年,共挂牌督办10起事故,已批复结案的8起事故中,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9人,给予行政处分41人。对已经结案的较大事故组织“回头看”,凡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责任人员未追究到位的,跟踪督办落实,坚决追责到位。特别是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直至关停。

    【中介机构监管】  针对一些安全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1家出具虚假报告的甲级评价机构实施处罚,并提请国家安监总局吊销相关资质。同时,依法对15起举报投诉核查属实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管理改革】  着力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治安、强基固本等重点工作,加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力度;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实行标准化执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等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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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2015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保持继续下降的态势,共发生各类事故5410起,死亡1227人,同比分别下降19.35%4.14%。其中:生产经营性事故2871起,死亡592人,同比分别下降29.63%5.43%。全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为全国11个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省份之一。全年亿元GDP事故死亡率0.068,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2.0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1.7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13,同比分别下降5.56%17.27%11.94%51.85%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2015年,分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了《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与2014年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形成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对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强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查中将工作重点延伸到突出解决企业管理层面、机构设置、制度落实、安全投入等“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厉处罚,跟踪督办落实整改,取得初步成效,统一了认识,形成了监管合力。自治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盟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单项考核,推动地方党政责任落实,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政府全部由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采取形势通报、分析点评、挂牌督办、案件移送、事故约谈等措施,推动行业部门履职尽责。特别是在认真分析研究部分事故多发频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主要矛盾,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服务企业】  面对经济下行企业效益下滑,安全风险不确定因素增加等形势,充分发挥安监部门服务保障作用,实施专家把脉会诊、安监干部与企业谈心对话、“送课进企”等活动,帮助企业攻坚克难,安全增效。

    【安全检查和行业整治】  组织开展“两节”、“两会”、复产复工、汛期、岁末年初等综合检查和专项整治,保障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天津港“8·12”事故后,自治区组织6个综合督查组和20个专项检查组,推动整改10万多项安全隐患和问题。大检查期间,全区工矿商贸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9.68%35.62%。顺利完成30个非煤矿山重点县及2个危化重点县的阶段性攻坚任务,关闭非煤矿山588户,对116家危化企业“两重点一重大”实施自动化升级改造,完善472个危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103个罐区安全专项治理。开展了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粉尘涉爆治理行动,对457户涉氨制冷企业和445户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水平进行改造提升。专项整治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提升改造了一批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月”活动,共编辑12部公益广告片、4部案例教育片和1本案例教材,举办各类专题讲座2800余次。全年共培训3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6.8万人。

    【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工作逐步加强。

    【事故调查处理】  2015年,共挂牌督办10起事故,已批复结案的8起事故中,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9人,给予行政处分41人。对已经结案的较大事故组织“回头看”,凡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责任人员未追究到位的,跟踪督办落实,坚决追责到位。特别是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直至关停。

    【中介机构监管】  针对一些安全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1家出具虚假报告的甲级评价机构实施处罚,并提请国家安监总局吊销相关资质。同时,依法对15起举报投诉核查属实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管理改革】  着力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治安、强基固本等重点工作,加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力度;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实行标准化执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等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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