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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卷

  • 审判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名录】

      长:王维山(蒙古族)

    副院长:王  虎(12月任职)

    许振祥

    于雪峰(蒙古族12月任职)

    梁国裕

    纪检组长:王建国

    政治部主任:王 

    副厅级审判员:李宪法

    执行局长:苏  和(蒙古族)

     

    【概况】

    2003年末,全区法院有干警8 150人,其中法官5 648人,其他书记员、法警、执行员、法医共2 502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2 308人,占干警总数的28%。全区法院干警中法学硕士或研究生116人,本科学历2 498人,专科学历5 026人,占干警总数的94%。2003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41 420件,审结率为94.8%;执行各类案件46 310件,执结率为88.2%,执行标的总金额23亿元。

     

    【刑事审判】

    全区法院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 003件,判处犯罪分子11 105人,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对不构成犯罪的104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全区法院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5 150件,判处犯罪分子6 20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1 792人,占28.86%,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特别是在非典期间,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利用非典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严惩,有力地维护非典期间的社会稳定。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全区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制贩假币等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152件,判处犯罪分子202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 573万余元。对全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票据诈骗案犯朱晓云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156人,同时判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4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民事审判】

    全区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保护、调节职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企业改制、金融票据、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案件,保护民事主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先进文化成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13 62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51.09亿元。

    合同纠纷案件受理买卖、借贷、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等一审合同纠纷案件41 442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契约和信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企业转制方面的案件受理破产及企业改制的一审民事案件317件,审结108件,依法制裁逃避债务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金融秩序案件受理国家客观调控措施中发生的信贷、融资、债券、期货、股票、证券交易等一审民事案件48件,审结43件,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理一审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1 322件,审结1 220件,依法维护农牧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

    婚姻家庭案件受理一审婚姻家庭案件37 585件,审结36 362件,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无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促进家庭合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 700件,审结1 592件,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企业改革的深入。

     

    【行政审判】

    受理工商、税务、土地、林业、公安等各类行政一审案件1 391件,审结1 326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378件,撤销和变更行政决定263件,驳回当事人起诉和当事人撤诉525件,有力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判监督和国家赔偿】

     审判监督全区法院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共审结再审案件1 817件,对其中当事人申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判确有错误的514件案件,作改判纠正。此外,还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2 216件(人)次,其中自治区高院接待处理1 704件(人)次。

    国家赔偿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1件,使蒙受冤屈的公民获得司法救助。

     

    【执行工作】

    全区法院认真落实十六大关于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重点加强涉及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执行,进一步改进执行方法,通过先执行后收费、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发放债权凭证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坚决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高院会同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制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共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暴力抗法人员247人。

     

    【队伍建设】

      思想建设全区法院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器干警头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全区法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自采、抽查、重点查和围绕案件查事、查人、查原因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工作作风问题,重点解决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开门教育、开门纳谏,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走访座谈5 500多人次,发放问卷17 560张,征求意见1 940多条,有力地整顿作风、教育干警。全区法院在开展教育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公正司法、勤政为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区有7个集体和2名个人受到最高法院表彰。

    业务建设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下发纠风工作意见和法官教育培训计划,狠抓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国家法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正式成立,各中院的培训机构渐趋完善,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80多期,培训各类人员9 200多人次,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基层建设按照自治区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基层法院的思想政治、组织、业务、纪律作风建设。建立和完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建设领导格局。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和强化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基层自身建设。在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措施的基础上,自治区高院又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加强信访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强化流程管理、提高质量效率、解决执行难、转变司法作风、严格收费标准、落实司法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等11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一批改进作风、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基层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自身建设上,全区法院共完善工作和干部管理制度1 160多项,特别是实行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有效地提升基层建设水平。按照《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进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年内有9家法院新建审判综合楼,新购置电脑114台,其它办公设备39台,新购置办案车辆34台,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廉政建设全区法院普遍推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重点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案件233 838件,发现有问题的4 737件,占检查案件总数的2%。坚持边查边改,对1 674件有问题的案件进行改判和纠正;其余绝大部分一般性问题,已通过检查吸取教训。同时,全区法院加大纪检监督力度,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54起66人。其中判刑1人、起诉4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人、纪委立案初查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1人。

     

    【法院改革】

    审判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实施有效监督。进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严格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庭审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增强逻辑性、说理性,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强审限监督,建立审限预警、通报制度,保证审判活动高效有序进行;强化法官释明职责,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77 632件,占民事一审结案数的68.3%,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

    司法救助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1 165万余元,同比上升38%,对641名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管理制度按照法官法和党中央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协管工作,顺利完成全区基层法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法院系统内部推举院长占绝大多数。试行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使法院人事管理趋向科学化、规范化。

     

    【先进人物】

    申向东乌海市海南区法院原院长(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院长),获全国法院模范法官称号。

    宝音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院原副院长(现兴安盟阿尔山市法院院长),获全国法院模范法官称号。

    (李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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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名录】

      长:王维山(蒙古族)

    副院长:王  虎(12月任职)

    许振祥

    于雪峰(蒙古族12月任职)

    梁国裕

    纪检组长:王建国

    政治部主任:王 

    副厅级审判员:李宪法

    执行局长:苏  和(蒙古族)

     

    【概况】

    2003年末,全区法院有干警8 150人,其中法官5 648人,其他书记员、法警、执行员、法医共2 502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2 308人,占干警总数的28%。全区法院干警中法学硕士或研究生116人,本科学历2 498人,专科学历5 026人,占干警总数的94%。2003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41 420件,审结率为94.8%;执行各类案件46 310件,执结率为88.2%,执行标的总金额23亿元。

     

    【刑事审判】

    全区法院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 003件,判处犯罪分子11 105人,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对不构成犯罪的104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全区法院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5 150件,判处犯罪分子6 20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1 792人,占28.86%,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特别是在非典期间,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利用非典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严惩,有力地维护非典期间的社会稳定。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全区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制贩假币等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152件,判处犯罪分子202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 573万余元。对全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票据诈骗案犯朱晓云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156人,同时判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4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民事审判】

    全区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保护、调节职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企业改制、金融票据、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案件,保护民事主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先进文化成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13 62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51.09亿元。

    合同纠纷案件受理买卖、借贷、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等一审合同纠纷案件41 442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契约和信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企业转制方面的案件受理破产及企业改制的一审民事案件317件,审结108件,依法制裁逃避债务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金融秩序案件受理国家客观调控措施中发生的信贷、融资、债券、期货、股票、证券交易等一审民事案件48件,审结43件,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理一审农村牧区承包合同纠纷1 322件,审结1 220件,依法维护农牧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

    婚姻家庭案件受理一审婚姻家庭案件37 585件,审结36 362件,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无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促进家庭合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 700件,审结1 592件,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企业改革的深入。

     

    【行政审判】

    受理工商、税务、土地、林业、公安等各类行政一审案件1 391件,审结1 326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378件,撤销和变更行政决定263件,驳回当事人起诉和当事人撤诉525件,有力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判监督和国家赔偿】

     审判监督全区法院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共审结再审案件1 817件,对其中当事人申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判确有错误的514件案件,作改判纠正。此外,还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2 216件(人)次,其中自治区高院接待处理1 704件(人)次。

    国家赔偿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1件,使蒙受冤屈的公民获得司法救助。

     

    【执行工作】

    全区法院认真落实十六大关于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重点加强涉及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执行,进一步改进执行方法,通过先执行后收费、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发放债权凭证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坚决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高院会同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制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共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暴力抗法人员247人。

     

    【队伍建设】

      思想建设全区法院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器干警头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全区法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自采、抽查、重点查和围绕案件查事、查人、查原因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工作作风问题,重点解决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开门教育、开门纳谏,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走访座谈5 500多人次,发放问卷17 560张,征求意见1 940多条,有力地整顿作风、教育干警。全区法院在开展教育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公正司法、勤政为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区有7个集体和2名个人受到最高法院表彰。

    业务建设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下发纠风工作意见和法官教育培训计划,狠抓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国家法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正式成立,各中院的培训机构渐趋完善,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80多期,培训各类人员9 200多人次,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基层建设按照自治区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基层法院的思想政治、组织、业务、纪律作风建设。建立和完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建设领导格局。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和强化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基层自身建设。在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措施的基础上,自治区高院又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加强信访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强化流程管理、提高质量效率、解决执行难、转变司法作风、严格收费标准、落实司法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等11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一批改进作风、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基层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自身建设上,全区法院共完善工作和干部管理制度1 160多项,特别是实行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有效地提升基层建设水平。按照《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进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年内有9家法院新建审判综合楼,新购置电脑114台,其它办公设备39台,新购置办案车辆34台,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廉政建设全区法院普遍推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重点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案件233 838件,发现有问题的4 737件,占检查案件总数的2%。坚持边查边改,对1 674件有问题的案件进行改判和纠正;其余绝大部分一般性问题,已通过检查吸取教训。同时,全区法院加大纪检监督力度,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54起66人。其中判刑1人、起诉4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人、纪委立案初查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1人。

     

    【法院改革】

    审判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实施有效监督。进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严格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庭审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增强逻辑性、说理性,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强审限监督,建立审限预警、通报制度,保证审判活动高效有序进行;强化法官释明职责,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77 632件,占民事一审结案数的68.3%,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

    司法救助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1 165万余元,同比上升38%,对641名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管理制度按照法官法和党中央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协管工作,顺利完成全区基层法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法院系统内部推举院长占绝大多数。试行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使法院人事管理趋向科学化、规范化。

     

    【先进人物】

    申向东乌海市海南区法院原院长(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院长),获全国法院模范法官称号。

    宝音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院原副院长(现兴安盟阿尔山市法院院长),获全国法院模范法官称号。

    (李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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